第三百四十二章 艱難的判定,法律規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嗎?

關於是不是偽造證據這件事情,需要通過物證處進行相關的認證。

但是!

為什麽蘇白能夠通過被告工商管理提交的證據一眼就能認出來這份證據是偽造的?

因為根據工商管理提交的證據。

工商管理約見大發超市的經理,以及王海的時間點是在肖平軍投訴當月的15日上午十點左右。

記錄上也清晰的寫著時間地點。

可是……根據肖平軍的描述,那個月的15日上午,正是肖平軍去維權的時間點。

大發超市的經理以及總經理王海,一整個上午都在大發超市處理肖平軍維權的事情。

根本沒有時間前往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約談。

工商管理部門的人員都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嗎?

或者說,後期隨便填了個時間進行補充的?

目的就是為了不被追責?

對於時間,蘇白還想要再確認一下,扭過頭詢問了肖平軍:

“你在大發超市門口維權的時間是不是在當月15日?”

肖平軍點頭:“蘇律師,這一點我可以確認。”

“就是在那個月15號。”

“我記得很清楚,當時大發超市還報警了。”

“只不過我當時在大發超市門口舉牌子,沒有擾亂秩序。”

“只是被口頭警告,執法者也沒有進行太多的阻攔。”

“然後大發超市的經理,還有王海親自出來辟謠,一整個上午都在。”

確認了這件事情,蘇白看向審判長:“審判長。”

“我方對於被告方工商管理,所出示的證據,提出質疑。”

這個時候工商管理律師余言開口:

“關於約談筆錄的真實性,我方可以進行相關的鑒定。”

“對於筆錄所記錄的真實性,這一點不會存在任何的問題。”

“不會有任何問題?那我想請問一下被告方,筆錄所記錄的是具有真實性,可是時間呢?”

蘇白開口反駁。

“當月15日上午,我方當事人肖平軍在大發超市門口進行維權。”

“超市總經理王海和超市負責經理,整個上午都在處理肖平軍維權的事情。”

“工商管理出具的證據是15日上午十點接受的約談。”

“現在被告方告訴我方筆錄所記錄的都是真實的,筆錄的內容的確是真實的,可是為什麽在時間點上對不上?”

“時間點上對不上,屬不屬於偽造的證據,這一點,不需要我再去陳述了吧?”

“如果真的是確定的真實證據,不會存在時間對不上的問題。”

“再有。”

“現在被告方大發超市的總經理負責人王海就在現場。”

“審判長可以當庭詢問王海在當時是否前往了工商管理進行約見。”

“不過在這裏,我想提醒一下被告方當事人,當庭如果有虛假的供詞供言,是按照偽證罪進行處理,會被判刑。”

審判台席位上。

面對這種突發性,被告提交了偽造證據,並且被原告當場抓住的場景。

說實話……

彭光亮作為審判長審理過的案件不少。

偽造證據的見過,但是偽造證據被當庭指出來,且是有理有據的指出來的。

那就很少見了。

對於相關部門的約談具體情況,彭光亮不了解。

但是根據雙方的答辯,彭光亮也能聽明白。

這意思就是說,相關部門沒有進行約見。

但是為了消除影響和免於被控告不作為的情況。

在事後補了一個約談說明,日期填寫錯了,造成了現在的情況?

還是說……存在著其他情況?

彭光亮看向王海開口:

“王海,對於原告人提出的當月15日上午,你在處理投訴的事情。”

“並沒有時間進行約見,這件事情你還有相關的印象嗎?”

面對審判長的提問,王海也陷入到了沉默當中。

這個讓他怎麽回答?

他雖然知道回答約見了,對工商管理是一件好事情。

但是剛才蘇白進行了提醒,在庭審上陳述不符合事實的供述供言。

是按照偽證罪進行處理的!

當天他的確是沒有約見,這後續的事情也是在後面進行補錄的。

因為當時已經涉及到了案件開庭……

再有一點是,如果按照當時的時間,已經屬於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答復。

對此,工商管理那邊說,到時候安排一個在規定期限內的時間就好了。

反正作為當事人的他們,如果不將約談的時間說出去,誰也不知道在什麽時候進行約談的。

就算是偽證,對方拿不出證據,證明這是偽證。

也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

可是……讓他沒想到的是,這份證據在日期上填了當月的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