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頭號公敵”銀行大劫案

盡管約翰的這些行為還不足以上升到觸犯美國聯邦法律的地步,但聯邦調查局依然被請來參與調查此案。這次調查行動也是聯邦調查局首次在職權範圍之外偵辦案件,他們使用了當時最先進的指紋識別技術,迅速確認了犯案嫌疑人的身份並在全國懸賞通緝。

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美國正處於經濟大蕭條時期,這個時期也是犯罪行為的高發期。美國歷史上著名的雌雄大盜(邦尼、克萊德)和老媽巴克爾(巴克爾帶領自己的兒子進行搶劫)就是該時期有名的匪徒“明星”。不過,盡管雌雄大盜和老媽巴克爾名噪一時,備受媒體關注,但他們的知名度卻遠遠不及另一個十分危險的罪犯——約翰·赫伯特·迪林傑。

約翰是活躍於美國中西部地區最著名的銀行搶劫犯,他曾經組織過多次搶劫行動,其中就包括24家銀行和4家警察局,還有過兩次成功越獄的記錄,他還被法庭指控與數名警察的死亡有關。值得一提的是,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美國猖獗的犯罪行動也進一步推動了聯邦調查局的發展與完善。

有人說,匪徒和明星類似,是可以一夜成名的,約翰就是這樣一名匪徒。約翰·赫伯特·迪林傑,1903年6月22日在美國印第安納州首府印第安納波利斯的橡樹山出生,他的父親叫約翰·威爾森·迪林傑,母親叫瑪麗·艾倫·茉莉·蘭斯卡斯特。迪林傑夫婦共生育了兩個孩子,約翰是第二個,他還有一個姐姐。約翰的父親是一家雜貨鋪的老板,他為人古板苛刻,對自己和孩子都有著十分嚴格的要求,在教育子女方面,他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準則。

約翰的姐姐出生於1889年3月6日,比約翰年長4歲。1907年,約翰的生母去世,同年約翰的姐姐嫁給艾莫特·費雷德·漢考克為妻,並在第二年生育了他們的第一個孩子。約翰的父親在1912年5月23日與伊麗莎白·利茲·菲爾德再婚,約翰自此離開父親,開始跟隨自己的姐姐生活。在約翰的一生中,他一共只度過了7年校園生活。在上學期間,他經常因為打架鬥毆和手腳不幹凈而招惹麻煩,再加上他還熱衷於欺淩小同學而被人們認為患有人格障礙,種種劣跡使約翰不得不離開學校,提前進入社會,參加工作。

離開學校後,約翰就在一家五金店找到了工作。平日裏他做工很努力,但他的性格也很放縱,在生活中揮霍、奢靡,對自己從來不加以約束。父親很擔心城市生活會毀了他,於是便督促約翰盡早搬離大城市,回到鄉下生活。1920年,約翰遵從父親的意願搬往莫斯維爾生活,但是新的環境並沒有改掉約翰的壞毛病。1922年,約翰因偷車被當地警方抓捕,他的父親一怒之下就決定與約翰斷絕父子關系。

為了逃避責任,約翰決定加入海軍,但僅僅過了幾個月,他又一次惹上了麻煩。約翰利用服役船艦停靠在波士頓港口的機會擅自離開船艦,前往波士頓尋歡作樂。這一行為很快被軍隊發現,於是軍隊以擅離職守的名義將約翰開除。

離開軍隊的約翰回到莫斯維爾討生活,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下,他邂逅了貝瑞·伊薩·霍維斯,兩人一見鐘情,迅速墜入愛河。1924年,約翰和貝瑞在馬丁維爾舉行婚禮,這本來是一件幸福的事,但婚後約翰還是不能擁有穩定的工作,沒有工作沒有收入,自然也就無法保證婚姻延續。1929年6月20日,約翰和貝瑞決定離婚。

離婚後,約翰更加消沉、偏激,長時間沒有工作不僅讓他難以維持生計,還讓他產生不勞而獲的想法,於是約翰就聯合一個名叫艾德·辛格頓的朋友,策劃了人生中的第一次搶劫行動。約翰和艾德按照事先設計好的計劃,成功地從一家雜貨店搶走120美元,但他們在逃離的時候被一位牧師認了出來,這位牧師向警方進行了舉報,約翰和艾德於次日被捕。

在警方的審訊中,艾德堅稱自己無罪,而約翰則在他父親的勸說下承認了罪行。法庭最終以蓄意搶劫的罪名,判處約翰10年監禁。約翰的父親在隨後的采訪中,表示自己非常後悔,他認為是自己的建議使約翰受到了不公正的判決。面對如此嚴厲的量刑,約翰的父親多次懇求法官減少刑期,但均遭到拒絕。在押運約翰前往當地監獄的途中,約翰曾嘗試逃跑,但沒有成功。

這次判決對約翰來說影響是非常嚴重的,他曾在入獄的時候說:“當我出來的時候,我將成為你們見過的最卑鄙的暴徒。”至此,約翰開始仇視社會,他開始主動和其他罪犯為伍,向一些經驗豐富的罪犯學習如何更巧妙地實施犯罪,這些人裏面就有銀行劫匪哈瑞·皮爾波特和羅塞爾·鮑比·卡拉克。

約翰好像天生就有犯罪的潛質,他在與其他罪犯相處的過程中,很快就學會了如何成功地實施犯罪。三人還相互約定,在獲釋後就馬上“大幹一場”。與此同時,約翰的父親也四處奔走,希望能夠找到幫助約翰減刑的方法。功夫不負有心人,約翰的父親終於獲得了一份188人簽字的請願書,他將請願書提交法院,希望能夠幫約翰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