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他的樣子(第5/8頁)

從地域屬性來看,三起殺人案件均無現場感知人,因此,無從得知兇手的口音、衣著打扮等信息。但是,三起殺人案件均發生在本市,且分散於不同地區。據此,可以推斷兇手為本市居民。兇手非常熟悉作案現場的周邊環境,現場出入口都經過精心安排。因此,兇手可能已在本市居住十年以上。

對兇手的心理屬性分析是方木的犯罪心理畫像的重點。在方木看來,兇手具有異於常人,且相對穩定的心理素質。有獨特的報應觀念,相信惡行與惡果之間的必然聯系。從認知風格來看,偏愛獨立且細致入微的思考方式,很少征求他人意見。敏感,多疑,自我控制能力強。對作案現場條件有較高的觀察力,應變能力及行動能力較強。情感豐富,有獨特且強烈的善惡觀。可能有宗教信仰。行事風格謹慎、周詳,執行果斷。

盡管上述分析表明兇手是一個內心強大的人,然而,方木仍然認為他存在某種程度上的心理異常。鑒於三起殺人案中均無女性被害人,且現場信息中並沒有性行為反常的因素,因此,方木認為兇手的心理異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礙上。

首先,兇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壞性和攻擊性,行為受較原始的報應觀念(以牙還牙,以血洗血)驅使。以兇手自身的素養而言,不可能不知道魏明軍、姜維利及吳兆光的所謂“惡行”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輕微刑事犯罪,甚至只是違反道德。然而,他仍然固執地認為他們必須付出生命的代價方可消弭其罪過。在這個過程中,兇手可能在內心完成自我道德辯護,消除自我約束的屏障。同時,也可能對死者進行醜化,甚至將其視為實現其價值觀念的工具,而不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從而一再強化殺死對方的動機。值得注意的是,富都華城縱火殺人案反映出兇手開始有意將犯罪手段升級,從危及單個人生命安全擴展至公共安全。換句話來說,為了實現其內心的所謂“公平”與“正義”,不惜威脅到吳兆光以外的其他住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反社會型及偏執型人格障礙。

其次,兇手有意選擇一些引起較大社會反響的新聞事件的當事人作為加害目標。然而,從案發期間來看,具有轟動效應的負面新聞何止這三起?從工程事故到食品安全,在全市乃至全國範圍內層出不窮。兇手只選擇在本市發生的新聞事件,且只選擇魏明軍等三人則耐人尋味。一方面,兇手可能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長時間離開本市,難以擴大其“以惡制惡”的範圍;另一方面,同期發生的、具有較大社會反響的負面新聞中,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為女性,例如虐待公婆的兒媳、拋棄親生女兒的母親等等,從“惡行”的程度來看,絲毫不亞於魏明軍等三人,兇手為什麽只選擇這些男性當事人下手呢?方木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兇手自我評價很高的心態。也許在兇手看來,殘害女性是相當低級且有違道德的行為。換句話來說,兇手將殺害與自己同樣性別、同等體力、同樣具有攻擊本能的男性視為實現自我價值的一種方式,而殺害女性則不能帶來同樣的成就感。他甚至會覺得以女性作為殺害目標是一件有損個人尊嚴、恥辱的事情。因此,他不屑或者不願選擇那些女性新聞當事人。這似乎意味著兇手同樣帶有一定程度的強迫型人格障礙。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兇手應該是一個性心理及性行為正常,格外尊重異性,對女性彬彬有禮的人。這也可以在某個角度對兇手進行外貌刻畫:頭發整潔,注重外表和衣著,相貌中等偏上,至少不惹人討厭。

此外,方木認為,兇手即使是刻意選擇男性被害人,魏明軍等三人最終成為目標也具有某種典型意義。如果將三名被害人的所謂“惡行”進行總結的話,分別是過分懲罰、忤逆和漠視他人安全。

在道德底線一再跌破的當下,人們似乎早已對各種背德行為習以為常。在案發期間,媒體刊載的國內社會新聞中,有70%以上屬於負面新聞。令人氣憤難平的社會現象並不罕見。兇手為什麽單單對這三種行為產生過激反應呢?根據方木的推測,也許是兇手曾深受類似“惡行”之苦,因此才會比其他看客更有“感同身受”的體會。這也是方木推測兇手沒有子女的原因。因為同期還發生一起幼兒園為兒童提供過期、變質食品的事件,相關責任人同樣推卸責任,態度惡劣。然而,兇手似乎對這種“惡行”毫無反應。如果方木的推測成立,那麽兇手的早期經歷應該比較坎坷,也許曾經歷家變、父親一方的虐待、學校開除以及就業困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