蝙蝠俠的幫手(第3/7頁)

我們在聖帕特裏克大教堂前方發現一名巴基斯坦人在賣 T 恤和運動衫。我問他是否有蝙蝠俠,他立刻埋頭往衣堆翻找,然後拉出半打貨品。我們沒費事跟對街的機動部隊打招呼。李二話不說掏出警徽展示給男人看——“特種警官”——而我則解釋我們得沒收蝙蝠俠相關的商品。

“他大賣,蝙蝠俠,”男人說,“我有蝙蝠俠,我賣他很快。”

“哎,你最好別再賣他了,”我說,“因為不合法。”

“抱歉,請問,”他說,“什麽是法?蝙蝠俠怎樣不合法?據我了解,蝙蝠俠替法律做事。他是好人,不對嗎?”

我解釋起版權和商標以及認證問題。這有點像是在跟田鼠解釋內燃機的引擎構造。他不斷點頭,可我不知道他聽懂多少。重點是他懂了——我們要把他的貨拖走,而且不管他花了多少本金都收不回來了。這個部分他不愛,不過他也沒有辦法。

李把衣衫塞到腋下,我們一路往前走。到了四十七街,我們看到華利打的手勢便走過街去。他們又找到另外一對塞內加爾人,蝙蝠俠貨品擺出一大攤——T 恤和高爾夫球帽以及遮陽帽,有些印著仿得惟妙惟肖的蝙蝠俠標志,有些則是同個主題的變奏,但都如出一轍皆無授權,所以全部都得沒收。這兩人看來像兄弟,而且也穿著同款式的寬松米色折褲以及天藍尼龍衫,他們搞不懂自家商品哪裏不對,也不相信我們真的準備通通拖走。不過我們有五個人,全是白種彪形大漢,而且橫眉豎眼擺出威權姿態,他們又能拿我們怎麽辦?

“我把車開來,”華利說,“大熱天的打死我也不可能把這堆垃圾扛過七條街。”

行李箱這會兒已經快擠爆了。我們一路開向三十四街,到華利鐘愛的一家店吃午餐休息。我們圍坐在一張大圓桌旁。華麗的啤酒杯從屋梁垂掛下來。眾人喝了一輪酒,然後點來三明治和薯條以及半公升一杯的暗色啤酒。我先喝了杯可樂開場,再用一杯可樂搭配食物,之後則喝咖啡。

“你沒喝酒。”李·托鮑爾說。

“今天不喝。”

“值勤不喝。”吉米說著,大夥兒全笑起來。

“我就搞不懂,”艾迪·蘭金說,“大家幹嗎都非要一件該死的蝙蝠俠襯衫不可啊。”

“不只是襯衫喔。”有人說。

“襯衫、毛衣、帽子、餐盒,而且如果衛生棉也可以印的話,娘兒們肯定也要往她們的內褲裏塞一片。幹嗎要蝙蝠俠啊,我的上帝?”

“搶手嘛。”華利說。

“‘搶手’③。媽的你是什麽意思啊?”

“意思是它紅翻天啦。就這意思啊。這玩意兒搶手是因為它搶手。人人想要沾上手,是因為別人都想沾上手,所以它就搶手啦。”

“我看過電影,”艾迪說,“你們看了沒?”

我們有兩位看過,兩位沒看。

“還可以,”他說,“基本上還不就是給孩子看的麽,不過還可以。”

“意思是?”

“意思是,賣給孩子的 T 恤能有幾件特大號的啊?人人都買這垃圾,可你就只能告訴我這玩意兒搶手是因為它搶手。我搞不懂。”

“你沒必要搞懂,”華利說,“黑鬼也不用懂。你想跟他們解釋蝙蝠俠的標志底下如果沒印個小小的版權標記的話他們就不能賣嗎?你那邊解釋著,我這邊倒也想聽你解釋一下,那些個假造這種垃圾的渾蛋既然造假的話,怎麽不也假造版權標記呢?重點就在,沒有人需要解釋,因為沒有人需要搞懂。街上那批人只消弄懂一點就行啦:蝙蝠俠不好,不賣蝙蝠俠。如果他們學到這點,咱們就算是功德圓滿。”

華利幫大家付了午餐錢。我們開回熨鬥大廈,然後清空後車廂,並把所有物品都扛上樓,之後又開車到了東村,沿著八街以南的第六大道一路掃過人行道上的市場。我們沒收了幾攤物品並未惹來爭議,然後,就在西三大道的地鐵入口處附近,正當我們要拿走一打襯衫以及差不多同等數量的遮陽帽時,另一攤的小販決定要采取行動。這人穿了件鮮亮的短袖非洲衫,留著個拉斯塔法理細辮頭④,他開口道:“這位兄弟的貨品你不能拿走,先生。你不能。”

“這商品未經授權制造,違反了國際版權保護法的規定。”華利告訴他。

“也許吧,”男人說,“可這並不表示你有權沒收。你的法律程序是什麽?你有經過授權嗎?你又不是警察。”警——察,他說。第一個字他拖很長。“你不能擅自跑到人家的店查扣商品。”

“店?”艾迪·蘭金朝他移去,兩手在體側晃動。“你有在這兒看到店麽?我總共也只瞧見一堆該死的垃圾堆在該死的毛毯中央。”

“這就是他的店。這是他做生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