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小說的定義與類別

距今十五年前,我在昭和十年十一月號的《档案》[66]雜志上寫過一篇關於偵探小說定義與類別的文章,那篇舊稿也收錄在戰後出版的《隨筆偵探小說》中,而我將重新梳理現在的想法,成文後刊登於此。無論西方或日本,戰後都頻頻掀起關於偵探小說本質的論戰,因此在這裏我想明確地說出自己的看法,也不算什麽浪費時間的事情。

A 偵探小說的定義

偵探小說是著眼於主要關於犯罪的難解秘密、以邏輯方式逐漸解明,並在此過程中獲得樂趣的文學。

這是十五年前我給偵探小說下的定義,新添上了“主要關於犯罪的”這幾個字,其他的沒有改動。依循前例,接下來我將一一解釋。下面的解說文字是我新撰寫的。

(1)首先必須有一個貫穿小說全體的秘密,這個秘密可以是罪犯的身份,也可以是犯罪手法,或是犯罪動機。歐美近年來出現了許多挖掘“動機”的偵探小說,甚至還更進一步,有些作者嘗試探尋“被害者”的小說。這些都是有關犯罪的秘密,但即使秘密與犯罪沒有絲毫關系,當然也無妨。原則上只要有謎團就行了。

(2)原則就如同上述,但是自古以來,可以說幾乎沒有過不探討犯罪的偵探小說,所以將這一點寫進定義,應該比較貼近實際狀況,所以我加進了“主要關於犯罪的”這幾個字。要說偵探小說的趣味大半來自於犯罪本身也不為過。罪犯絞盡腦汁想出來湮滅犯罪痕跡的欺瞞手段,會被扮演偵探角色的人物透過證據,以邏輯推敲的方式一一揭發;不過罪犯的身份通常會被隱藏到小說的最後,因此作者無法直接描寫罪犯的性格及心理。但隨著偵探一步步抽絲剝繭,罪犯逐漸陷入焦慮之中,在恐懼中顫抖,或自暴自棄地負隅頑抗,可以從字裏行間直觀地感受到這種心理的作品,是上乘之作。作者間接地描寫犯罪者的行動與心理,但正因為是間接,有時候比正面的直接描寫更要打動人心。

(3)秘密越難解越好。因為越是看起來不可能的秘密,被巧妙解開時,也就越令人拍案叫絕。構成偵探小說樂趣的三個條件,我認為是出發點的不可思議、過程的懸疑以及結局的意外這三點。這三點缺少任何一項,以謎團小說來看,都難以令人滿意。可是即便是世界十大傑出偵探小說,完全具備這三項條件的作品也不到一半。這表示寫出同時滿足這三項條件又是一部優秀的小說,是一件多麽困難的事。第一項謎團的難解性,我命名為“不可能趣味”。過往的作家中,愛倫·坡與切斯特頓作品的不可能趣味最為濃厚,而專門追求該種趣味風格的作家群,就被稱為不可能犯罪派(Impossible crime school),現在該派的代表人物為約翰·狄克森·卡爾,美國的克萊頓·勞森[67]、H.H.賀姆斯[68]等人,也是更勝卡爾的不可能派。但不可能趣味一旦走了極端,往往會顯得不自然,因此厭惡不自然的讀者就不再青睞它了。卡爾等人的作品也不能說不存在這種問題。

(4)秘密必須在小說結束之前清楚地被揭示出來。破案的可以是警察,也可以是業余偵探,即使不設計這類職業偵探的角色也完全無妨。無論解謎的人是誰,只要謎團解開就行了,當然也有未完全解決謎團的偵探小說。比如我的作品《陰獸》,直到最後都還留著部分疑點,但是這樣的處理方法,招來了對偵探小說讀者不敬的批評。人生是無法條理分明的,但偵探小說若是不條理分明,就會減損謎團的趣味。

(5)必須以邏輯解開秘密。可以是科學的邏輯,也可以是常識的邏輯,總之必須依循某種邏輯。偵探小說會被稱為合理主義的文學,就是因為這一點。英美評論家有時會稱切斯特頓、H.C.貝利[69]等人筆下的主角是直覺偵探,他們的推理雖然跳躍,但也只是省略了邏輯說明,並非純粹的直覺。此外,美國的冷硬派作品的風格,雖然“行動”方面的交代詳盡而缺乏了些邏輯,但由於包含了一些解謎邏輯,因此也可以說冷硬派也符合偵探小說的條件。中國的公案和日本江戶時代的審判小說中,經常出現靠神諭、夢境分析、占蔔等方式找出真兇的情節,這種非邏輯的偵探方法不能出現在近代的偵探小說中。就像先前說到的,解決方法越是意外,結果就越精彩。要讓人感覺一切順理成章,又極度意外,實際上是非常困難的;但能克服這種困難,就會成為偵探小說的精彩之處。

(6)解決的過程必須是循序漸進的。如果謎團三兩下就解開了,就沒有“偵探”介入的余地了。從這個層面來看,比斯頓那種只重點著墨意外大逆轉的風格,嚴格說起來並不能算偵探小說。從提出謎團到解決,中間必須有一段適當的時間距離,這樣才能有余裕體會偵探小說條件之一的懸疑妙味。賽克斯頓·布萊克[70]的作品即使構思巧妙,卻仍讓人覺得美中不足,就是因為這中間的距離太短了。就連奧希茲女男爵[71]的《角落裏的老人》都有這樣的遺憾。換算成日本的四百字稿紙,至少需要五十頁。若少於這個篇幅,就寫不出像樣的偵探小說。我想柯南·道爾的福爾摩斯短篇大概也相當於百頁左右。卡爾的短篇有些更要精短,也會讓人覺得不太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