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章 被相互抵消的過失(第4/4頁)

“我們認為和小偷被殺案也並不是完全沒有關聯,這個小偷有可能是在木原被殺後,闖入了殺人現場並且拿到了什麽可以威脅到殺人兇手的把柄,然後他在利用這個把柄對兇手進行恐嚇的時候,被兇手所殺。但除了那塊手表外,尚沒有發現其他可以聯系這兩個案件的線索。”

“假設木原被殺、小偷被殺和日原被殺是連環殺人案的話,長崎就更不可能具有殺人的嫌疑了。”

“不,我們認為也並沒有那麽絕對。因為要復仇,卻誤殺了木原,進一步他又殺了持有自己把柄的山越升(小偷)但在此時,他的殺人目的還沒有達到。對於兇手來說,不把日原殺掉的話,殺木原和山越升都會成為沒有意義的事情。一不做二不休,為了不使木原和山越升的死失去意義,兇手肯定認為必須把日原殺掉。雖然長崎還不完全具備殺人的嫌疑,但在一瞬間失去妻子和女兒的他,是不能夠被排除在嫌疑之外的。”

雙方意見經交換、討論過後,一致認為長崎雖然沒有重大嫌疑,但也不能將其排除在嫌疑之外。

在會議上,兩搜査本部制定了互助搜查的方案,今後的搜査方針,是繼續對日原的同伴、長埼信佑進行追蹤、調查。

日原的死使新宿署搜查本部確信了自已的方向,以前對牛尾的推測還帶有懷疑的警員,如今也都開始認為木原被殺是一宗誤殺案。和警視廳有強烈競爭意識的神奈川警察局之所以召開這次聯席會議,也是由於對牛尾他們新宿署所提出的方案表示了肯定的態度。本次會議上,雙方確認了今後的互助搜查,使案件的偵玻工作得到了進一步的推動。

特別是浦賀署的筱田刑警對牛尾的說法產生了共鳴,他曾經對長崎進行過細密的調査。

“正如牛尾警官所說,長崎和案件不是絕對沒有關系的,我認為首先要確定是否可以消除長崎的嫌疑。”

會議結束後,筱田低聲對牛尾說道:

“我和您的感覺一樣,雖然長崎不完全具備兇手的條件,但目前他是惟一的一個具備對日原有殺人動機的人。”

牛尾和筱田的意見達成了一致,在得到各自搜查本部的認可之後,他們倆被安置到共同調查長崎的位置上。聯席會議的成果立刻就體現了出來。

他們在去調査長崎之前,再次對三年前日原交通事故案進行了細致的調查。

7月18日晚上8點30分,日原駕駛著自己家的小轎車以時速五十多公裏的速度在行駛中時,良子母女兩人從停靠在路邊車輛的縫隙當中忽然沖到了馬路中間,日原躲避不及撞上了正準備橫跨馬路的母女兩人,良子母女分別因頭部外傷和頭蓋骨骨折而死亡。

事故發生的當時,日原的駕駛速度超過了道路限制速度,而且他當時是一面開車一面在調車內收音機的頻道,沒有能夠全神貫注地注意行車前方的路況而撞到了人。

相對加害人而言,被害人一方也有不可忽略的過失。被害人是在沒有人行橫道,而且又是在街道的急轉彎地帶忽然走到馬路上來的。法院考慮到了雙方的過失,對日原宣布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五年執行的判決。

為什麽對加害人宣判緩期執行的判決?是因為被害人的幼兒是隨著母親一起在沒有人行橫道的地帶穿越馬路的過失被法院所重視,這個過失和加害人的過失相對抵消了。

牛尾和筱田把上述档案記錄作為預備知識,然後再去拜訪長崎信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