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生命的“交換券”(第2/4頁)

紀念品交換券

走時請把此券交給服務台

F皇家飯店

三月八日

這是F皇家飯店召開的什麽酒會的紀念品交換券嘛!豁然開朗的修二突然想起了一件事,三月八日是“坦克郎”從飼養盒裏逃走的日子,而這裏有同一天的“紀念品交換券”,難道是偶然的巧合嗎?“坦克郎”被軋的時間很可能是它從飼養盒逃出的三月八日。貼在“坦克郎”身上的那張交換券,很可能是“坦克郎”被軋死的前後丟在現場的。丟失的時間很可能是在酒會的當天,更可能是在赴酒會的路上而不會再早。何況,酒會結束後人們已經交換了紀念品,不存在丟掉交換券的問題。當然有這種可能:參加酒會的人如果沒有領過紀念品,手裏也會有交換券,而沒有參加酒會的人也許扔掉了交換券。不過從交換券被貼在“坦克郎”身上的情況看,呆大的可能性是那天有人把交換券帶到了現場。是誰把交換券帶到了現場?也許這張交換券是“坦克郎”為揭露罪犯而留下來的信總吧!修二把貼在“坦克郎”屍體上的紙片作為進行推理的線索。修二眼前浮現出那天晚上的情景:在暢通無阻的路上,有一輛車開足馬力猛跑,好象要把平常因交通堵塞而憋的氣一下發泄出去一樣。正在這時“坦克郎”也慢慢地爬到這裏,開車的人以為是一塊石頭,沒有躲避,也許想躲也來不及了。高速開車的時候,連路上的小小障礙物也會造成事故。也許軋了“坦克郎”而失去了平衡的車正好撞了過路人,也有可能是先撞了過路人,然後軋了“坦克郎”,趁當時沒有人在場逃走的罪犯,不慎留下了重要的證據。而這張證據被貼在“坦克郎”的屍體上,成為它的“遺書”了。

修二自言自語:這是“坦克郎”用生命換來的遺書,也是它的生命交換券,決不能讓它白白犧牲。

F縣警察署交通事故科的警察,收到了仁科修二的報案後趕到了現場。調查後,發現了汽車前燈的玻璃碎片和微量的塗料片,查清了草叢裏的血跡是AB型的人血。由於發生事故到報案已過了三天,加之事故當晚有暴風雨,輪胎的痕跡、塗料片等幾乎被雨水沖掉和流失。但即使是肉眼看不見的塗料粉末,通過顯微鏡檢查也能查出塗料的種類、顏色和塗漆方法,而且對照塗料樣本資料還可以查出制造廠的名稱、車種和相撞部位。在調查中還發現車和人相撞的明顯的痕跡,可是沒有發現被害者。這樣,首先要考慮的是肇事者是否會把被害者送到醫院?但發生事故的那天以後,醫院沒有接收過這種急救傷員。那麽很可能是肇事者把被害人運到遠離事故現場的地方隱藏起來了。另一種可能性是,送醫院的路上被害人死了,或者雖還沒有死,但肇事者因感到害怕而沒有報案。不管哪種情況,被害人的親屬、朋友應該提出尋人申請,但三月八日以後,警察當局沒有接到類似情況的尋人申請書。

全國每年提出尋人申請者達十萬人,失蹤但沒有提出申請者也有十萬人,實際數目是二十萬人。此案的被害人也可能屬於沒有提出尋人申請而默默地與世隔絕,這也不足為奇。被害人如果沒有親戚朋友,自己在公寓裏過單身生活的話,在房東來收房租以前,就不會有人知道他已失蹤。被害人可能是外縣來的旅行者,可是,F縣所屬的警察當局,也沒有接到這種報告。

在警視廳情報管理中心的電子計算機裏,保存著根據各府、縣警察署的出走者登記表編成的档案。但向情報管理中心詢問,這類案件需要等待一段時間。因為在出走的人中,大約有一半可能在幾天內陸續回家。警察考慮到這種情況,在接到報告後,一般要過一段時間才向計算機管理部門送去登記。警察署受理申請登記的案件大體分為下列五種:

(一)外出有被壞人殺害的可能者(如被流氓、幫會等叫去的);

(二)肯定是為了上班、上學、出差、旅遊等離開家,而在外面有受害的可能性者;

(三)兒童、幼兒失蹤後情況不明者;

(四)由於單身生活,平常和外界隔絕,處於孤立狀態,不易掌握情況者;

(五)平時的生活情況不詳、去向不明者。

還有不屬於這五類的更復雜的類型,也有五種類型復合的情況。按(一)至(五)的順序,偵破的難度一個比一個大。對這種案件的偵查原則,首先是弄清失蹤者的來歷,然後了解失蹤前後接觸過的人,以此逐步擴大調查範圍。

這個案件誰是被害人不清楚。不知道被害人就無法弄清案件。倘若加害者只是因交通事故把被害人隱藏起來,那麽兩者是偶然的相遇,因此調查被害人的情況就無關緊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