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6章 治人治法(第4/7頁)

楊俊民得了林延潮示意,當即道:“今日所議之事,諸位都各自於下派的揭貼裏知曉了。萬歷銀錢為地方州縣陰阻,此事蓋因火耗而起,皇上知有火耗之事,震怒非常……”

“……錢糧火耗,原非應有之項,但自各省行一條鞭法來,相沿已有一段時日,地方官員非以此無以養廉,故姑且存之。以往此事都掩在蓋子裏,但人人都心知肚明,今日到底何去何從,我等拿到台面上說一說,最後拿出一個章程來,奏明天子。”

楊俊民說完,看向林延潮,沈一貫。

林延潮擺了擺手,示意自己不發言。

沈一貫見林延潮不下場,心底大定,但他也不會發言,畢竟以他今時今日地位,一旦出聲再遭小臣辯駁,面子何在?

兩位輔臣不下場,但見禮部尚書於慎行道:“吾有一言。”

楊俊民道:“大宗伯請講!”

於慎行道:“如方才大司農所言,火耗是自一條鞭法才有,此說極為精到。嘉靖十年時一條鞭法,已在有些地方試行,萬歷九年由首輔張文忠公推廣至兩京十三省,朝廷稅賦一律以白銀計,如此也有了火耗。”

“朝廷用一條鞭法之意何在?乃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以漕糧而論,一石漕糧按離京遠近,要另征三四鬥輕賫銀,也就是十之三四作朝廷的運輸儲存之費。”

“所謂火耗者,到底多少?實不過百之一二。但地方官員借火耗之名,為巧取之術,以至於代增一代,官重一官。如今官取十之二三,民以十三輸國之十,裏胥又取十之一二,民以十五輸國之十。一句火耗,以至於官無橫征之名,民卻有暗害之實!”

於慎行越說憤慨之色越是溢於言表,下面官員也是跟著竊竊私語。

兵部尚書宋應昌,刑部尚書蕭大亨亦示意他有話說,楊俊民問道:“大司馬,大司寇是附和還是反駁於大宗伯方才所言。”

宋應昌道:“本部附之。”

蕭大亨則道:“本部不敢苟同。”

楊俊民道:“那請大司寇講!”

卻說林延潮以次輔行首輔之事後,在主持廷議時定下了規矩。

這規矩參考於羅伯特議事規則,其中重要有兩點。

首先所有問答都在發言者與主持人之間互動,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因為辯論時,正反一旦對掐,很容易形成為杠而杠的局面,最後成為罵戰,比誰的聲音大或爭到最後一句,無益於會議進程。

其次第一個人發言後,下面發言之人需向主持人表明其立場贊同或反對,反對者先發言。如此達到意見的平衡,避免陷入一言堂的局面。

此主張為九卿一致擁護後執行。此後廷議的決策效率大大加強,也使廷議之論更公允。而九卿廷議的決策,更深入得到文官階層一致擁護,連天子也不敢輕易更改,離林延潮入閣之初提出的天子與台閣共議又更近了一步。

但見蕭大亨則道:“事出非無因,地方既有此成例,驟然更之,必生大亂。春秋之義,立法貴嚴,而責人貴寬,何也?蓋因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

“本部雖主司刑律,卻有一言論斷,古往今來,有治人,無治法。得人辦理,則無不允協。不得其人,其間舞弊弄法又豈止於火耗一法,雖條例畫一,弊終難斷。要革除弊法,唯有重選才用官,以治人為上上之道。當初次輔也曾言,先有治人再有治法。”

蕭大亨說完從容坐下,不少官員連連點頭,滿臉興奮。

林延潮看了蕭大亨一眼,心底倒也有幾分稱許。

楊俊民向宋應昌道:“大司馬請講。”

於慎行,蕭大亨一正一反後,現在輪到宋應昌出聲:“大司農,方才大宗伯所言,所謂火耗不過百之一二,誠然如此,當年海忠介公為淳安令時,一兩銀子只收兩分加耗,也就是兩分耗。但當今地方官員卻加征至多少?少則二成,多至五成,以至於一條鞭法的便民之利蕩然無存。”

“方才大司寇所言,本部不以為然。治理天下,當尚和去同,執兩用中,治人治法視時勢而辨,豈可一成不變。法久弊生,不能不變,變之在人,人以定法。人治之難,難在乾坤獨斷。法治之貴,貴在大綱小紀,無法不修。畿甸遐荒,無微不燭。”

聽完宋應昌之言,楊俊民撫須道:“如大司寇,大司馬所言,火耗歸公乃修一條鞭法之不足,推行萬歷新錢所用,但地方舞弊弄法又豈止於火耗一項。至於治人治法之論,不在此議,下面不必再爭。”

百官此刻也聽得出來,於慎行,宋應昌之言,論據充分,正是事功黨務實的風格。而蕭大亨說得雖好,但只在務虛上作文章,沒有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