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秩序

1948年上半年共產黨接管東北的城市和城鎮,這一過程顯示了曾經讓國民黨聲名受損的缺點,共產黨的幹部和士兵也未能幸免。根據共產黨自己的敘述,他們的軍隊也有相當的奪取財產行為,特別是在接管四平、吉林和鞍山的時候。而且,很多跟隨部隊的人員——屬於醫療、衛生、後勤和通訊部門的人員,接管了工商業財產,拆除了工廠設備,運走了機器和原材料,損壞了很多設備。在一些地方,接管人員甚至卸下鐵路軌道,把鐵軌當成廢鐵,把枕木當成柴火。[1]

所有這些所作所為,或多或少地與由來已久的遊擊做法相一致,即:在不能永久占領的地區,把物資以“有計劃有組織的方式”從那裏運出來,這一做法本來適用於“軍用”物品和“敵人財產”。這一習慣在1948年得到延續意味著,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擁有或管理的城市國營企業和國民黨官僚資本家控制的主要產業,作為“敵人財產”受到最嚴重的破壞。以下兩類個人擁有的工商企業也成了目標,即:積極支持國民黨政府的個人;或與國民黨有關的,比如為軍隊提供臨時住所照顧傷員或諸如此類的個人。[2]

很多在戰鬥結束後遷入的民用機構,它們只關心自己部門的利益,在這一過程中擾亂了商業和價格。城市窮人趁著戰鬥進行偷竊和搶劫。農民進入城市,奪取村裏地主在城市的土地。接收部隊並不保衛財產,而是允許人們為所欲為。[3]1948年上半年,所有被共產黨軍隊所占領的東北城市,除了“少數幾個”,都傳出消息,報道了這樣的違反官方政策的事件。[4]

根據官方評價,作戰部隊的紀律很差。他們,他們的支持部門以及後方的文職人員,都沒有受到充分地約束,讓他們遵守黨的保護城市的政策。文武職人員依舊將占領城市看成是暫時性的事務。他們依然不明白新的局勢出現了,賦予城市新的作用和重要性。1948年6月10日,中共東北局發表指示,意圖就是改變這種狀態。在第二年,進入中國城市和城鎮的每支部隊,司令員都要頒布公告,公告中均包含了相似的指示。

軍事紀律

中共東北局命令將權力集中於領導者。在那個春天接收吉林和其他城市時,權力是不集中的,所以攻打任何城市的最高軍隊統帥從今以後將對占領的初始階段,包括對所有黨政部門和地方幹部的行為,直接負責。一個城市實行軍管的時間由軍事統帥根據情況決定。當秩序確立起來後,軍事統帥有責任把軍管會轉化成市政府或市委。

在攻打任何城市之前,戰鬥軍隊、後勤部門和所有文武幹部要接受訓導,內容是關於占領期黨的政策和紀律。軍隊只有沒收武器、彈藥和其他軍事物件的權力。沒收物品馬上要全部委托給一位官員管理,並上報最高統帥;士兵個人禁止私藏這些物資。特別禁止軍隊沒收其他財產,不管是公有的還是私有的,並命令他們阻止其他任何人這樣做。後勤和服務部門同樣“絕對禁止”接收任何財產。

作戰部隊接到授權,可以將以下人員作為罪犯抓起來:持武器的敵軍,其他持武器和抵抗的人員,軍事間諜和主要戰犯。所有其他守法的公務員,包括當地警察,允許他們留在崗位上,且命令他們照常執行公務。在戰鬥後,所有部隊,除了必要的維持秩序的,都要撤到城外。黨、政府和其他機構接到命令,不許其成員買賣財產或從事任何形式的商業活動。農民不準單獨進入城市或城鎮占有財產或逮捕嫌疑犯。[5]

這些命令構成了黨在內戰剩下時間占領政策的本質內容。在接收每座城市前,攻進城市的共產黨軍隊公布了這些命令,電台也廣播了同樣內容,之後,它們出現在墻報和報紙上。在接管濟南前,陳毅將軍發表的七點臨時法重申了該政策。在共產黨軍隊占領該城市的那天,即1948年9月25日,濟南軍管會宣布的規定中也重申了該政策。[6]在天津和北平投降之前,林彪發表八點臨時法。[7]最後,共產黨軍隊前進到南部和西北部時,毛澤東和朱德在1949年4月25日宣布的人民解放軍總司令部約法八章中,亦重申了該政策。[8]

另外,修改了軍隊著名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用來指導農民士兵進入中國主要城市時的行為。1949年4月26日第三野戰軍司令部和政治部頒布了修改後的規定和要點:[9]

三大紀律

1.遵守軍管會和人民政府頒布的一切法律、命令和規定。

2.遵守城市政策,保護市政府。

3.保持革命戰士的節約傳統。

十項注意

1.不經允許不得開槍。

2.不占民房和店鋪,不擾亂劇院等娛樂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