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義務民兵制草案釋義

義務民兵制草案者,法國前社會黨一首領卓萊氏采瑞士之義務民兵制度,案諸法國國情而改良之,欲以提出於議院者也。為鼓吹此種制度,乃著一書曰《新軍論》,一名《國民防禦與國際和平》,其大要,以為吾人確信戰爭為一種罪惡,吾人確信侵略主義必終失敗,雖然吾人乃日日在被戰爭侵略威脅之中,嗚呼!此法國戰前之形勢,抑何與中國相類也。又以為國民為軍事上負至大之犧牲,而究其實質之所得,乃適相反,是自殺也。此則中國今日形勢,雖較法猶為過之,而不知其幾倍者矣。

卓萊氏以反對戰爭之人,而生於不能不戰之國,方歐戰之初起,擬往比利時開萬國社會黨同盟大會,用全歐罷工政策,以阻止戰事之發生,而法人乃激於敵愾者,以其主張和平反對之,卒為狂漢刺死。時千九百十四年[1]九月一日也,志士多苦心,此之謂矣。然其《新軍論》,於法國之自衛主戰及方法,深切著明,歐戰後不脛而走全歐,今英德二國,尤樂誦其書焉。

世界各強國之軍隊事業,姑無論其為侵略為自衛,其朝夕之所岌岌遑遑者,蓋實為教育一事,平時之法令章制,亦大多數根據於是,此草案則亦一種教育方案也,彼其責任,即實行此方案責任者,義屬諸民治方面者蓋較軍人方面為尤重,謂之為武人之文化可,謂之為文人之武化,亦可也。

抑愚尤有感焉。卓萊氏以政黨之魁,而對於兵事上知識之完備,眼光之正確,專門家且慚焉。則信乎法國議員之可以任陸軍總長,而赳赳者乃悉降心焉。蓋惟政治家教育家等能共負此自衛國難之責,不以此至難之業,至高之名譽,專付之軍人,而後武人偏僻之見可以消,專橫之弊可以免,嗚呼!此亦一治本之策也,世之君子,盍其念諸。

義務民兵制草案(法社會黨首領卓萊氏擬)[2]

第一條 凡健全之民,自二十歲至四十五歲,皆有協助國民防禦之責,自二十歲至三十四歲為常備役;自三十四歲至四十歲為後備役;自四十歲至四十五歲為守備役。

第二條 常備役人民組為若幹師,各師按其所轄之地段,組織其征募區,各師組織以若幹步兵團為主,而輔之以騎兵隊,炮兵隊,及工兵隊。步兵團分為若幹步兵營,步兵營更分為若幹步兵連,騎兵團分為若幹騎兵連,炮兵團分為若幹炮兵連。

第三條 按人民之居住地段,劃定軍隊之初級部隊,每初級部隊人員,以於同一地段內征募之為常例,然無論何時為充足騎炮工等特種兵之初級部隊人員起見,得擴充此征募地段,但以不超過其師團之征募區為限。

第四條 常備兵之教育,凡三種:曰兒童及青年之預備教育,曰新兵學校之教育,曰定期召集之教育。

第五條 預備教育,為自十歲至二十歲之兒童及青年而設,其主旨不在造就一軍事速成生,而在夫致其身體之健康與活潑。其方法,先教以徒手體操,各種步伐,協同動作,敏捷及巧妙的遊戲,射擊練習等;然後按順序,教以擊劍乘馬等,俾與日常之合規操作相融習,期以激發其競爭心,以期隨各人之天稟,而發展其機能之力,以期療治,或預防其身體之損壞。負管理及檢查此生理的教育之責者,為所屬部隊之軍官及下士官;為官立私立各學校之教員;為地方醫生;為三十人軍事改良顧問會,此三十顧問由各團征募區以普通選舉選出之,所以代表各種兵者也。

凡青年乘馬須於教員指導之下行之。

凡教員為克盡此生理的教職計,須在師範學校受過特別的教育。

凡兒童及青年被召集演習時,為其家族者,須教訓其子弟,周慎熱心以從事。兒童及青年之懶惰性成者,將科以種種刑罰,或於一定期間內禁止其從事公職,或延長其新兵學校之在學期間。

對於最熱心最進步之個人及團體,獎賞之,褒揚之。

第六條 凡青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一歲時,則使其入最近衛戍地之新兵學校,按其兵種,或教以步兵連演習,或教以騎兵連演習,或教以炮兵連演習,學期皆以六個月為限。

此六個月教育,或一次受之,或前後兩次受之,然兩次分受時,須於一年以內完了之。受此教育之召集時機,須注意選定之,以能於野外演習,利用各種地形為度。

由新兵所形成之教育團體,非為一有機的且常設的部隊,新兵教育受了之後,則各散歸如第三條所述初級部隊之居住地段。

第七條 常備役人民於新兵學校畢業後,尚有十三年之勤務;十三年中召集從事於演習者凡八次,四次為小部隊演習,四次為大部隊演習,兩者更番舉行,是為常例。小部隊演習期限凡十日,於其本地或本地鄰近舉行之,大部隊演習期限凡二十一日,於較遠之地及軍隊野外暫駐所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