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義務征兵制說明

此次廬山訓練奉命說明義務征兵制,故重將此章加印,以備與下篇附錄之義務民兵制相參考。

兵在精,不在多,斯言至矣,蓋謂兵力之大小,不在其數量,尤其在品質也。雖然使彼此之精度相等,則求勝之道,將何從?數等者求其質之精,質等者求其數之多,自然之勢也。

既欲其精,又欲其多,而國家之軍費,則又有一定之範圍,不可逾,於是義務兵役之制起,是故純粹自軍事上之目的言,則征兵制者,以少數之經費,得多數之軍隊,而又能不失其精度是已。

所謂費少而兵多者,等是養一兵之費也,更番而訓練之,能者歸之野,更易時新,以二年為期,則四年而倍,十年而五倍之矣,所謂兵多而猶不失其精度者,自精神言,則用其自衛之心以衛國,其職務既極其崇高,其歡欣亦足以相死;自技術言,則服役時,教之以道,歸休時,習之以時,自能於一定時限內,不遺忘而足為戰爭之用。是故傭兵者,以十年練一人而不足,征兵者,以一費得數兵而有余也,雖然,不可以易言焉,武力之大小,視乎國家之政治機能,蓋征諸義務征兵制而益信。征兵法者,關於義務兵役之條例也,其條理之繁密,關系之復雜,事務之煩重,蓋非有至勇決之方針,不足以啟其端,非有至完密之組織,不足以竟其緒也,在昔德法,在今英倫,皆當國難至深之時,而勉焉而為此。人心之好惰也,民非強迫不肯服兵役,國亦非強迫,不能行征兵也。昔法人首倡征兵,乃一變而為就地制,再變而為代人制,名雖存,實則亡矣,是倡之者,固貴乎勇決,而行之者,尤貴有周密完全之計劃也。(就地制者一區內限定出若幹人之謂,代人制者以金錢雇人自代也)

五十年來各國之敵愾心以互為因緣,日結而日深,而各國之征兵制,亦互相則效,日趨而日近,今姑就其繁重復雜之制度,條舉其通則,而列其綱,則有三,一曰法律上之規定;二曰行政上之組織;三曰實行上之事務是也。

征兵制之關於法律者,一為兵役之種類,一為服役之期限也,各國通則如左。

凡國之男子自十七歲,迄四十七歲,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四十七歲至大限也)。

凡兵役分為常備兵役,後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軍役,常備役七年,內以三年為現役,四年為豫[1]備役。

現役者自滿二十歲者服之,平時征集於軍隊中,使受正式之教育,其期以三年為準,近世欲軍事教育之普及,則步兵有改為二年者,現役既畢,退歸豫備役,返諸鄉,使安其生業,每間一年,於農隙後征集之,使習焉以備戰時之召集也,將軍哥爾紫[2]曰,組織一國之兵力,以青年男子為限,蓋其氣力,能置生死於不顧,而好臨大事,其體力,能耐勞苦,而服慘酷辛勤之職務,德國軍制之常備軍,以三十歲為限,蓋兵力之中堅,而負戰鬥之主要任務者也。

後備役十年,以滿豫備役者充之,戰時多用之於後方,日俄之役,第一線之力二十五萬,而戰鬥員之總計,乃及百萬。將軍哥爾紫復曰,老兵亦有老兵之用,蓋鐵路,占領地,兵站線之守護,糧秣兵器之護送,土匪之鎮壓,在在有需於兵力,其任務雖不若第一線之重要,而一戰爭之成功,亦必相需焉而始有濟者也。

補充役十二年,國家不能舉所有壯丁,一一使之服兵役也,則編其余者,於補充役,於農隙則征集之,施以短期之教育,視其年齡之大小,戰時或編入守備隊,用之於後方,或編入補充隊,以為第一線傷亡病失之豫備。

國民兵役,分為第一國民軍,第二國民軍。第一國民軍,凡滿後備役及補充役者充之,曾受軍事教育者也,余者為第二國民軍,未受軍事教育者也。國家當危急存亡之際,兵力不敷,則召集之。

凡處重罪之刑者不得服兵役,是曰禁役,凡廢疾不具者,得不服役,是曰免役,體格未強壯,或以疾病,或以家事,得請緩期以年為限者,是曰延期,在專門學校及外國者,得緩期至二十八歲為止者是曰猶豫。

準乎此,而品質數量之間,得以時間財政,為其中間調濟焉。欲其質之精也,則增其常備役之人數,而短其服役之時期,欲其數之多也,則長其豫備役之時期,而多其服役之人數,財少則求其周轉於時,時急則量其消費之財,操縱伸縮,可以自如,而國家之武力,乃得隨時與政略為表裏焉。

關於征兵上之行政組織,則區域之分配,官署之統系是也,各國通則如左。

分全國為若幹區,是曰軍區,凡一軍之征兵事務屬焉,每軍又分為若幹旅區,每旅之征兵事務屬焉,每旅區又分為若幹征募區,征募區之大者,再分為數檢查區,是各種區域必與行政區域相一致,除占領地及異民族外,以本區之民,為本軍之兵為原則,軍民之關系密切,一也,易於召集,二也,各兵之間,各有其鄰裏親戚之關系,則團結力益固,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