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力與武力與兵力

武力者,國家所用以貫徹其國是之具也,就廣義言,武力即國力也,就狹義言,則國力而加以軍事的組織鍛煉者,是曰武力。

溯國力之原而分之,人,一也,地,二也,物產之生殖力,三也,機械之運動力,四也。是四者,孰綱維是,孰主張是,則有至重至要之政治力(即國家主權的發動也)五也。

所貴乎武力者,謂其有軍事的組織鍛煉也,而此組織鍛煉之原動,實即發生於第五項之政治力,是力者,至高無上,為國家存在之原,即為武力發生之本。

凡測力之大小,必自二方面,一則品質之精粗,一則數量之多寡也,“國力者,人力之集也,國力之要素,以國民之體力,智力,道德力為主。而道德力之左右於武力,則尤大,即節儉而忍苦,果敢堅毅,富於愛國心,而重義務之國民,較之流於安逸,習為驕奢,陷於怯懦者,其數雖有天淵之差,而武力則有過之,無不及者,故曰國民之價值,當戰爭之難,而上下悉顯其真,在上者流於逸樂,則武力之節度缺,在下者,習於固陋,則武力之鋒芒鈍。”(將官伯盧麥著《戰略論》)

次人心而為武力之原質者,則材用是也,材用以求之本國為原則,農業其一也(糧秣),工業其二也(武器),礦業其三也(煤鐵),牧畜其四也(馬驢),綱維是四者,而為之主者,則國民之經濟,國家之財政是也。近世之戰,其準備極於一針一線之微,其影響及於一草一木,故德國開戰後令公園竹草改植蕃薯,其困苦,迄於一飲一食而有限制(英德皆然),其反動入於國民之生計者,至深且巨,故經濟財政之整理法,亦為武力之最要原質。

此外則地勢交通,亦與武力至有關系,區而別之,約有數端。(一)國土之廣狹,及人口之稀密,如地大而人疏者利於守,地小而人多者利於攻是也。(二)國境之形狀,及國內之地勢,如英之海,俄之草原,瑞西[1]之山,皆於戰爭時顯其重要功能。(三)國內之交通線,由此交通而各種材用集合之遲速,軍隊運動之難易生焉,便者,以一作二而有余,難者,則以十當一而不足也。

要之武力者,國力之用於戰爭者也,變國力為武力,則有視乎國家政治之機能,國家(非政府)者,有至高無上之權,得自由處分其人民之生命財產者也,而其能力之大小,則一視其組織何如以為定,政體也,制度也,行政也,皆所以為武力之原動者也,土地愈大,人口愈眾,則其關系愈密切,欲竭全國之力以備戰,則必其元首公明而有定力,其政府勇敢而極銳敏,而各機關又能各竭其能,而互相為用,主宰無定力,則眾說擾而能力蹇滯,建制不完密,則機關不足,而布置乖張,國愈大,事愈難,而武力轉有因國力之大,而益小者矣。(伯盧麥《戰略論》之說)

歐洲諸國,自憲制實行以來,國家之組織日備,政治之機能日強,而人民之擔負亦日重,現役之兵數,以人口百分之一為準,每年之軍費,以國費三分之一為準,準者,言其極度,不可再逾者也,由是範圍,而加以精密之編制法,運用而周轉之,則有事之日,皆能傾其全國之力,以從事與戰爭,可謂極人間之能事矣。然亦有以野心及恐怖心之故,養過大之兵力,而卒至財政窮乏,不能一戰者,則又以兵力過大之故,而武力轉因之而小者焉。

故武力與兵力不相同,兵力者武力之主體,而兵力非即武力也,武力者,就其用而言也,兵力者,就其體而言也,歐洲之最強國,不必即為東亞之最強國也。今日軍隊,縱曰因糧而敵,而必取其用於國,故力之大小,一視後方之交通關系為斷,日本之所以勝兵力十倍之俄羅斯者,此義是也。

兵力與兵數,尤不可混。數也者,就人馬材料之數量而言,力也者,則數量外,加算以人馬教育之程度,材料品質之精粗者也,故必綜合無形有形之兩元質,而兵力之真義乃見,有形者易知,無形者難求,其在軍費定額有一定之範圍者,則數量之增,未必即兵力之大也。

凡兵力以其類別之為二,曰陸軍,以陸地戰爭用之人馬材料,而加以軍事時組織鍛煉者也,軍隊雲者,所以自別於烏合之眾,為陸軍兵力之具體名稱也,一曰海軍,以海上戰爭之軍艦,水雷艇,商船之武裝者,而加之以軍事的組織鍛煉者也,艦隊雲者,海軍兵力之具體名稱也,陸軍負陸戰之責,有時補助海戰者,如軍港之陸上攻守是也,海軍負海戰之責,而有時補助陸戰者,如陸上之準備,及運輸之護衛等是也。

近百年來,為一切政治之原動,而國制組織之根本者,則立憲制度是也,為一切軍事之原動,而國軍組織之根本者,則義務征兵制是也。新國家有是二者也,猶若車之有兩輪,鳥之有兩翼,而二者之間,尤有至深至密切之關系,自國家言,則立憲制度者,求其個性之發達,故自由者,義取諸分,對內者也,義務兵役者,求其團體之堅固,故強制者,義取諸合,對外者也,自人民言,則既有與聞政治之權利,即當然有保衛國家之義務,是故憲法兄也。征兵令弟也,而雙生焉,孕育於法國之革命,自由主義,其先聲也,成長於普魯士之行政改革,民族主義,其中堅也,結果於今日之戰爭,帝國主義,其尾聲也。嗚呼,吾人讀普國名相斯得因之言,而怦然心動也,斯氏[2]之言曰“凡國家失其膨漲之勢力於外者,則當蓄其強固之實力於內,是力也,不在其政府,不在其貴族,而在其全國之人民,欲國民之發達進步也,當予以自由,而使各階級平等於法律之下,故第一農民,當解放也,惟自由之勞動,始能保國於不敝也,當予以土地所有權,惟獨立之地主,乃勇於衛其家,即勇於衛其國也;第二市民,當予以自治權也,市政及市會之發達,德族之所以自豪於中古也,據懷舊之蓄念,歷史觀念,愛國之源泉也,自治植其礎,而官治乃增其力也;第三貴族,當教以惟國家存在,而貴族乃始尊榮,亦惟貴族不自私,而國乃始強盛,特典也,特權也,利之適以害之也,政府有司,不求智識於簿書,勞精神於會計,首當與國民共生活,而研究其真正之情實,而施政方針,當力與當時之實情相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