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消滅敵人的軍隊

消滅敵軍是達到戰爭目的的手段,這話應該怎樣理解呢?究竟要付出什麽代價呢?關於這個問題可能有下面幾種不同的意見:

(1)只消滅為達到進攻的目標所必須消滅的那一部分軍隊;

(2)盡可能多地消滅敵人的部隊;

(3)在保存自己軍隊力量的前提下消滅敵人軍隊;

(4)進攻方只在有利的時機消滅敵人的部隊(從第三點引申出來)。對進攻的目標來說,這種情況也是非常可能發生的,這一點我們在前面已討論過了。

戰鬥是破壞敵人作戰力量的唯一手段,它通過兩種方式達到目的:(1)直接的;(2)間接的(即通過各種戰鬥的安排)。

所以,假如說會戰是主要的手段,那就等同於說它並不是唯一的手段。占領一座要塞,占領一部分國土,這些行為本身就對敵人的作戰力量造成了一定的破壞,而且它還會給敵人的作戰力量造成更加巨大的破壞。換句話說,它同時又是一種間接地破壞敵人作戰力量的方法。

我們除了將占領一個沒有設防的地區當成直接達到某種預定的目的之外,還能夠將它當成對敵人作戰力量的一種破壞。所以,引誘敵軍離開其攻占的地區所產生的效果跟我方攻占敵軍沒有設防的地區的作用非常類似。因此,我們只能將它和占領未設防的地區同樣看待,而不能夠將它當成真正通過戰鬥取得的成果。

在很多情況下,這些手段的價值都被高估了,可實際上,它們幾乎很少具有一次會戰那樣的價值。與此同時,采用這些手段往往會遇到一種危險:人們或許看不到它們會導致他們陷入不利的境地。因為運用這些手段需要付出的代價較小,所以看起來非常有誘惑力。

這些手段在任何時候都應被當成較小的賭注,它們只會帶來較小的利益,只適用於條件有限和動機較弱的場合。在這樣的場合,很顯然,它們比沒有目的的會戰強一些,因為就算沒有目的的會戰獲得了勝利,但是其成果卻無法被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