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方法主義

要講明白在戰爭中起到如此巨大作用的方法和方法主義的概念,一定要概略地了解支配一切行動的那一整套邏輯層次。

法則,是適用於認識和行動的最為普遍的概念。從詞義上看,它明顯具有某種主觀性和武斷性,不過也因為這樣,它表達了人類與外界事物所要遵守的東西。從對認識的角度看,法則表明事物與它的作用之間的關系;從意志的角度看,法則是對行動的一種規定,具有和命令、禁令同等的意義。

原則,和法則一樣,都是對行動的一種規定,但是它有法則的精神和實質,卻不像法則那般死板。在現實中,當事情復雜到無法納入法則這樣死板的形式時,原則便賦予判斷更多的自由。在原則不適用的場合,人們必須依靠判斷來處理問題,所以,原則僅僅是行動者的依據或指南。

如果原則是客觀真理的產物,適用於人和人,那麽它便是客觀的;而如果原則本身包含主觀因素,僅對提出它的人有價值,那麽它便是主觀的,通常被稱為座右銘。

規則,常常被誤解為法則,但是卻和原則具有相同的意義。這是因為人們常說“沒有無例外的規則”,卻不說“沒有無例外的法則”。這說明,人們在使用規則時可能擁有較多的自由。

從另一角度看,規則是根據外在的某些特征去認識深藏的真理,進而確定全部符合這一真理的行動準則的手段。我們常見的賭博的秘訣、數學上的簡便法則等就是這樣的規則。

細則和守則,也是對行動的規定,由於它們涉及的是更細小、具體的情況,這些情況過多且瑣碎,因此沒有必要為它們額外建立一般性的法則。

最後就是方法和方法主義。方法是指從很可能的辦法中選擇出來的一種常用的辦法,方法主義則是根據方法而非根據一般原則或者個別細則來決定行動。但它有個前提,即用這種方法去處理的各種情況基本上是相同的。

可惜,事實並非完全如此。因此,相同部分應該盡可能多一些,換句話說,這種方法要盡可能適用於最可能出現的情況。所以,方法主義不以個別情況為前提,而是以各種相似情況的概然性提出一個適用於一般情況的真理。

如果以相同的形式反復運用這個真理,那麽不久後就能達到熟練的程度,最後,人們幾乎能十分自然地做出正確的處理。

對認識作戰來說,法則是多余的。因為,戰爭中錯綜復雜的情況並不是很有規律,而有規律的情況卻不那麽復雜。所以,法則並不比簡單的真理更有效。如果用復雜、誇張的言辭來表達簡單的概念,那便是故弄玄虛。對作戰理論而言,法則也不適用。因為各種現象變化多端,極為復雜。

不過,若要將作戰理論變成固定的條文,那麽原則、規則、細則和方法便成了不可缺少的概念,因為在固定的條文中,真理的出現形式只能是這種結晶的形式。

在作戰方法中,最可能成為固定條文的是戰術理論,所以,上述概念在戰術中隨處可見。除非迫不得已,不得動用騎兵部隊攻擊敵人隊形完整的步兵;在敵人尚未進入有效射程前,不能使用火器;戰鬥中要盡量節約兵力,以備最後使用。這些都是戰術原則,但是這些原則並不絕對適用於任何場合。盡管如此,指揮官也必須牢記,避免這些規定中所包含的真理可以發揮作用時因為無知而失去機會的情況。

如果在戰爭中發現敵軍生火做飯的時間異常,就可以斷定敵人正準備轉移;如果敵軍故意暴露自己的部隊,就可以斷定敵人準備佯攻。我們稱這種認識真理的方法為規則,因為從這些個別的情況可以推斷出敵軍的行動意圖。

如果說,在戰鬥中,一旦發現敵軍撤退,炮兵要立即猛攻敵軍是一條規則,那就可以說,這是從個別現象推斷整個敵情,並根據敵情做出行動規定。這裏指的敵情是敵軍放棄戰鬥,準備撤離,而此時,它不適合充分抵抗,也不像在撤退過程中那樣容易擺脫我方的進攻。

至於細則和方法,在訓練好的軍隊能夠掌握它們並將其作為行動的準則時,戰爭準備的理論便會在作戰中起到作用。

有關隊形、野戰勤務、訓練的一切規定都是細則和方法。有關訓練的規定主要是細則,有關野戰勤務的規定主要是方法。在實際作戰中,這些細則和方法都是有用的、現成的辦法,因此,勢必會作為現成的辦法而被列入作戰理論的考察範圍之中。

不過,關於自由運用軍隊的活動卻不能規定細則,即不能規定固定的守則,原因在於細則是無法自由運用的。與此相反的是,方法是執行任務的一般的辦法,它能將原則和規則的精神貫徹到實際運用中去。倘若它的本來面目依舊,不會變成一套絕對的和呆板的體系,而是代替個人決斷的一種捷徑,是普通辦法中可供選擇的最好方法,那麽可以將它納入作戰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