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戰爭中的目的和手段

前面我們已經闡述了戰爭的性質,現在我們要研究的是戰爭的性質對戰爭中的手段和目的究竟產生什麽樣的影響。

如果先考慮戰爭追求什麽樣的目標才能成為達到政治目的的合適的工具,那麽就會發現,戰爭的目標也是多變的,正如戰爭的政治目的和戰爭的具體條件一般。

倘若先考慮的是戰爭的純概念,那麽我們認為,戰爭的政治目的本身並不屬於戰爭領域,因為戰爭既然是迫使對方屈從我方意志的暴力行為,其所尋求的必然是而且只能是擊垮敵人,讓對方無力抵抗。盡管擊垮敵人的這種目的是從概念中推斷出來的,但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諸多場合所尋求的目的與它相接近,所以我們準備先討論擊垮敵人這個問題。

我會在後面《戰爭計劃》篇中進一步闡述什麽叫作讓對方無力抵抗,不過在這裏,我們要搞清楚三要素,即國土、軍隊和意志,它們涵括了一切對象。

對方的國土必須攻占,否則敵人便可以在那裏重新組建軍隊。對方的軍隊必須消滅,換句話說,一定要讓敵軍無力繼續作戰。順便說明一下,後文所說的“消滅敵人軍隊”都是這個意思。

不過,但凡對方尚存抵抗意志,即只要對方政府及其盟國尚未簽訂合約,或者敵國人們尚未屈服,就算上面兩點都做到了,戰爭,即敵對緊張狀態和敵對力量的活動也未結束。

因為就算我方徹底占領敵方國土,敵人依舊能在他的國內或者盟國的支持下繼續鬥爭。當然,合約簽訂後,這種情況依舊有發生的可能(這說明並不是每次戰爭都能完全解決問題和徹底結束的),然而隨著條約的簽訂,敵對緊張便會緩和,而在暗中繼續燃燒的火星也會就此熄滅。因為傾向於和平的人會有完全放棄抵抗的打算,而這樣的人在每個民族中,在任何情況下都為數不少。因此,可以說,隨著合約的簽訂,目的就算達到,戰爭也宣告結束。

上述三個方面中,軍隊是用以保衛國土的,所以按照自然順序,應采取的順序是先將敵軍消滅,後攻占其國土。只有取得這兩方面的勝利後加上當時所處的態勢,才可能讓敵人媾和。

一般情況下,消滅敵軍是逐步實現的,而攻占敵國領土也是如此。這二者時常是相互影響的。領土的喪失反過來會削弱軍隊的力量。不過,這並不是絕對的,因此,現實也不總是這樣。有時敵軍在未受到嚴重削弱便已退往國土的另一邊,甚至完全撤往國外。如果是這樣,一方就能攻占敵方大部分國土,甚至全部國土。

然而,在現實中,讓敵人無力抵抗這個目的,即實現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後手段,絕非處處有一席之地,也非雙方達成媾和的必要條件。因此,我們在理論上絕不能將它當作一個定則。事實上,在締結合約之際,交戰一方很多時候並非真的無力抵抗,有時甚至均勢都未遭到明顯的破壞,非但如此,只要細察具體情況,便不難發現,擊垮敵人在許多情況下,尤其是在敵人強過己方時,是一個毫無益處的概念遊戲。

產生於概念之中的戰爭目的之所以無法普遍適用於現實,原因在於抽象戰爭與現實戰爭二者不盡相同,這點我們在前面已敘述過了。如果戰爭真如抽象戰爭規定的那樣,那麽兩個力量懸殊的國家發生戰爭便不合情理,也不可能發生戰爭。因為在純概念中,戰爭僅存在於雙方物質力量的差距低於精神力量所能彌補的程度之時。

歐洲當前的社會狀態,其精神力量所能彌補的物質力量的差距有限,所以,我們所看到的兩個國家雖然力量懸殊卻發生了戰爭,是因為純概念與現實戰爭相距甚遠。

在現實中,媾和的情況,除了無力繼續抵抗之外,還有兩種情況:一是贏得戰爭的代價過高,二是贏得戰爭的可能性不大。

對早已消耗的力量和即將消耗的力量進行衡量,會對媾和的決心產生更為有力的影響。既然戰爭不是盲目沖動,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為,那麽付出什麽樣的犧牲作為代價便由政治目的的價值所決定。

犧牲,在這裏不僅指犧牲規模,還指承受犧牲的時間。在力量消耗過大,超過政治目的的價值情況下,人們肯定會放棄政治目的而媾和。

正如我們前面所講的那樣,戰爭不由嚴格的內在必然性規律決定,而必須憑借概然性的計算,並提供產生戰爭的條件使戰爭適於概然性的計算。

在發動戰爭動機越小,局勢越緩和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既然這樣,我們就能輕易地理解概然性的計算可以讓雙方產生媾和想法的原因。所以,戰爭並不以一方必定被擊垮而告終。

在這樣的情況下,即戰爭動機小、局勢緩和,就算是微不足道的可能性,也足以讓處於劣勢的一方妥協,而如果另一方早已看出這點,那麽他最佳的選擇不是采取發動戰爭,而是努力迫使對方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