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戰爭的性質

第一章 什麽叫戰爭

一、引言

對於戰爭,我們要首先研究它的各個要素,其次再研究它的各個部分或環節,最後就其內在聯系研究整體。換句話說,先研究簡單的再研究復雜的。但是在研究這個問題時,由於研究戰爭部分時要考慮整體,因此,我們有必要先對戰爭的整體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二、定義

在這裏,我不想立即給戰爭下定義,而只想敘述戰爭的要素——搏鬥。戰爭不過是擴大了的搏鬥。倘若我們想將構成戰爭的無數個搏鬥當作整體來考慮的話,那麽最好先設想兩個人搏鬥的情形。兩人都試圖用體力迫使對方屈從自己的意志,他的搏鬥的直接目的是擊垮對方,讓對方不再作任何抵抗。

因此,戰爭是迫使敵人屈從我方意志的一種暴力行為。

暴力通常用技術和科學的成果裝備自己以對付暴力。國際法慣例對它的約束是微不足道的,這些限制與暴力同存,但事實上卻絲毫無法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也就是物質暴力(因為除了國家和法律的概念之外就沒有精神暴力了),是一種手段,是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敵人。為了能夠達到這個目的,必須讓敵人無力反抗。所以,從概念上講,戰爭的真正目標是使敵人無力抵抗。

這個目標在某種程度上把不屬於戰爭本身的東西排斥掉了。

三、暴力最大限度地使用

有些仁慈的人可能會這麽認為:一定有巧妙的方法,無需太大的傷亡便能擊垮敵人或者解除敵人的武裝,並認為這是軍事藝術發展的真正方向。不過,不管這種看法多麽美妙,都是必須要消除的錯誤思想。因為,像戰爭這種危險的事情,產生這種錯誤思想危害最大。其實,暴力並不排除智慧與其同時發揮作用。

所以,對不惜一切流血犧牲地使用暴力的一方來說,在對方沒有采取同樣做法時,一定會獲得優勢。如此一來,對方就被迫也采取同樣的做法,於是,雙方便走向極端,這種走向除了受內在的牽制力量的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

因此,必須這樣看待戰爭這個問題:由於討厭這個殘暴的要素而忽視其性質,不僅毫無益處,還是錯誤的。

如果說文明民族的戰爭的殘酷性和毀滅性小於野蠻民族的戰爭,這也是其交戰國本身社會狀態和雙方關系決定的。雖然戰爭是在交戰雙方社會狀態和關系中產生的,是由它們決定的、限制和緩和的,但它們並不是屬於戰爭本身的東西,它們在戰前已存在,所以,硬說緩和因素屬於戰爭哲學範疇是不合情理的。

人與人之間的鬥爭本來就包含兩種要素——敵對意圖和敵對感情。我沒選擇敵對意圖作為暴力的定義的標志是僅僅因為它帶有普遍性。因為,就算是最野蠻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沒有敵對意圖是不可想象的,而許多敵對意圖卻不帶一丁點敵對感情,起碼不帶強烈的敵對感情。

在野蠻民族中,出於情感的意圖是主要的,在文明民族中,來自理智的意圖是主要的。不過,這種差距並非由於野蠻和文明本身決定,而是由當時的社會狀態、制度等決定的。因此,這種差別並非出現在每個場合,而只存在於大多數場合罷了。總之,就算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間也有可能燃起強烈的仇恨感。

由此可見,倘若純粹地將文明民族的戰爭當成政府之間的理性行為,認為戰爭越來越不受激情的影響,以至於最後不再需要軍隊這種軍事力量,而只需計算敵我雙方的兵力對比,對行動進行代數演練即可,那將是大錯特錯。

其實,理論已開始向該方向發展,只是幸運地被最近幾次戰爭糾正。既然戰爭是一種暴力行為,那麽屬於感情的範疇就毫無疑問了。就算戰爭不是感情所引發的,它與感情也多少有些關聯,並且兩者的關系不取決於文明程度的高低,而是取決於敵對的利害關系的大小和久暫。

文明民族不殺俘虜,不對城市和鄉村進行破壞,是因為他們在戰爭中更多地使用了智力,學會了比粗暴地發泄本能更有效地使用暴力的方法。

火藥的發明、火器的不斷改進充分證明了,戰爭概念中所含有的消滅敵人的傾向絲毫沒有因為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受到阻礙或改變。

現在,我們再重復一下論點:戰爭是一種暴力行為,暴力的使用是不受限的。因此,交戰雙方都迫使對方不得不使用暴力,這就產生了一種相互作用。從概念上講,這種相互作用必然會導致極端,這是我們遇到的第一種相互作用和第一種極端。

四、目標是使敵人無力抵抗

前面已經說過,使敵人無力抵抗是戰爭行為的目標。現在我們仍然要說,至少在理論上必須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