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章 代言(第2/4頁)

然而,根據墨家體系內的功利觀,生命大於財富,饑餓之時選粟米而不選隨侯珠等等論證,可推出:生命權的利,大於財富權的利。

由此,為了每個人都能得“大利”,就需要“集眾義以為義、選賢人為天子”,出讓這部分自己的利給公共權力,以出讓自己不能劫殺別人的小利,獲得別人也不能劫殺自己的大利。

於是墨家之法,不能隨便殺人,理由是:如果可以隨便殺人,那麽自己就有被殺的風險,支持這種律法就是不愛己。

而墨子又言:仁、愛己也。

由此可證,不愛己,等於不仁。

而不能隨便殺人的法,則為仁的一種體現。

又因:生命權是愛己、利己的基礎,推出生命權是一切利益的根本,所以最大的懲罰就是剝奪別人的生命權。

因而墨家之法殺人者死,是為了每個人都減小被人殺死的風險,是為了最大程度的愛己,所以墨家之法殺人者死,是為仁法。

這一切論證的前提,又源於“人無分老幼貴賤,皆天帝之臣,故人人平等”,由此可證,世卿貴族的“生命權”,等同於庶民工商的“生命權”,故而“刑不上大夫”的說法,違背了“利己”原則,即為違背了墨家的“仁”,因而儒家不仁。

由上所述,可知公共權力和公共意志,是為了讓每個人在“兼”這個概念下最大程度的利己,而法律從“上古時代,十人十義、百人百義”基礎上由“同義”的公共意志轉化而來。

由以上仁為愛己、集眾為義、義為愛己從而利天下、人皆平等、公意公利即為法等內容,可證“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

“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這是法家的說法,但這個沒有論證,而是結論,是基礎。

墨家通過一些列的論證,得出了“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的結論,從而更加有說服力。

當然,以後來人看,無論是“上古之時,十人十義、百人百義”、還是“於是選賢為天子”、“集眾義以成法”、“舍小利而謀大利為上古義法之始”等等這些,全都是……歷史唯心主義。

全都是一種虛構、一種假設。包括公共意志等等這些,都是虛構,虛構了一個上古時代的情況,以不變的,此時的“人”去推測當時的時代。

但凡這種有些神秘莫測的推測,想要存在,必有其基礎,而這基礎又需要立足於物質的現實。

這種現實就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周禮崩解、世卿貴族開始落敗、市民中的工商業者在城市有了一席之地、泗上、齊魯、三晉的私有土地改革,使得出現了這種信奉、喜歡、認可這種幻想理論的階層基礎。

換而言之,墨家的這些理論,是為一個階層代言。

當隨著貴族封田、人身依附的法律關系在泗上、宋國逐漸解體,這世上在泗上、宋地出現了兩種新的“人”,這裏的人指的是社會關系的“人”,而非另一種概念的“人”。

一種人是名義上的自由、擺脫了禮法宗法關系下依附的農奴身份的人。他們自由,他們獨立,他們不再是貴族封田的一部分。但是他們的獨立、自由則因為“自由”地出賣勞動力、在作坊做工因為不做就要餓死、在農田傭耕因為不做就沒得吃的自由而並不自由。

第一種人,因為鐵器、牛耕等生產力的發展,生活生平勝於之前的貴族分封、銅石並用的時代,所以仍舊帶有“努力勞動以得織機、土地,成為作坊主、土地主”的幻想,並且還遠不到破滅幻滅的時候。

另一種則是擁有土地、少量生產資料、手工業者、自耕農、大作坊、大商人等,既擺脫了宗法關系的人身依附、地位不等,同時又以貨幣為媒介將每個人獨立的和其余人聯系在一起的一部分人。

他們受制於宗法制,對於宗法制深惡痛絕,處在一種新生、且足以迸發出強大力量的初始之時。

墨家的這些說法,自然是後一種人的代言,而且這些人此時擁有足夠的人口、力量、金錢,他們需要相信,並且想要相信墨家關於法、義、仁的新解釋和新說法。

這是一種非科學的、虛構的、有很大歷史唯心成分的學說。

想要推翻這種學說,需要否定“上古自然之世人不同義”、“人皆天帝之臣人人平等”、“人人求利是天帝賦予人的本性權力”、“人人趨利避害是本性”等幾個問題。

那麽,這種否定足夠簡單、足夠有煽動性嗎?自耕農同意嗎?手工業者同意嗎?商人同意嗎?作坊主同意嗎?已經凝聚在一起的墨家同意嗎?

若是站在貴族世卿的角度反對,那麽雙方都唯心,都不科學,就看哪家信得多,誰把誰幹趴下。

若是站在之前說的那些雇工的角度,從科學上論證這不對,那證明天下已經遠非此番模樣,代言這些階層利益的墨家已經不再是變革的驅動者,那麽此時的敵人也早已經化為枯骨,適也就沒必要苦心孤詣地篡改墨家的學說,早投身另一邊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