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洪應利用“應密”策劃殺宋與趙無關

由於洪述祖是趙秉鈞的秘書,因此宋教仁被刺後,很多人立刻就將趙視為刺宋幕後主使,然而,這種建立在一般人際關系基礎上的推斷實在太過簡單,也很危險。當宋案證據尚未公布之時,在一片懷疑聲中,《時事新報》便發表社論,提醒人們應當注重證據,不可漫加懷疑。其言道:

今宋案之內容既未披露,則吾人所當望於宋案者,第一即在案中之證據。證據所在,國法隨之。古時為親者諱、為尊者諱之例,決不適用於今日……夫洪之所以受嫌疑,則因搜查證據之時,發現應與洪之關系,以證據而被嫌疑,天下所以痛心疾首於洪也。雖然,嫌疑之地,有其界說存焉。若漫無界說,逞一人之私意,一己之私憤,道路之人,皆無不可在嫌疑之列也。以人的關系,而推及於同鄉,以官的關系,而推及於同僚,則桑梓之誼不能存,寅寮之間有大戒,恐古之專制時代,瓜蔓抄之牽累,不如是其甚也。[153]

馮國璋則在證據公布後發表通電,明確表示“不能以洪述祖之故,疑及趙總理”,電曰:

宋前總長之被刺,證據已經宣布,所可推測者,洪、應為案中最要之人,其他無可臆斷。平情而論,責趙總理之任用非人可也,以洪、應之罪加之於趙,則必不可。按之事實,既無指趙與聞之證實,考之法理,除法庭裁判外,亦無何人可任意加人以罪名。[154]

趙秉鈞之所以被很多人視為刺宋幕後主使,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他於1913年1月14日函送應夔丞的密碼電本,後來成了洪述祖和應夔丞策劃殺宋的通信工具,而洪述祖又是趙秉鈞的秘書,被國民黨人視為趙之私人。然而,如果嚴格依據史料分析,洪述祖產生殺宋之意在3月6日其致應夔丞函中,而“應密電本”至遲在2月22日趙秉鈞就已經交給了洪述祖,因此,趙秉鈞對洪、應二人後來利用“應密電本”策劃殺宋之事是否知情,就需要審慎分析。

趙秉鈞手中後來不再掌握“應密電本”,這一點無可懷疑。先是1913年2月22日,洪述祖有一函致應夔丞,其中寫道:

以後勿通電國務院(除巡緝長之公事不計),因智老已將“應密電本”交來,恐程君(指國務院秘書程經世——引者)不機密,純全歸兄一手經理。[155]

趙秉鈞對此事的說法則是:“洪一日來,謂得應秘電,請假秘電本一用,此後竟未繳還。”[156]不管哪一種說法,都證明2月22日以後,趙秉鈞手中的確已經不再掌握“應密電本”。洪述祖1917年在上海公共公廨受審時,曾試圖否認這一事實,稱:

“川密電本”我處留存一本,“應密電本”則不在我處。我凡遇“川密”之電,我可當場翻譯。惟“應密”我處並無電本,故收到後即行加封,轉送趙之寓所。[157]

1918年在京師高等審判廳受審時,洪述祖又稱趙秉鈞實際上並未將密碼電本交他,“‘應密電本’仍存趙之皮篋內,跟隨人走”,[158]試圖將後來他利用“應密電本”與應夔丞策劃殺宋之事轉嫁到已死數年的趙秉鈞身上。然而,洪述祖所言不過詭辯而已,正如法庭判決書所言,趙秉鈞如若未將“應密電本”交與洪,則洪述祖在2月22日函中就應當告訴應夔丞“趙秉鈞‘擬將應密電本交來’,惟原函明明謂‘已將應密電本交來’,其為業經取得,無可置辯”。[159]還有,趙秉鈞如果未將“應密電本”交洪,何以應夔丞後來給洪所發“應密”電報會有“乞轉呈”字樣?[160]而且在宋教仁被刺前一天,洪述祖還曾用“應密”發電給應夔丞,指示“事速進行”。[161]另據《民立報》駐京記者調查,“洪歸京後(指洪述祖1月底赴上海調查歡迎國會團真相後返京——引者),與應往來密電甚多,皆用‘應密’二字冠首。洪以不到部也,部中得電輒送其家,當時同事等引以為奇,而未動他疑,事後始明其故”。[162]另外,前引張國淦所記國務院“電務處人言,以後亦未接有上海特別密電”,也與洪述祖2月22日致應函恰好可以相互印證,證明2月22日以後,趙秉鈞或程經世確已不再掌握“應密電本”,應夔丞有電也不再“直寄國務院”。

但前述兩種收授“應密電本”的說法,內涵卻有很大差別。倘若洪述祖所言為真,也就是趙秉鈞因擔心程經世“不機密”而主動把“應密電本”交與洪述祖“一手經理”,那麽,即便2月22日以後趙秉鈞不再掌握“應密電本”,他仍有與洪述祖合謀殺宋嫌疑。倘若趙秉鈞所言為真,即“應密電本”為洪所借去而未歸還,則2月22日以後“應密”電所涉殺宋等事就與趙無關,除非洪述祖主動呈報。因此,兩種說法究竟哪種是真,還須加以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