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燬宋酬勛位”與袁無涉

盡管今天我們可以證明袁世凱沒有主使洪、應殺宋,但袁拒絕洪述祖“收拾”反對黨一二人的建議在當時畢竟只是王治馨在事後單方面透露的內幕,國民黨人並不相信。隨著案發後應宅所獲函電文件逐漸披露,洪述祖3月13日致應夔丞“川密”一電中出現的“燬宋酬勛位”一語,被國民黨人和當時一些輿論緊緊抓住,視為袁、趙幕後指使殺宋的“鐵證”,袁、趙從此再也無法擺脫嫌疑。但當歷史的塵埃落定之後,重新審視該電,可以看出,包括國民黨人在內,百余年來人們其實並沒有真正理解該電內涵,電文中所隱含的諸多信息,也從未被人揭示過。為便於分析,我們再次將該電錄下:

上海文元坊應夔丞:川密。“蒸電”已交財政長核辦,債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過。燬宋酬勛位,相度機宜,妥籌辦理。蔭。十三。[36]

表面看,洪述祖3月13日電由內容完全不相關聯的兩句話組成,前句講辦理購買公債票事,後句忽然講“燬宋酬勛位”。探究宋案真相者在解釋此電時,也往往以為前半句無關緊要,因此只引後半句;或者雖引前半句,但並不予以解釋。這實在是大大的錯誤,兩句電文之間其實有著極為緊密的邏輯關系,沒有對前半句的準確理解,便不可能真正理解後半句的內涵。因此,我們需要先回顧一下前半句電文的來龍去脈,及其隱含的信息。

先是洪述祖於3月6日致函應夔丞,指示其可以對宋“乘機下手”之後,應夔丞很快就於3月10日回復“蒸電”,順著洪述祖來函中“此刻內中財政萬窘,而取之法,手續不甚完好”一語,提出了一個巧妙的變相索取回報的辦法——低折扣購買政府公債。具體講,就是要洪述祖幫助他向政府購買“八厘公債,在上海指定銀行交足,六六二折,買三百五十萬,克日成交起息”。[37]洪述祖3月13日電前半句,就是對應夔丞“蒸電”的回復,只不過因為當時“八厘公債票早已停售”,[38]洪述祖於回電中告訴應夔丞“債止六厘”,也就是只有“六厘公債”之意。但按照“六厘公債”發行條例,“每額面百元,以九十二元收入為最低價格”,[39]即最低只能以“九二折”售出,應夔丞要求以“六六二折”購買公債,價格實在太低了,故洪述祖復電中又有“恐折扣大,通不過”之語。正因為有這樣的擔心,洪述祖這才緊接著於該電後半句拋出“燬宋酬勛位”,試圖以“酬勛位”作為低價購買公債的替代方案,誘使應夔丞“燬宋”。由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謂“燬宋酬勛位”並非袁世凱的既定承諾,而是洪述祖為了應對應夔丞索取回報,同時催促其對宋下手而拋出的一個誘餌。除非我們能夠證明洪述祖曾把“蒸電”向袁報告,並得到了袁的指示,否則“燬宋酬勛位”的承諾與袁世凱絕無關系。這樣,問題的焦點就集中到了洪述祖是否曾將“蒸電”交給袁世凱。

這個問題的答案同樣很清楚。洪述祖3月13日電明確告訴我們,“‘蒸電’已交財政長核辦”,這就有力地證明了袁世凱並非殺宋幕後主使。可以想見,如果袁世凱是殺宋幕後主使的話,洪述祖接到“蒸電”後必定會首先向袁報告,而袁只能有兩種抉擇:要麽拒絕應夔丞的要求,轉而指示洪向應承諾“燬宋酬勛位”;要麽同意其要求,將“蒸電”交財政總長核辦。洪述祖既然將“‘蒸電’已交財政長核辦”,就證明了不存在袁世凱指示洪向應承諾“燬宋酬勛位”之事。不僅如此,從3月13日電還可以看出,就連洪所謂“‘蒸電’已交財政長核辦”,也非袁的指示,因為若是袁的指示,事情必定可以辦成,洪怎麽還會擔心“恐折扣大,通不過”呢?對袁而言,絕無主使殺人卻既不給受命者以“勛位”回報,又不允其以低價購買公債之理;何況應夔丞提出的取償辦法巧妙而隱秘,政府不但不需要即刻付出一大筆錢來作為給應夔丞的回報,反而可以收到一筆數目不小的資金臨時補貼極為困難的財政,袁世凱何樂而不為呢?

雖然3月17日洪述祖又復電應夔丞,謂:“債票特別準,何日繳現領票,另電。潤我若幹,今日復。”[40]似乎購買公債獲得了成功,並且洪述祖還想從中分得一杯羹。但如前所述,這不過是洪述祖為了促使應夔丞殺宋而采取的又一誆騙之舉而已。由於“八厘公債”早已停售,而“六厘公債”並未發行,洪述祖如何能夠購得公債?且洪述祖既未向袁世凱報告,又談何“債票特別準”?

至此,我們可以看到,被國民黨視為袁世凱主謀殺宋鐵證的“燬宋酬勛位”,其實是洪述祖因為無法滿足應夔丞低價購買公債要求,才又假托中央名義拋出的一個誘使應夔丞殺宋的替代方案。袁世凱不但對洪述祖擅自給予應夔丞這一承諾不知情,就連洪述祖幫應夔丞購買公債,袁世凱事前也不知情。洪述祖很清楚,袁世凱並不贊成其“收拾”反對黨一二人的做法,因此他才會采取這種假托中央“酬勛位”的辦法,誘使應夔丞“燬宋”。洪述祖事後也承認,因擔心“人微言輕”,才“假托中央名義”,[41]只不過他將“燬宋”強辯為毀損宋教仁之名譽,試圖逃避罪責。洪述祖沒料到,應夔丞對“酬勛位”這種“虛名”回報並不接受,於是他只得轉而以子虛烏有的所謂“債票特別準”的“實利”,誘使應夔丞“燬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