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洪拋“燬宋酬勛位”誘餌

如上節所言,在應夔丞提出以“六六二折”購買350萬元公債票後,洪述祖一方面以“債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過”回復應夔丞,另一方面又恐應夔丞因此對殺宋一事持消極態度,故緊接著在3月13日“川密”電中拋出“燬宋酬勛位”以為誘餌,催促應夔丞“相度機宜,妥籌辦理”。此為宋案案情發展過程中一個關鍵之點,也是較難解釋之點。有人將此解釋為“洪犯造意殺宋之起點”,[171]但如前所述,洪述祖早在3月6日函中便明露殺意,因此這一解釋並不準確。當然,洪述祖本人始終不承認“燬宋”是要殺宋。1913年5月3日,他由青島發表通電,曾專就“燬”字進行解釋說:“‘燬人’二字系北京習慣語,人人通用,並無殺字意義在內,久居京中者無不知之,豈能借此附會周內。”[172]同月在接受青島德國法庭訊問時又說:“余意不過系購買宋曾犯罪之證據,余所用之‘燬’字,因系北京通用語,故用之,該字並無殺人之意在內,僅系毀人名譽。又普通燬壞之詞,即如衣裳燬了,即系燬壞之意。”[173]1918年在接受京師地方審判廳訊問時,洪述祖仍堅持謂:

“毀宋酬勛”之句,系與應夔丞同謀毀損宋教仁之名譽,以作其組閣之障礙,非欲將宋教仁殺死,且此“毀”字僅系“毀損”之“毀”,非“消燬”之“燬”。再,欲毀損伊之名譽者,亦非出我本心,實系趙總理授意。當際我為趙之寮屬,系含有一種服從之旨,且內有“酬勛”之語,更顯非我本旨。何也?際茲我僅為內務秘書,何能有酬以勛位之權?由此論斷,其語氣決非我之本心。[174]

今人也有贊同洪說者。如張永認為:“‘毀’字是指誹謗,並沒有殺害的意思……當時以北京話為官話,白話文也以北京話為基礎,此處‘毀’字即出於北京口語。查專門字典《北京話詞語》,‘毀’字有兩個意思,第一即‘敗壞他人名聲’,比如‘我們能捧人,也能毀人。’第二為‘使人受精神、經濟損失’,並沒有殺害的意思。”由此,他認為洪述祖的“這個自辯是可以成立的”。[175]網文作者蘆笛則說:“我已經在《“毀宋酬勛”考》中指出,其實那‘毀宋’的‘毀’字在文言中是‘毀謗’之意,指的是毀了宋的名聲,並非‘殺宋’。殺宋的建議是應而不是洪反復提出的,洪在接到應的建議前許願‘毀宋酬勛’,其實是以此催要應某答應提供卻遲遲不寄去的宋的刑事犯罪證據,好在袁面前交差。”[176]思公對此予以應和,認為“言之有理”。[177]

需要指出的是,洪述祖原電所用乃“燬”字,而非“毀”字。張永和蘆笛用“毀”字解釋“燬”字,完全不具有說服力。洪述祖試圖將“燬”“毀”二字混為一談,也是狡辯。查《辭源》,“燬”有二意,一謂“烈火”,一謂“燃燒”。[178]再查《漢語大字典》,“燬”有四意:“火,烈火”;“日中火”;“燃燒,焚毀”;“同‘毀’,毀壞”。[179]由此可知,“燬”字並無毀謗或損毀名譽之意。退一步講,就算“燬”字可解釋為毀人名譽,也不能否認該字還有“焚毀”“毀壞”之意,究竟應做何解,還應看其語境。洪述祖在3月13日電說出“燬宋酬勛位”之前,已經於3月6日函中以“除鄧”並“登其死耗”為例,向應夔丞明白指出對宋“乘機下手”可以作為一種選擇,因此,此處“燬宋”指殺宋已毫無疑義。倘若“燬宋”是指損毀宋之名譽,則此處便不需要講“相度機宜,妥籌辦理”,因為自2月2日應夔丞向國務院發出“冬電”以來,洪、應二人早就在謀劃購買所謂“宋犯騙案刑事提票”,以毀宋名譽了。所謂“相度機宜”,其實是與3月6日函中“或有激烈之舉,方可乘機下手也”相呼應。因此,“燬宋酬勛位,相度機宜,妥籌辦理”,其實是洪述祖更明確地向應夔丞下達了指令:如果宋有“激烈之舉”,就可“乘機下手”,條件是酬應以“勛位”。這樣一來,宋教仁的命運就主要掌握在了應夔丞手中,因為,何為“激烈之舉”,何時“乘機下手”,就看應夔丞如何判斷了。當然,京師高等審判廳也沒有采納洪述祖的詭辯,二審判決書寫道:

本廳查北京諺語,所謂毀人,非專指毀壞名譽,即毀壞身體、生命亦包括在內。且據控訴人在第一審供稱:總理對我說,你在外頭跑,恐怕被人將你暗算,毀了犯不著(見京師地方審廳九月七日筆錄)等語,更可以控訴人無意中之答辯,證明毀宋二字確系指使殺宋,毫無疑義。[180]

二審判決書所引洪述祖在一審時所供趙秉鈞對其說“你在外頭跑”雲雲,不過是洪述祖為將責任推到已經死去的趙秉鈞身上而編造的情節,它直接關系到宋教仁被刺後,洪述祖逃離北京是否為趙秉鈞故縱這一重要問題,本書將在後面的章節中詳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