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應提低價購買“八厘公債”變相索償

洪述祖在3月6日函中指示應夔丞可以乘機對宋下手後,在接下來的一個星期中,二人有數封函電往還,內容皆系關於低折扣購買公債票之事,案情似乎忽然變得與殺宋毫不相幹,實則關系極大。首先是3月10日,應夔丞以“川密”向洪述祖發出如下一道電文:

北京椿樹胡同洪蔭芝君:川密。八厘公債,在上海指定銀行繳足,六六二折,買三百五十萬,克日成交起息。請呈轉,當日復。夔。蒸。[154]

電中所雲“八厘公債”,在民國初年中央政府共發行過兩種。一種是由南京臨時政府發行的“中華民國軍需公債”,於1912年1月8日經南京臨時參議院議決,由臨時大總統批準。正式發行日期為2月2日,發行定額1億元,年息8厘,“由中央政府財政部發行,分派各省財政司勸募”,“照票面價格,無折無扣”。“此項公債專以充臨時軍需及保衛治安之用”,“以國家所收錢糧作抵”,“自發行第二年起,每年償還五分之一,至發行後第六年還清”。[155]另一種名為“中華民國八厘公債票”,實際上是在南北統一後承接原南京臨時政府“中華民國軍需公債”而來,由財政部於1912年11月15日印制告竣,經參議院議決、臨時大總統批準,計劃於是年12月1日正式發行。發行定額仍為1億元,年息8厘,主要用以“充臨時政府及保衛治安之用”,“由中央財政部發行,各省勸募”,“照面實收,不折不扣”,“以國稅作抵”,“自發行第二年起,每年償還五分之一,至第六年還清”。[156]應夔丞電中所雲“八厘公債”,指的就是這種公債。

在洪述祖剛剛於3月6日函中指示應夔丞可以乘機對宋下手,且二人此前並未就購買公債票事有過函電往來的情況下,應夔丞忽然發出“蒸電”,要求以六六二折的低價購買350萬“八厘公債”,實際上是順著洪述祖3月6日函中所謂“此刻內中財政萬窘,而取之法,手續不甚完好”一語而來的,是向洪述祖提出對宋下手的條件。換言之,就是借政府財政窘困之機,表面上為政府分憂,實則變相取利,以此作為對宋下手的回報。按應夔丞提出的折扣計算,他只要繳231.7萬元,就可買到350萬元“八厘公債”票,獲利118.3萬元,這還不包括利息在內。由應夔丞要求洪述祖“呈轉”來看,他相信對宋下手是中央意思,故欲借機發財。

洪述祖對應夔丞提出以低價購買公債,似有些出乎預料,也許他意識到了這是應夔丞在提條件,但仍然需要確認。同時,應夔丞欲購“八厘公債”,可能也讓他有些不解,因為“八厘公債”當時已經停售,根據《神州日報》所登《國務院日記》,2月4日財政部發函中,就有“八厘公債票早已停售,請轉行伊犁馮代表知照”一件。[157]洪述祖應當掌握了這一情況,故他於3月11日回電應夔丞道:

上海文元坊應夔丞:川密。“蒸電”來意不明,請詳示再轉。蔭。真。[158]

應夔丞接電後,於當日擬好如下電文,然後於3月12日發出:

北京洪蔭芝:川真悉。要買中央八厘息債票三百五十萬,每百凈繳六十六萬二,滬交款。先電復。十一。[159]

這次應夔丞明確告訴洪述祖,自己要以六六二折購買中央八厘息債票350萬元,但他仍未挑明這是對宋下手條件,因為他相信,洪述祖明白其中意思。顯然,應夔丞並不知道“八厘公債”已經停售,故3月13日,洪述祖又以“川密”發一電與應,內容如下:

上海文元坊應夔丞:川密。“蒸電”已交財政長核辦,債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過。燬宋酬勛位,相度機宜,妥籌辦理。蔭。十三。[160]

此件電底向電局調取,由捕房照“川密本”譯出,第四次會審時,由電局總辦唐元湛到廨呈堂。[161]電中所提“六厘公債”,在清末民初中央政府也發行過兩種。一種名“愛國公債”,於宣統三年(1911)十一月由清政府發行,發行定額3000萬元,年息6厘,“由部庫擔保”,償還期9年。進入民國後由北洋政府接續辦理。[162]另一種名“民國元年六厘公債”,但直至1913年2月20日方由大總統發令公布相關條例。根據條例,“民國元年六厘公債”發行定額2億元,年息6厘,用途為“撥充中國銀行之資本”,並作“整理各種零星短期借款”及“整理各省從前發行之紙幣”之用;“由財政總長依財政上之便宜”分期募集之,“以全國契稅、印花稅為擔保”,“公債價格每額面百元,以九十二元收入為最低價格”;“五年以內只付利息,五年以後,三十年以內,用抽簽法償還原本”。[163]洪述祖所謂“六厘公債”,指的就是這種。正是由於“八厘公債”票早已停售,因此,洪述祖才告訴應夔丞“債止六厘”,也就是說,只有“六厘公債”,並無“八厘公債”。而“六厘公債”最低只能以九二折售出,應夔丞要求以六六二折購買公債,價格實在太低了,故洪述祖復電中又有“恐折扣大,通不過”之語,預為將來向應夔丞回復留下余地。同時,因為擔心低價購買公債不能成功,洪述祖這才轉而拋出“燬宋酬勛位”以為誘餌。由此可見,洪述祖3月13日電看似由前後兩句完全不相關聯的內容構成,實則兩句之間有著極為緊密的邏輯關系。一直以來,研究者征引或解釋宋案證據時,或只引此電後半句,以為前半句與宋案無關,或雖引前半句而對前後兩句之間的關系完全沒能揭示,實在是極大的錯誤。至於“燬宋酬勛位”,就是殺宋酬以勛位之意,其內涵下節再予詳論,此處暫且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