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退役撫恤

(一)退役

1934年6月,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官佐服役暫行條例》,其中規定軍官、佐服役至一定限齡,即退為備役。備役者,平時除受召集外,不服軍職,戰時則應召重入行伍。至備役期滿,則予除役。[221]此項條例定於次年3月1日施行。[222]但是由於財政、人事及戰事上的各種原因,服役制度一直未能推行;退役俸及贍養金給予規定,自然也未能明令實施。[223]

直至1945年,國軍才開始辦理退、除役事宜,頒行陸軍官佐退役俸支付手續,各級退役俸給予標準,按現行給予三分之一為率,酌量增減其尾數,使成整數。1945年3月7日,計自準尉1 500元,至上將7 000元。1945年8月,復調整退役俸數額,計自準尉3 300元起,至上將17 000元;退役人員,除每月發給退役俸外,並月給退役糧,計年將官6市鬥,校官5市鬥,尉官4市鬥。上項退役庫,每年分4期由軍政部發給,校、尉官先由縣市政府墊發。每期退役糧,照當地官價折發現金;如需現品時,即以代金價款,向當地縣、市政府折領公糧;其代金數額規定,每市鬥平均1 000元。[224]

軍事委員會自1944年開始辦理退、除役,由於事先未曾在技術上研究妥善,發生不少缺點,如有的官佐在去年頒布退除役命令,至今年仍未領到退除役金俸,給予受命者許多困難與損失;[225]甚至有的“今天退了,明天又進來,根本無法清查”[226]。至於每月所領退(除)役俸額,約為原薪的三分之一強,以當時通貨膨脹的情形衡量,極難維持基本生活。1946年,軍法總監部執行總監何成濬以上將階級退伍,僅領得價值二條香煙的退役金。[227]無怪一位陸軍少校1950年退伍時,“身上除了一紙退伍令,可謂一文不名”[228]。

至於士兵退役,國民政府時期雖曾制定若幹法令,但是一直未能實施。由於士兵服役期長,常有老弱瘦衰,不堪服役,思鄉心切,每趁機潛逃,因此軍界人士屢有實行退伍制度的建議。[229]直至抗戰勝利,實施復員,政府始正式開始辦理。[230]

至於編余人員資遣費的發放,各單位的辦法均不一致,視主官的政策及單位的財務狀況而定。如1937年,川軍劉雨卿部進行整編,共編余弱老官兵600余人,一律資遣返鄉。服務4年以上者,照現行待遇給付4個月薪餉,每多一年者加薪一個月,臨行前並舉行盛大歡送會。由於如此安排尚合情理,故未發生意外事端。[231]又如戰前孫連仲的部隊在信陽奉命縮編。對於編余官兵,孫除申請中央發給三個月薪餉外,另依各人離家之遠近,直、魯、皖、豫人加發一個月,陜人加發兩個月,甘、青、寧人加發三個月,作為路費。由於資遣費優厚,一些官兵甚至感激得落淚。[232]

(二)撫恤

軍事撫恤,在北伐初期由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辦理。1927年10月,國府奠都南京,即由軍事委員軍政廳恤賞科主管。1928年10月,撥隸軍政部軍衡司,仍設恤賞科掌管其事。1935年3月,軍政部恤賞科並入銓敘廳,設撫恤科。1938年8月,傷亡人數日增,遂於軍事委員會之下,設置撫恤委員會,主管軍事撫恤事宜,第一任主任委員為陳調元。1939年1月,遷抵重慶,主任委員一職,改由何鍵接任。嗣後抗戰軍事進入艱苦階段,撫恤業務的範圍也日益擴大,遺族的撫慰安置與遊擊區戰區的撫恤等事宜,均包括在內。1941年3月起,於撫恤委員會之下,陸續增設13個駐省撫恤處,分區辦理撫恤事宜。[233]總計抗戰八年期間,已核準給恤官兵人數,為4 972 754人(見表2-6)。

表2-6 抗戰期間撫恤傷亡官兵統計表

資料來源:許高陽編《國防年鑒(第一次)》第2編,第144—146頁;何應欽:《日軍侵華八年抗戰史》,附表4。

表2-6顯示,抗戰初期的戰況最為激烈,傷亡人數最多,但是撫恤人數最少,顯示撫恤工作形同虛設。1938年8月,撫恤委員會成立後,撫恤業務逐漸成長,至1945年時,已有四分之一強的傷亡人數獲得撫恤,但是從整體來看,撫恤的範圍仍未普及,抗戰八年期間傷亡者中獲得撫恤的比例,尚不到10%。究其原因,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項。

(1)各部隊官兵清冊及詳歷表,因作戰散失或炸毀,無法呈報請恤。

(2)陣亡官兵家屬因遷移疏散,流動性過大。與部隊失去聯絡,無法調查。

(3)陣亡官兵無直系或合法親屬,例不給恤。

(4)士兵應征,系代雇或冒名頂替而來,一經陣亡,其姓名及家屬均無從查考。

(5)輕傷官兵傷愈歸隊,照例均不請恤。

(6)作戰後生死不明失蹤者。[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