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美國如何緩和多數的暴政

缺少行政集權

全國的多數沒有包辦一切的思想。——為了實現它的主權意志,它必須利用城鎮或郡縣的行政官員。

我在前文中曾就兩種集權進行過區分,我將其中一種稱為政府集權,將另一種稱為行政集權。[1]

只有第一種集權存在於美國,第二種集權則不存在。

如果領導美國社會的政權掌握了管理國家的兩種手段,而且擁有對一切發號施令和習慣於包辦一切的權力;如果它在規定了政府的總體原則之後,還要深入研究應用的細節;如果它在規定了國家的重大利益之後,還要一路延伸至個人利益,那麽,自由在新大陸早就消失無蹤了。[2]

在美國,多數雖然往往擁有專制君主的嗜好和本能,但其仍然缺乏實施暴政的最完備的工具。

在美國的任何一個州中,中央政府至今只管理少數引起其注意的重要事務。它從不規定社會的次要事務,甚至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它打算這樣做。多數雖然變得越來越專制,但其沒有增加中央政府的職權,它只是將無限權威賦予自身。因此,專制在一個點上可能大大加強,但其尚未延伸至所有。[3]

此外,不管全國的多數的激情多麽振奮人心,不管多數的計劃多麽激情澎湃,其也無法在全國各地以同樣的方法在同一時間使全體公民服從於它的意志。[4]當代表多數的中央政府作為主權機構發布國家命令時,它必須依賴官員執行命令,而這些官員並非總是隸屬於它,它也不能每時每刻對其進行指導。因此,城鎮和郡縣的行政機構就像一座座暗礁,不是減緩了民意大潮的流速,就是改變了民意大潮的流動方向。即便法律具有壓制性,自由也能夠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找到庇護所;多數無法深入事務的細節,我甚至敢說多數無法管住行政暴政的愚蠢行為。多數本身也不認為自己能夠做到這一點,因為它尚未充分認識自己的權力。它僅知道自己的自然力量,其尚未掌握擴大這個力量範圍的技巧。

這一點令人反思。[5]如果像美國這樣的民主制度在某一個國家中建立起來,而這個國家以前有過一人統治的政權,且其創建的行政集權已經進入習慣和法律之中,那麽我敢說在這樣的共和政體中,其專制會變得比歐洲的專制君主國還要令人難以忍受。要到亞洲才能夠找到能夠與這種專制相提並論的制度。

美國的法學家精神以及其如何作為民主的平衡力[6]

嘗試找出法學家精神的本性是有好處的。——法學家在即將誕生的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法學家從事的工作如何使他們的思想具有貴族主義特色。——能夠抑制這種思想的發展的偶然因素。——貴族發現自己容易與法學家聯合。——暴君能夠從法學家處獲得的好處。——法學家如何成為唯一與民主元素結合起來的貴族元素。——使英國和美國的法學家精神傾向於具有貴族氣質的特殊原因。——美國的貴族是律師和法官。——法學家對美國社會的影響。——法學家的精神如何進入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以及其最後如何使人民本身都具有了行政官員的某些本性。

[≠我在前文中曾經提到美國的地方行政長官被賦予了極大的政治權,我現在需要探討的是其傾向於如何行使這種權力。

美國的法官是由行政權力機構(或者是由立法機構)任命的,他們幾乎很少通過人民選舉產生。

但是,如果法官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通過使他們的職位變為終身制,他們所擁有的本能就會與人民的本能截然不同。

當一名公職人員被賦予官職時,他在社會中擁有的個人利益保持不變。即便他並非總是發展的敵人,但他必定是革命的敵人,即便這名官員是從事法律工作的官員,他也會因其所受的教育而重視穩定且因本能而鐘愛穩定。

事實上,在所謂的法學家精神中,不可思議地存在著某種貴族氣息。

不管是哪個不允許自己因某個事實或某個特定時期而得出結論的人,都會因為全部的事實和連續的時間而輕易發現法學家精神所具有的這種趨勢。≠]

當你拜訪美國人和研究他們的法律時,你會發現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美國人允許法學家對政府產生的影響,是美國今天應對民主的錯誤的最強大的屏障。在我看來,這種效果似乎源自一個一般原因,而嘗試確定這個原因是有用的,因為它可能在別處再現。

在過去的500多年間,法學家在歐洲一直參與政界的所有活動。有時他們作為政權的工具,有時他們把政權作為自己的工具。在中世紀,法學家的巧妙協作使王權得以擴大;從那以後,他們便強有力地致力於限制這種權力。在英國,他們與貴族結成了親密的聯盟;在法國,他們曾作為最危險的敵人出現。那麽,法學家是否僅僅屈服於偶然的和暫時的沖動呢?或者說法學家是否因為環境而屈服於他們天生的和經常重現的本性呢?我想弄清這一點,因為法學家也許要在即將誕生的政治社會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