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多數在美國的全能性以及其影響[1]

多數在民主政體中具有的天然力量。——美國大部分州的憲法人為地加強了這種天然力量。——如何加強。——強制性委托統治。——多數的道德統治。——多數無錯論。——尊重多數的權利。——這種尊重在美國的擴展。

民主政府的本質是多數的統治是絕對的,因為在民主國家中,沒有什麽能夠與多數抗衡。

美國大部分州的憲法還人為地擴大了多數的這種自然力量。[2]

在所有政治權力機構中,立法機構最樂意服從於多數的意志。美國人想讓人民直接任命立法機構的成員,並給他們規定極短的任期,以迫使他們不僅服從於選民的整體觀點,而且服從於選民每日的激情。

他們從同一階級中選出兩院議員,並用同樣的方式任命兩院議員;按照這種方式,由兩院構成的立法機構的行動與單一集會構成的立法機構幾乎同樣迅速和不可抗拒。[3]

美國人幾乎將政府的所有權力集中於按照這種方式建立的立法機構之中。

當法律增加原本就很強大的政權機構的權力時,它進一步削弱了那些原本就很弱的政權機構的力量。法律沒有賦予行政權力的代表穩定性或獨立性;而且,通過使這些代表完全屈服於立法機構的任性,它剝奪了民主政府的本質允許代表們行使的少數權力。[4]

在某些州,法律將司法權變為多數表決;而在所有的州,法律通過將立法權規定法官每年薪酬的權限交給了它的代表,在某種程度上使司法權的存在依賴於立法權。[5]

習慣仍比法律走得更遠。

在美國,有一種傳播得越來越廣泛的習慣,其傾向於架空代議制政府的種種保證;這種情況時有發生,當選民們任命一名代表的時候,除為他擬訂行動計劃之外,還為他施加了一定數量的不管以何種方式都無法逃避的明確義務。除了吵鬧之外,多數表決就像是在公共場合中商議自己的事務。

美國的一切特殊的環境條件不僅促使多數的力量優於一切,而且促使它變得不可抗拒。

多數的道德統治部分來源於這樣一種思想——許多人聯合起來所具備的才智大於一個人所具備的才智,所以立法者的人數比人選更重要。這是將平等理論運用到人的智力上。這個理論抨擊個人自豪感,並對其窮追不舍。因此,盡管這個理論難以被少數所接受,但是久而久之也被少數習以為常。就像所有權力那樣,或許更甚於其他任何權力,多數的權力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夠顯示出它的合法性。當它剛剛得以建立的時候,它依靠強制迫使人們服從;只有長期生活在它的法律之下,人們才會開始尊重它。

統治社會的權力屬於多數的觀念,源於抵達美國國土的第一批居民所帶來的多數的才智。這個僅憑自己的力量就能夠創建一個自由國家的觀念,在今天已經進入人們的道德觀念,深入到生活中的最細微的習慣。

在舊君主政體之下,法國人堅持認為國王是不會犯錯的;[6]而當國王偶然犯下某種錯誤時,他們卻認為這應當歸咎於國王的顧問們。這種想法令人不可思議地促進了服從。人們只會抱怨法律,而不會停止對立法者的喜愛和尊敬。美國人對多數持有同樣的觀點。

多數的道德統治同樣基於多數的利益應當優先於少數的利益的原則。因此,不難理解的是,對絕大多數人的權力表示尊重是根據國家政黨的情況而增加或者減少的。當一個國家被數個不可調和的大型利益集團劃分時,多數的特權往往不被認可,因為這種特權變得太過麻煩而令人難以接受。

如果美國存在一個特權公民階級,而立法者致力於剝奪他們幾個世紀以來獨占的某些特權,想把他們從高高在上的地位上拉下來,使他們進入群眾的行列,那麽這個居於少數地位的特權階級很可能不會輕易服從立法者制定的法律。

但是,美國是由一些彼此完全平等的人所建立的,不同的居民的利益之間尚未自然形成自然的和長久的對立。[7]

存在這樣一種社會狀態,其少數派的成員不希望得到多數的支持,因為如果要這樣做,就必須放棄他們反對多數的根本目的。比如說,一個貴族階級不能在保留貴族特權的條件下成為多數,而如果沒有了貴族特權,它就不再是貴族階級了。[在這樣的國家中,多數的道德力量獲得所有人的認可幾乎是不可能的。]

在美國,政治問題不能以這種籠統而絕對的方式提出,所有黨派都願意承認多數的權力,因為它們都希望有一天能夠控制多數的權力來為自己謀利。

因此,在美國,多數既擁有強大的實權又擁有幾乎同樣強大的輿論力量;一旦多數就一個問題得出結論,可以說沒有任何障礙能夠阻止它,毋寧說阻止,甚至連推遲它的進程並讓多數有時間聽一聽反對者的呼聲都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