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的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主宰著整個美國社會。——美國人在他們的大革命之前就已經適用這一原則。——大革命使人民主權原則得到發展。——選舉所具備的財產資格的逐漸且不可抗拒的降低。

當你想探討美國的政治法律,你必定會從人民主權學說開始。[1]

人民主權原則通常或多或少存在於幾乎所有人類制度的基點,其在一般情況下隱而不現。人們服從它卻不承認,即使它突然出現在光天化日之下,人們也會迅速將其推回聖殿的陰暗之處。

國家意志是任何時期的陰謀家、任何朝代的暴君最常濫用的口號之一。有些人在當權掮客的賄選活動中聽到過它,有些人在少數人因利益或恐懼而舉辦的拉票活動中聽到過它。甚至有人將人民的沉默視為對這一口號的充分認可,並且認為服從的事實對他們來說是發布命令的權力。[2]

在美國,人民主權原則並不像某些國家那樣隱而不現或是毫無效果[它不像某些國家那樣是一種徒勞的表演或者錯誤的原則;它是一種統治整個社會的合乎法理且無所不能的事實;它自由地傳播並不受任何阻礙地達到了最終結果];它被道德觀念所認可,被法律所公布;它自由地傳播並不受任何阻礙地達到了最終結果。

如果說世界上存在一個國家能夠使人們評價人民主權學說的真正價值,研究人民主權在社會事務上的應用並判斷它的優點和威脅,那麽這個國家無疑是美國。

我在前文中已經提過,人民主權原則從一開始就是美洲大多數英屬殖民地的衍生原則。

然而,它在那時對社會制度產生的影響遠不如今天強大。

兩大障礙——一個外部障礙和一個內部障礙,阻礙了它的發展進程。人民主權原則之所以未能公布於法律之中,是因為殖民地在那時仍被迫服從於宗主國;因此它被迫隱藏於省級議會中,特別是城鎮政府之中。它在那裏秘密地發展、傳播。

美國社會在那時尚未準備好接納人民主權原則帶來的所有成果。就像我在上一章所說的那樣,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新英格蘭的學識和哈德孫河以南的財富產生了一種貴族主義影響,使得社會權力聚集在少數人手中。所有公職人員仍非選舉產生,所有公民仍非選民。選舉權在各地都受到一定限制,並且必須具備選舉所需的財產資格,然而這種財產資格在北部過低,在南部又相對較高。[3]

美國大革命爆發。人民主權學說從城鎮中浮現出來並占據了政府;[4]所有階級都冒著風險參與了這場革命;人們以人民主權原則的名義進行戰鬥並獲得勝利;該原則成為法律的法則。[5]

社會內部也幾乎同樣迅速地發生了改變。繼承法將地方勢力徹底分解。

當法律和革命的成效開始展露於所有人眼前的時候,民主已經肯定地宣告壓倒性的勝利。事實上,權力已被民主握於手中。甚至連與民主作鬥爭也是不允許的。因此,上層階級只有毫無怨言、毫不反抗地服從,並忍受此後無法避免的災禍。上層階級通常會面對權勢的喪失,因為他們的成員持有個人利己主義。[6]因為他們無法從人民的手中奪走權勢並且他們沒有憎惡人民到要去挑釁人民,所以他們只能不惜一切手段討好人民。[≠此外,人性的卑劣由來已久,這種卑劣通常或多或少存在於所有專制君主的統治之中,無論是人民還是國王都具備這種卑劣。≠]因此,為了勝過彼此,最民主的法律通常是由利益受到這些法律嚴重打擊的人投票通過的。按照這種方式,上層階級沒有引發反對他們的[難以和解的]群情激怒,而是自願地加速了新制度的勝利。因此,這是多麽奇怪的事情啊!民主取得不可抗拒的發展的各州正是貴族統治根深蒂固的各州。

由大地主創建的馬裏蘭州第一個宣布實行普選制[7],並在整個政府機構中采用了最民主的管理方式。[8]

當一個國家開始修改選舉資格的時候,你可以預見在很長一段時間之後,它終將使選舉資格徹底消失。這是控制社會的不變規則之一。當選舉權的限制被縮減,人們就想將限制變得更小;因此,在得到新的讓步之後,民主的力量會增加,對民主的需求也會隨之增加。[在羅馬歷史中,存在用黃金換取和平的先例。[9]]那些沒有選舉資格的人奮起爭取選舉資格的勁頭與具備選舉資格的人數的多寡成正比。最後,例外成為常規;讓步接連出現,直至普選制得以實行。[10]

今天,人民主權原則已在美國取得了可想象到的一切實際進展。它沒有像別處那樣被虛捧架空,而是根據情況的要求以不同形式出現在美國各地。有時,像雅典那樣,人民作為一個整體制定法律;有時,普選產生的代理人代表人民,在人民的直接監督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