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自由(第2/2頁)

自由是人生的精神條件之一,這層意思已經申述如上,現在有一疑問發生:自由是天賦個人的權力呢,還是社會給予個人的權利?十八世紀以來,西洋學者以為人類生而自由,故個人的自由,每每看做天賦的一種權力。天賦人權之說,勢力很大,至今還有許多人篤信此說。實則自由是權力之說,按諸理論,殊欠圓滿。自由只是各項權利的集成,卻不是一種單純權力的表現。這是因為人生本來是多方面的,所以一個人要在某一方面啟發其個性,就不能不享著一種“利於個性啟發”的權利。那種權利,便是我們所謂自由。例如宗教,可說是人生一方面的活動,但我們在這一方面的活動,未嘗不常常顧到我們自己的個性所在。崇拜西洋文明者,往往傾向於“基督教”;醉心於印度哲學者,往往傾向於“佛教”。各人的個性不同,因此各人對於宗教的信仰,亦隨著不同。但無論信仰怎樣的不同,社會方面與國家方面,總應該給以完全的自由,使他們各就性之所好,決定自己的信仰。故自事實而論,所謂宗教自由,實僅限於信仰方面的自由,並且此種自由,只是人生一方面的權利,與其他種種權利並合起來,才構成個人自由。故曰,自由不是單純權力的表現,乃是各項權利的集成。明乎此義,可知一個人單單享著宗教信仰的權利,而沒有政治活動的權利,他的自由,並沒完備。易言之,必須個人的宗教、政治、倫理及經濟多方面的權利,完全得到保障,方有整個健全的自由可言。各國人民對於參政權之重視者在此,各國經濟解放之呼聲日高者亦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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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密爾《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