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章 選賢任能(第3/5頁)

在即將到來的戰國時代,英雄輩出,諸如吳起、樂羊、商鞅、龐涓、孫臏、蘇秦、張儀、樂毅、白起、範睢、蔡澤、廉頗、藺相如、李牧、王翦、李斯等人,或為名臣,或為名將,或為名震一時的策士,而他們都出身於士族這一階層。吳國率先破除舊習,把上卿地位向這一階層開放,任人唯賢,使立功仕進、薦舉仕進、獻策仕進等新的選官制度逐步完備,相信不止於吳國士族,天下遊學之士都會因之而流向吳國,以謀取個人前程。

這一條政策本來嚴重損及固有利益的獲得者,無論在哪個國家施行,都會遇到強大阻力,不過在吳國這股反抗力量極其有限,因為吳國上卿、上將軍幾乎都是剛剛從士這一階層提拔起來的,他們占據了吳國統治力量的八成以上的席位。吳國王室、世卿貴族本來就比較單薄,公子光為奪王位殺掉了一批,又把其他世卿大多遷離封邑,統一約束在姑蘇城中就近看守,進一步削弱的世卿的力量。他的兒子夫差為守姑蘇再次殺掉了一批,等到慶忌登位,許多與公子光父子交往密切的世卿又靠邊站了一批,所以阻礙力量微乎其微。

其次是官吏任職制度,文武分職、政兵分開。暫時來講,仍由相國統懾文武,但是在制度上,已經明確了相國為百官之長,元帥為百將之長,文武分途,軍事和行政明確分工,只是元帥一職暫由孫武兼領罷了。

“官分文武,王之二術也”,這是君主控制臣下的重要手段。因為文武分職,大臣的權力便會分散,一方封疆大吏,便不能上馬管軍、下馬管民,地方上的賦稅軍隊、司法民役不能由他一把抓,便可以起到相互制約和監督的作用,有效地防範和制止大臣攬權造成的對君上大權的威脅,同時,也適應了當時政治和軍事分工的需要,使文才武略各盡其能。這樣,既能保證君主的統治,又可使文臣武將各自發揮專長。

第三項,則與削弱世卿,重用士族、文武分權這幾項政策改革相呼應配合。一是將吳國現在尚無封君,或在內戰之中已經先後被公子光、夫差屠族滅亡的公卿們的封邑不再轉封於其他公卿,而是收歸國有,變為郡縣,由采邑分封制漸漸向郡縣制轉變。同時軍屯、招納的遊民開辟的新田、建築的新城、開疆拓土獲得的新的土地,今後一概設郡建縣,由朝廷自士族中選拔賢明,派駐流官,由朝廷越過封君這一階級直接統轄。

二是對於吳國現有的封君世卿,仍保留他們的世卿繼承權力,維持原有制度不變,可是因為文武已經分職,把職權細化到了不同官吏身上,於是他們在其封地內的統治權便大幅削弱,既不能管軍,又不能管民,只是享有其采邑上的農業賦稅征收權而已。

第四項,則是民政。詳細規定了民役、民賦、土地管理等諸多方面的政策。公開廢除已明存實亡的井田制,開阡陌,承認土地私有,允許土地買賣,由大司徒主持重新丈量全國土地,地主按田畝數納稅。重視開拓新田,獎勵耕織,降低田稅。

第五項,則是商政。鼓勵通商,但是對商人經商的種類,哪些可以經營、哪些不能販賣以及行商、販運、納稅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

第六項,則是建立法典,明示與眾。對官吏、士民、商人在各個方面的違法行為做出界定和治裁標準。

第七項,則是軍制改革。軍制改革獨成一個系統,其中最主要的一條就是他曾在魯國效野召集殘兵宣布過的話,“獎勵軍功,建立軍功者,平民亦可封爵。”此外還有春秋兩季農隙田獵習兵、冬季演武練兵的軍訓制度;軍紀、軍法制度;軍階、軍爵制度;兵符調兵制度;軍賦、征兵制度;以及常備軍制度等等。

這其中大部分變法內容已經制定的非常詳細,只有第五項制定法典,暫時還只是一堆待修訂意見。作為一個過來人,慶忌是知道唯有以法治國才是當今天下走到了春秋末期,即將進入戰國之始的最適合國家發展的根本之道的。後世的統治者們不管將其治國方略披上了哪種學說的外衣,在它的骨子裏,法的作用都深入其骨髓,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李俚重法,使魏強大,商鞅變法,使秦強大,只要能將法堅持下去的,都會出現顯著成效。秦國正是通過法治將國家的資源高度集中起來,正是通過獎勵軍功,以敵人的人頭論賞,把秦軍打造成一支虎狼之師,才得以在七雄角逐的險惡環境中脫穎而出。而東方六國恰恰相反,所謂的“仁義”不但沒有讓他們強大,反而成了壓在他們身上的沉重負擔和包袱,以至於瞻前顧後,束手束腳,使國家積於貧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