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好與壞(第2/2頁)

北周的“天子”以為仁心一發,天下“自此無雜戶”矣。

哪裏有他想的那麽簡單!

到了唐朝,“道統”又復原了,依然規定“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並且更嚴了,“良人娶官戶女者”,亦將受嚴懲。卻也留了一線希望,若有忠義表現,僥幸獲得赦免,可躋身平民行列。

此外還有驛戶——因親屬犯罪逃亡而被發配到偏遠驛站的服役者。

營戶——被強迫遷徙並從事營造苦役者。

樂戶——罪犯親屬中有姿色和藝術細胞者,被選中為官為軍從事聲樂服務的男女,女性自然也得奉獻身體。樂戶之地位與官戶同等,也只能在同類中自相偶配。

疍戶與九姓漁戶,唐宋以後從四川、雲南遷徙到兩廣及福建的草民,無土地,世代居水上,以船為家,善潛海取蚌采珠,主要以打漁市魚為生。他們中每有途窮路末,自賣為奴者。

從事優伶、輿夫、吹鼓手、剃頭、擡轎子、演戲、說書等職業者,都被認為是淪落之人,戶籍與丐戶歸於一档。元、明兩朝,男不許入塾讀書,女不許纏足(反而是幸事),自相婚配,不得與良民通婚姻。“即積鏹過萬,禁不得納貲為官吏”——這種情況,延至清代;出身鐵定,絕不可變。

清朝出於滿人自身的尊卑觀點,對以上等級制度又有添加,連衙役皂卒也歸入了賤民之列,嚴格禁止他們的子孫參加一切仕考。所謂皂卒,穿黑衣的使喚人也。衙役的後代即使已被過繼給良人為子,仍不準應試。而良民一旦被招募為衙役,其身份也便由良而賤。

清代刑律規定,奴婢傷害平民從重處罰——奴婢毆良人者,比凡人罪加一等,“至疾者,絞;死者,斬。”如奴婢毆“家長”,屬彌天重罪——不論有傷,無傷,不分首從,“皆斬”。

清代依然禁止“良賤通婚”。

康煕二十四年(1685),朝廷就八旗內部放奴為民頒發條令:凡八旗戶下人家,倘若出於自願,可以“恩準”奴仆還自由之身。隨後,又將此條例推及漢官。且明文規定,獲釋奴仆“準與平民一例出仕”。

康煕不愧為英明統治者,他此決定,為清朝的統治贏得了好口碑。

雍正五年(1727),朝廷又下詔,允許部分表現有功義的賤民脫籍歸良。詔曰:“朕以移風易俗為中心,凡習俗相沿不能振拔者,鹹與以自新之路,免至汙賤終身,累及後裔。”

乾隆三十六年(1771),續頒“新法”——即使那些籍在疍戶的和墮民,若經四代“清白自守”,亦可入平民籍。

於是,有助於我們明白,何以清滅明後,在不甚長的時期內就基本穩定了統治局面——靠的不僅僅是鎮壓。而元滅宋後,對漢人全無德政可言。故,清比元的統治期長久得多。鎮壓與懷柔並舉,努爾哈赤的後代們,在此點上比成吉思汗的後代們略勝一籌。

為什麽要回溯這些史事呢?

蓋因與中華民族的階層譜系有關耳。

古今中外,所謂文化,確乎的,從來都打上階層的烙印。而社會進步的一個標志乃是——階層文化的烙印越來越式微,文化品質的一致性越來越成為大方向。進言之,即——社會地位不同的人們,經濟基礎不同的人們,在文化方面卻越來越難以分出趣味之高低;所謂“上等人士”未必同時便是文化優上者,所謂“下裏巴人”未必不是“腹有詩書氣自華”者。而大多數人,只要願意,不但是文化受眾,還完全可以是好文化之提供者、傳播者。

知識分子間有一種觀點認為,文化總體而言都是文化,並無好與不好之分,所謂好壞,無非是一部分人為了實行對另一部分人的文化操控而鼓吹與推行的利己標準。君不見某一歷史時期的好標準,星移鬥轉,“道”變人變之後,於是被證明為不好,甚至被證明是很壞的文化了嗎?

此種現象確乎不乏其例。

但本人認為,不能就此便得出文化本無好壞之分的結論。

人是感受系統豐富的動物。連細菌對人亦有好壞之分,何況與人的思想、精神和心理關系密切的文化呢?

某種文化彼時代被奉為好文化,此時刻被質疑、否定、顛覆,歸於不可取一類——為什麽會這樣呢?還不是因為人們的文化評價水平提高了,能夠以好的文化標準來衡量了嗎?人類已經與自身所創造的文化密不可分地“相處”了幾千年了,若在文化品質上至今仍不能區別好與不好,人類豈不是太可悲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