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 明主昏君 十 除弊革新(第2/2頁)

第二條是關於土地分配的方式:只要達到納稅的年齡,就可以配給田地;年老或去世後,田地則自動歸還國家;並且根據奴婢和耕牛的數量發生變化,政府相應地配給或收回田地。

第三條鼓勵種植桑田:對於初次受田的男子,另外分配二十畝田,要求必須種植五十棵桑樹。這類田地可以被後代繼承,死後不用上交國家。

第四條是對於現有土地者的管理辦法:根據戶口標準,土地盈余的農民,既不配給新田,也不令他交還舊田;土地不足的農民,依照規定補齊;有盈余的農民,可以自由出售田地。

第五條針對地方官員的田地分配:地方官可以就近根據級別配給一份公田,卸任時要把該田轉交給接任的官員;嚴禁買賣公田。

均田制在中央政府派遣到各地的使臣的督促下,得到了比較有效的實施,從而使大量佃戶重新獲得土地,國家控制了充足的稅收資源,社會也趨向於穩定。還有一點尤其值得注意,均田制的對象不僅僅針對漢人,胡人只要符合條件,也同樣可以獲得土地,客觀上進一步促進了整個北魏社會的農耕化。這一制度在北朝的齊、周、隋等朝被沿襲采用,並不斷改進,直到唐代中後期,由於土地兼並的日益嚴重才被廢除。單單這一點,就足以讓決策者馮太後名垂史冊。

一年後的太和十年,第三項制度也出台了。這一次是由馮太後的寵臣、內秘書令李沖發起的改革地方組織的“三長制”。

所謂“三長”,就是指五家為一鄰,五鄰為一裏、五裏為一黨,分別選擇能力強、德行高的鄉人擔任長官,稱為鄰長、裏長、黨長。各長負責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檢查戶口、征收賦役。這實際上是脫胎於漢人政權的鄉黨制度。我們在《縱橫十六國》裏也提過,十六國時期的北方豪強聚眾自守,設立“塢壁”這類獨特的社會單位(陳寅恪先生曾作考證,認為陶淵明《桃花源記》中的“桃花源”影射的就是“塢壁”)。北魏的行政管理簡單化,直接任命塢主為宗主,建立“宗主都護制”。結果呢,人們都在宗主的庇護下隱匿戶口,以逃避賦役,嚴重的地方,居然出現了一戶裏頭有三五十家的情況,這個戶口就失去了真正的意義了。

有了三長制,北魏的基層組織就有了制度性的保障。與俸祿制一樣,三長制的頒布也遇到了莫大的阻力,李沖上奏後,馮太後向百官一公布,滿朝文武可就炸開鍋了。

秘書令高祐、中書令鄭羲的觀點是三長制看起來很有用,其實難以推行。鄭羲補充說:“如若不信,不妨試行;失敗之後,就知道臣等所言不假了!”

太尉拓跋丕贊成施行,認為此法若行,國家與個人都可受益。

著作郎傅思益堅持守舊,說:“民俗已久,一旦改法,恐怕會滋生禍亂!”

多數大臣處於兩方之間,認為時值農忙,新舊制度難以銜接,不如緩行,等到秋收之後再頒布。

李沖很不以為然,對一幹大臣說:“新制度若不湊準時間,大家得不到好處,肯定會有怨言;眼下改制,正好讓老百姓立即享受到實惠,認識到改制的目的。”

馮太後最終力排眾意,采納李沖的意見,果斷迅速地向全民推動三長制度。不出半年,各地戶口數就大量增加,豪強們不高興了。馮太後又下令降低賦稅,這可讓大家開了心,反對的聲音也越來越小了。

連續三年的三大制度,成為馮太後政治生涯中最值得一書的一筆。經過一系列改革,北魏的改制逐漸駛入了一條半自覺的軌道。馮太後與剛剛成長起來的孝文帝拓跋宏,又將面臨什麽新的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