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與良心(第4/4頁)

另一種趨勢與此相類,即強調基督的仁慈,並且認為福音書的地位優於嚴厲而復雜的《舊約》教義。傳統上,神學家堅稱這兩部分文本在根本上是相互兼容的,他們發展出繁雜的注釋體系,用以解釋上帝言論中明顯的前後矛盾。因此,《摩西律法》中的某些部分(其“道德”律,譬如十誡)被普遍視為永恒不朽,而某些部分(其“禮儀”規定與宗教訓令)則不再重要,同時,其“司法”律的持續有效性則受到激烈的爭辯。(例如約翰·維特吉夫特,稍後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在1574年激動地寫下:“如今每張桌上都在爭辯治安法官是否一定得依從摩西的司法。”)但如今這種博學與復雜的推理日益變得可疑,人們懷疑其是否能夠作為一種自明真理之基礎。恰恰相反,甚至性戒律的堅定維護者也強調,基督教道德主要源自耶穌自身之為仁慈的典範。在這種更溫和、更樸實的神學中,罪惡的重負與矯正更多地落在了個體良心之上,而非公共的正義。因此在如今,上帝已很少誅滅嫖客,1693年一位灰心的道德家這樣評論道:“那麽我們只能以堅忍的耐心等待,等待那完美無瑕的存在以奇跡與震驚將我們充盈。”

對於未來懲罰之恐懼同樣也逐漸淡去,取而代之的是關於上帝之無限仁慈的樂觀主義。長期以來,地獄的存在一直是批判罪惡的最終論據。1720年一位牧師這樣問道:為何現代的基督徒如此普遍地沉溺在性自由之中?這並非因為人們不再相信地獄,而是因為他們開始認為罪惡與救贖是可以和解的。“許多人求助於上帝的寬厚與仁慈”,相信上帝可以理解或免除他們的罪惡;“其他人則自以為是,認為上帝雖然以永恒的懲罰來威脅罪惡之人,但他自己手中也保留了執行這一威脅之權力,並且有可能最終不會執行”。甚至還有些人主張,不貞之舉之所以在這個世上如此普遍,只是因為全能仁慈的上帝準許其存在:從中他們斷定,“罪惡並非如前人所述,是一種邪惡的本性,或導致了有害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