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與良心(第2/4頁)

不過,諸如“內在精神”較之《聖經》與外在權威的至高地位,以及上帝在信仰者心中實存這類觀念,其歷史實甚為久遠。它們源自中世紀與大陸的神秘主義,並與新教關於上帝對其選民直接、無中介之影響的正統教義存在緊密聯系。同樣,與之確實存在關聯的還有基督救贖人類,以及通過靈性的完美來驅除罪惡的觀念。

結果,這些觀念對於早期的宗教改革產生了巨大影響,在當時關於婚姻與性方面的問題得到了廣泛的公開辯論。從16世紀20年代起,歐洲大陸各種激進的組織開始進行新的婚姻及兩性關系的嘗試,包括自願離婚與一夫多妻制。一些改革領袖,如馬丁·路德、馬丁·布塞珥、菲利普·梅蘭希通等人,在一些場合主動對於一夫多妻制表示了支持。類似的觀念亦在英格蘭傳播。有些14世紀晚期與15世紀早期的羅拉德派教徒為婚外性行為、自由戀愛以及離婚進行了辯護。16世紀50年代瑪麗殉道者中的有些人顯然曾支持過一夫多妻制或公妻制,1553年及1572年被發現的其他一些組織亦是如此。再來說說頗有影響的貝納迪諾·奧奇諾,他於愛德華六世統治時期被克蘭麥大主教帶到倫敦以助力英國宗教改革,他也就兩性問題發表了一部聲名狼藉的大膽之作(其中,一個角色詳盡地引證來自《聖經》的明確理由,以支持其迎娶不止一位妻子的欲求。他的對手則試圖予以反駁,但終歸失敗,最後他不得已只能說,“如果你這麽做,而上帝對此也認可的話,那麽你可以確定自己被神授所引領,你未有過錯”)。這些未必盡屬擴展個人自由之嘗試,它們甚至會再次考慮性純潔的特征、戒律與父權制,以及強制性一夫多妻制。明斯特的重浸派由此制定出死刑懲罰,以針對通奸、偷情、與懷孕或經期的配偶行房、女性重婚,甚至只是貪戀他人妻子。

這些早期例子的長期影響主要是消極的。與男女亂交的瓜葛以及明斯特人的可怕例子,都使得大多數觀察者對於這些觀念聞之色變。部分出於對此的回應,主流宗教改革者逐漸重新確認了傳統的婚姻與一夫一妻制的規範。盡管如此,思想的潛流仍然在英國國教的邊緣持續不息。因為倘若拯救一如正統加爾文教所述,是一項只關乎信仰的事情,那麽其一個邏輯的結論(所謂“唯信仰論”之觀點)即是,如果內心純潔,那麽任何行為都不會與之相矛盾,不論其多麽極端。1616年神恩教派的北方傳教士羅傑·布裏爾利與他的會眾們陷入了一系列困難,其中之一就是宣稱“得到確信的基督徒絕不會犯下嚴重罪行”。羅伯特·湯,另一位在17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活躍於蘭開夏郡與約克郡的牧師,他也同樣堅信獲得啟蒙的良心高於《聖經》中的道德律。通常而言,這類觀點只在精微的神學或形而上學意義上得到理解。如果從此類觀點推出結論,認為不應當服從上帝的戒律,這乃是一種“醜陋無比、卑劣至極”的謬誤,湯對此控訴道。“我從未犯下淫蕩之罪,”教友派領袖詹姆斯·內勒申辯說,“我憎惡肮臟之行。”

即便如此,這些觀念有時也得到了更為任意的闡釋。在17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的躁動氛圍中,一如在早些時候的精神醞釀期,人們以一種全新的熱情探討這些觀念。1650年民間傳道士勞倫斯·克拉克森向世人主張,所有行為皆為上帝所驅使,倘若問心無愧,沒有什麽行為是罪惡的,“即使那種行為被叫作通奸”——“毋須考慮《聖經》、聖人抑或教會怎麽說”。的的確確,他曾暗示,能夠懷有一種純粹的心靈進行婚外性行為是精神解放的一種標志:“對我而言,除非發生過那種所謂的罪惡行為,否則我不能夠支配罪惡。”而如今,他覺得與其所有同類已完全融為一體。

在政治與宗教權威崩潰的情況下,關於自由與啟示的修辭大行其道,通奸者、重婚者與性侵犯者同樣運用這種修辭爭辯說,公共戒律不過是“良心迫害”,不應該將妻子束縛在一夫一妻制的“奴役”之中,並且,當“一個男人通奸之時,乃是被上帝所驅動與影響”。威爾特郡蘭利·伯勒爾的牧師托馬斯·韋伯是一個具有文學趣味、熱愛音樂的唯信仰論者,他與其第三任妻子、情人及情人丈夫,還有其他一些男男女女一起生活。在17世紀50年代早期,他公開承認通奸,並接受了兩次審判,但據說他堅稱“除了女人外沒有天堂,除了婚姻外沒有地獄”,“上帝並不要求人服從於任何《聖經》誡命”,並且他自己“生活在法令之上”,“除了自己母親以外,對於任何女人都可以說謊”。根據他一個同伴的證詞,韋伯在觀看“一只大雄鴿”交配後,教導團體中人說,交配“對於每一個男人與女人都是合法的,並且他們彼此應當如那些鴿子般自由地行事,盡管他們彼此並未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