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義理最難承受”

日本人常說,“義理最難承受”。一個人必須報答“義理”,就像必須報答“義務”一樣。但是,“義理”所要求的義務和“義務”所要求的義務分屬不同的系列。英語中根本找不到與“義理”相當的詞。人類學家從世界文化中所發現的一切奇特的道德義務範疇中,“義理”也是最奇特的一個。它是日本所特有的。“忠”與“孝”是日本和中國共有的道德規範,日本對這兩個概念雖有些改變,但與其他東方各國所熟悉的道德性要求仍有某種淵源類似點。“義理”則既與中國儒教無關,也非來自東方的佛教。它是日本獨有的範疇,不了解義理就不可能了解日本人的行為方式。日本人在談及行為的動機、名譽以及他在本國所遇到的各種麻煩時,都經常要說到“義理”。

在西方人看來,“義理”包含一系列混雜的義務(參閱本書第109—110頁表格):從報答舊恩直到復仇。難怪日本人不想向西方人解釋“義理”的含義,就連他們自己的辭書也很難對這個詞下定義。有一本日語辭典的釋義(按我的翻譯)是:“正道;人應遵循之道;為免遭世人非議做不願意做的事。”這當然無法使西方人得其要領,但“不願意”一語卻指明:“義理”與“義務”顯然有別。“義務”,不論其對個人要求如何艱巨,至少總是指對其骨肉近親,或者對代表其祖國、其生活方式及其愛國精神的最高統治者所應盡的一系列責任。這種牢固的聯系是與生俱來的,因而理應履行。盡管“義務”中的某些特定行為也會使人“不願意”,但“義務”的定義中絕不會有“不願意”做的意思。對“義理”的報答則充滿內心的不快。在“義理”的領域中,負恩者的難處是無以復加的。

“義理”有顯然不同的兩類。一類我稱之為“對社會的義理”,按字面解釋就是“報答義理”,亦即向同夥人報恩的義務;另一類我稱之為“對名譽的義理”,大體上類似於德國人的“名譽”,即保持名譽不受任何玷汙的責任。“對社會的義理”可以大體描述為履行契約性的關系,它與“義務”的區別在於後者是履行生而具有的親屬責任。因此,“義理”的範圍包括在法律上的姻親,而“義務”的範圍則只包括直系親屬。嶽父、公公稱作“義理”上的父親,嶽母、婆婆稱作“義理”上的母親。姻兄弟、姻姐妹也稱作“義理”上的兄弟、姐妹。這一套稱謂既適用於對配偶的親屬,也適用於對親屬的配偶。在日本,婚姻當然是家庭與家庭之間的契約關系。對配偶的家庭終身履行契約性義務,就是“履行義理”,其中最沉重的是對安排此項契約的父母的“義理”。年輕的兒媳對婆婆的“義理”尤其沉重,恰如日本人所說,兒媳居住的家庭不是她出生的家庭。丈夫對嶽父的義務要不同一些,但也很可怕。因為嶽父有困難時,女婿必須借給錢,還要履行其他契約性義務。如同一位日本人所說:“兒子成人後侍奉自己親生母親是出於愛母之情,這不是‘義理’。”凡是發自內心的行動都不能說是“義理”。對姻親的義務則不能含糊,不論多大代價,必須履行,以免遭受世人譴責,說“此人不懂‘義理’”,這種譴責是令人可怕的。

日本人對姻親義務的態度在“入贅養子”上看得最清楚。他像女人結婚那樣入贅到妻家。一個家庭如果有女無兒,就要為一個女兒擇婿入贅以延續“家名”①。養子要在原戶籍中取消自己的名字,改從嶽父的姓氏。他進入妻子的家庭,在“義理”上從屬於嶽父母,死後葬入嶽父家的墓地。這些和一般婦女結婚完全一樣。為女兒擇婿入贅的原因也許不單是因為自家沒有男孩,常常是為了雙方利益,即所謂“政治聯姻”。有時女家雖然貧窮,但“門第”高貴,男方帶著錢去女家以換取在等級制上提高身份。有時是女方家庭富裕,有力量培養女婿上學,女婿接受這一恩惠,代價是離開自己家庭到妻子家去。有時是女方的父親為了得到一個未來的公司合營者。不管是哪種情況,入贅養子所承受的“義理”都是特別沉重的。因為,在日本,把自己的名字列入別人家庭戶籍是件嚴重的事。在封建時代的日本,這就意味著,在戰爭中他必須為養父而作戰,即令殺其生父也在所不辭,以證明自己是新家族的一員。在近代日本,憑入贅養子的“政治聯姻”所造成的強大的“義理”上的約束力,以最沉重的約束,把青年束縛在嶽父的事業或養父家的命運上。尤其是在明治時代,這種事情有時對雙方都有利。但社會上對入贅養子一般都非常嫌惡。日本人有句諺語是:“有米三合,絕不入贅。”日本人說這種嫌惡感也是出之於“義理”。如果美國也有這種風俗,美國人嫌惡時會說:“這不是男子漢大丈夫幹的”,而日本人卻不這樣說。總之,履行“義理”是件為難的事,是“不願意”做的。因此,“為了義理”這句話,對日本人來說,最能表達那種負擔沉重的人際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