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洗刷汙名

對名分的“義理”,就是使名聲不受玷汙的義務。這種“義理”由一系列德行構成,在西歐人看來,有的互相矛盾,但對日本人來說則是完全統一的。因為這類義務不是報恩,不屬於“恩的範圍”,不涉及往日受恩於別人的問題,而是保持自身名譽的行為。從而,其內容包括:遵守“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的各種煩瑣禮儀的要求,能夠忍受痛苦,在專業及技能上維護自己的名聲。對於名分的“義理”,還要求消除毀謗或侮辱,因為毀謗會玷汙名譽,必須洗雪,必要時也許要對毀謗者進行報復,甚或自己自殺。在這兩個極端之間可以有多種方針,但絕不能淡然置之。

我所說的“對名分的義理”,日本人並未單獨另起名稱,只把它描述為報恩範圍以外的“義理”。這一特點只是分類的基礎,並不是說“對社會的義理”是對善意關切的回報,而“對名分的義理”則突出地包含報復。西方語言中把上述兩者區分為感激與報復兩個對立的範疇,日本人對此則無所謂。為什麽一種德行不能既包括對他人善意的反應,又包括對他人惡意或輕蔑的反應呢?

日本人就是這樣認為的。一個正派的人對恩惠和侮辱都同樣感受強烈,都要認真回報。他們不像我們那樣,把兩者區別開來,一種稱之為侵犯,另一種稱之為非侵犯。在他看來,只有“義理”範圍之外的行為才能稱作侵犯。只要是遵守“義理”,洗刷汙名,就絕不能說他犯了侵犯之罪,他只不過是算清舊賬。他們認為,只要受到的侮辱、毀謗及失敗未得到報復,或者未被雪除,“世界就不平衡”。一個正派的人就必須努力使世界恢復平衡。這是人的美德,絕不是人性中的罪惡。在歐洲歷史上某些時代,對名分的“義理”,包括像日語中那種把感謝與忠誠結合在一起的表達方式,曾經是一種西方道德。在文藝復興時期,尤其是在意大利,曾經盛極一時。它與古典時期西班牙的el valor Español(西班牙的勇敢)和德意志的die Ehre(名譽)頗有共同之處,甚至與一百多年前歐洲流行的決鬥行為中的潛意識也有某些相似。無論在日本,還是在西歐各國,凡是這種重視雪除名譽汙點的道德觀占優勢的地方,其道德的核心總是超越一切物質意義的利益。一個人越是為了“名譽”犧牲其財產、家庭及自己的生命,就越被認為是道德高尚的人,它成為道德定義本身的一部分,是這些國家經常提倡的“精神”價值的基礎。它確實給他們帶來了巨大的物質損失,很難以利害得失來衡量。正是在這一點上,這種名譽觀與充斥於美國人生活中的劇烈競爭和公開對抗形成明顯的對照。在美國某些政治或經濟交往中,對保有也許並無限制,但獲得或保持某種物質利益則一定是一種戰爭。至於像肯塔基山中居民之間的械鬥,那只是例外,那裏盛行的名譽習俗屬於“對名分的義理”範疇。

不過,任何文化中“對名分的義理”以及隨之而產生的敵意和伺機報復,絕不是亞洲大陸道德的特點。它不是所謂東方氣質。中國人沒有這種特點,暹羅人、印度人也沒有。中國人把聽到侮辱和誹謗就神經過敏看做是“小人”,也就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人的特征。不像日本把對名譽的敏感看作高尚理想的一部分。在中國的倫理觀中,一個人突然開始使用不正當的暴力來肆意報復所遇侮辱是錯誤的。如此神經過敏,他們覺得可笑。他們也不會下決心用一切善良與偉大的行動來證明誹謗是無根據的。在暹羅人身上根本看不到對侮辱如此敏感。他們像中國人一樣,寧願讓誹謗者處於尷尬地位,也不設想自己的名譽遭到傷害。他們說:“容忍退讓是暴露對方蠻橫無理的最好辦法。”

要理解“對名分的義理”的完整意義,必須通盤考慮日本各種非侵犯性的道德。復仇只是在特定場合要求的這類德行之一,此外還包括穩靜的、克制的行動。一個自重的日本人必須堅忍和自我克制,這是他“對名分的義理”的一部分。婦女分娩時不能大聲喊叫,男人對於痛苦和危險必須處之泰然。當洪水沖到日本的村莊時,每個持重的日本人必須帶好必需品,覓妥高地,不能亂喊亂跑,張皇失措。秋分前後台風暴雨襲來時,也能看到同樣的自我克制。這種行為是每個日本人所具有的自尊心的一部分,即使他不能完全做到。他們認為,美國人的自尊心不要求自我克制。日本人的這種自我克制中還具有位高則任重的含義。在封建時代,對武士的要求比對庶民要高,對平民雖不是那麽嚴格,仍是一切階級的生活準則。如果說,對武士要求能忍耐極端的肉體痛苦,那麽對庶民則要求能極端順從地忍受持刀武士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