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二章 誠實與謊言(下)

今天出席聽審的業內人士很多,其中也包括帶研究生來上課的司徒巖。司徒巖就坐在曹雲隔壁位置,他轉頭對身後一排的學生說:“陸一航回答問題的速度和語氣給他加分,但是陸一航始終無法回答為什麽李寶對他厭惡態度的問題,陸一航之前也應該感受到李寶的冷淡態度。同時陸一航過於保守,他應該先承認社交軟件的內容,讓自己人設有清晰的定位。由於他沒有主動說明和李寶的交流,有經驗的法官會否決他的人設。控方這一招破了陸一航最有利的證據:真誠。說明了陸一航是有選擇性的真誠,其本人證詞並不可信。”

一學生輕聲道:“教授,可是人證和物證都沒有清楚說明陸一航讓李寶作偽證。”

司徒巖回答:“不,已經間接說明。陸一航不應該承認讓李寶在法庭上不要亂說話,這代表李寶可能對陸一航說過什麽不適合在法庭上說的話。而檢察官故意不問清楚,疏忽掉這個細節,陸一航沒注意到這個細節是致命傷。一旦結案陳詞中檢察官重點強調,陸一航沒有準備情況下難以招架。加上多個核心問題無法回答,李寶死人證咬的太緊,陸一航今天恐怕難以全身而退。”

司徒巖:“本案中,控方為攻方,九尾檢察官厲害在於她並沒有打算在庭辯環節將死陸一航。她堆積陸一航的不利又弄不死陸一航的資料,如果沒有猜錯,她的殺手鐧是結案陳詞。這就是我經常對你們說的結案陳詞的重要性。雙方都有同樣時間準備結案陳詞,作為辯護律師,你們能不能在控方念讀完結案陳詞之後,立刻在腦中修改結案陳詞?大部分人做不到,做不到的原因是因為沒有把握控方的核心和案件的核心。”

司徒巖:“很多人只看見控方的核心:陸一航無法回答為什麽李寶厭惡他的原因,控方一直圍繞這個問題做文章。但是這不是控方的核心,控方核心是一條證據鏈。第一點:陸一航承認對李寶說過,在法庭上不要亂說話。第二點:李寶後悔沒在法庭上說實話。第三點:李寶討厭陸一航。結案陳詞一旦三點串聯一起,就形成一個概念:陸一航阻止李寶在法庭說實話,庭審結束後李寶後悔,因此討厭陸一航。”

司徒巖:“李角是九尾的好牌,只是九尾沒想到陸一航直接承認了自己特意說明讓李寶不要亂說話這一條。這一條是很要命的,等同律師制止被告說出對被告不利的證詞。原則來說沒有問題,律師要為雇主利益著想。問題在李寶想說話,並且留下遺書間接指證陸一航,這樣事情就鬧大了。”

律師替被告人隱瞞部分事實,和教唆被告人隱瞞部分事實,兩者有天壤之別。利用律師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制止被告人說明事實的行為,涉嫌教唆被告做偽證。

學生問:“陸一航應該有罪了?”

司徒巖搖頭:“不一定,我旁邊有人在幹壞事。”

學生看向曹雲,曹雲收了手機送給學生一個甜蜜的笑容。聽審見過幾次,都算熟人。

十秒之後,突然警鈴大作,火警被觸發。按照規定,這時候必須停止所有工作,建築物內的人有秩序的撤離建築物。

法官宣布:“本案暫且休庭,改日再審,退庭。”

寒子坐在過道,看一號法庭有人出來,立刻電話:“對不起,我不小心觸發了火警……對,法院……我確定是我不小心觸發的火警,我會向當地派出所自首。我叫嚴子寒,這是我的聯系電話……對不起,對不起。”

法律規定:故意觸發火警為謊報火警行為,必須受到治安處罰。如果是無意觸發火警,屬於意外,不屬於違法,但必須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無意觸發火警,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擾亂了公共秩序,有可能被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諸如寒子這個行為,無意觸發,立刻糾正,態度良好,投案自首,通常也就是對寒子進行批評教育。

這就是法律,幹了壞事,付出代價。至於犯罪成本和收益成本的不平衡,那就屬於法律漏洞。如今白領犯罪流行,是因為白領們是法盲嗎?當然不是,他們受到的教育通常很好,只不過衡量犯法的代價與風險後,選擇了犯法。在他們看來犯法就是一種成本和風險。

九尾很快知道是寒子誤觸火警,她當然知道是曹雲搞事。但是沒有證據,也不可能有證據,她拿曹雲沒辦法。內心中九尾也希望曹雲能接案,她想再次見識曹雲在法庭上顛倒黑白,翻雲覆雨的能力。

……

陸一航的保釋有效期是開庭前,開庭後陸一航又被送到了看守所。

曹雲和高山杏去看守所看望了陸一航:“你知道什麽叫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