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八章 三選一

石英:“這我不太清楚。”醫院行政與業務分離。

王磊站起來:“醫院律師接觸小石雙親,不代表他們在協商賠償,有可能願意提供道義幫助。比如考慮到雙親的心情,有沒有醫院力所能及,能幫助的事情。”

曹雲問:“比如免費測個血壓?”君不見多少藥店門口免費測血壓,風氣真好,大家都是活雷鋒。老板竟然發工資讓員工去當義工。

王磊被問的不知道怎麽回答,無奈道:“也許吧。”好想扁人。

曹雲道:“看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中死亡是跑不掉了,那我們只能來探討一下故意傷害這個問題了。我先說明我方的觀點:小石威脅到小花的生命安全,小山在非暴力不能阻止小石的情況下使用了暴力,其主觀行為符合緊急避險,因此其客觀行為不能被定義為故意傷害。準確來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致人重傷和致人死亡在刑罰上區別不是很大,從某種角度來說,致人重傷可能要賠償的錢會更多。故意和過失區別就大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十年起步,死刑封頂。過失致人死亡三年起步,七年封頂。情節輕的三年以下。

王磊很不解:“曹律師你是不是弄錯了?監控顯示小山用板磚拍打小石的後腦,是主動行為,怎麽是過失呢?如果是小山舉了板磚,小石主動用腦後撞擊板磚,那才能稱為過失。”

曹雲道:“法律規定: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傷害他人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等這個字需要解釋或補充。否則等字給了法官極大的權限,大陸系法律中,等是常用詞。要麽人們不會說尋釁滋事等是口袋罪。

曹雲道:“檢控官,我們首先就事件先進行定義,否則會浪費時間。你看我這麽描述對不對:小石十分鐘內多次挑釁,攻擊和謾罵小花,其中包含了一些比較惡毒的言語。”

王磊點頭:“沒有疑義,警方對目擊證人做的筆錄說明了這點。”

曹雲道:“第二個認識:小山試圖阻止小石攻擊小花的言語和肢體動作。”

王磊:“沒有疑義。補充一點,根據監控和筆錄,小山阻止小石有肢體小沖突。”

曹雲:“小石的體重、身高和力量超過小山。”

王磊不吭聲。

曹雲也不追問,抽出幾張復印件給法官和陪審團,這不是證物,是對受害者和被告的基本資料。數據中小石的體重為九十五公斤,身高一米八五。小山的體重五十五公斤,身高一米六三。

曹雲道:“很顯然現場情況是這樣的:對小花情況極其焦慮的小山,在使用語言和肢體無法阻止小石,反而被小石輕松推開情況下。小山要阻止小花跳下來必須先阻止小石的攻擊,這也是當時小山為拯救小花所能做的唯一一件有意義的事情。在武力存在差距的情況下,小山想起人群外有板磚,於是他無奈的使用了武力阻止小石。事實證明這個手段很有效,在樓下出現這個變化後,小花放棄了自殺。”

王磊道:“對方律師,在開庭時候我已經說明了幾點,我再重復一下:小花聽不見小石的聲音。由於角度太小,小花無法清晰領會樓下人的肢體動作,並且小花在做筆錄清楚說明,自己是受到警員的勸說才放棄自殺,和小山與小石沒有任何關系。”

曹雲道:“我們一個個問題處理,首先是小花聽不見樓下的聲音,但是樓下人知道小花聽不見他們的聲音嗎?在警方對目擊者做的筆錄中,80%的圍觀群眾表示對小石的譴責,他們同時表示擔心小花會因為小石的言語而沖動自殺。剩余20%的圍觀群眾也沒有提到小花聽不見樓下聲音。且不說圍觀群眾心態如何,可以看出,圍觀的所有人都不清楚小花聽不清楚樓下的聲音。這其中也包括了在現場超過十分鐘的小石。如果小石知道這一點,他也不會潑婦一般長時間在樓下起哄,責罵,挑釁和對小花人身攻擊。”

曹雲道:“控方的實驗報告是:小花聽不清楚樓下的聲音,不代表聽不見樓下的聲音。有理由相信小山和廣大群眾是一樣的認識,他們都認為小花能聽清楚小石對其攻擊的語言。筆錄就是最好的證明。根據民間機構反自殺聯盟的數據統計,有30%的成功自殺者都是受到圍觀人員的挑釁和鼓勵,最終進行了自殺。小山主觀沒有傷害小石的意思,他主觀上是阻止小石對小花進行傷害,所以才用板磚攻擊了小石。”

王磊有些難,他沒有看完目擊者的筆錄,同時他不認為這會是曹雲辯護的核心內容。他認為曹雲會從醫院打開缺口。王磊不能否認十多位目擊證人的筆錄,王磊也相信曹雲不會亂說。

王磊的思維:小花聽不見,所以小石對其沒有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