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八章 正奇之道(上)

應小郭邀請曹雲去大宇島辦事,期間大宇島發生一起命案。礦石從井下後院入侵井下家,被井下布置的電貓電死。根據實際情況,曹雲列出三個可能。

第一:井下無意傷人,布置電貓防禦山鼠,導致礦石死亡,不負法律責任。

第二:井下存在有阻擋外人入侵的想法,但沒有殺人的想法,布置電貓尋求安全感。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井下明知道有人會入侵自己的後院,明知道電貓會導致他人死亡,仍舊購買和布置電貓,最終導致礦石死亡。故意殺人罪。

這案子和犯伍有什麽關系?

犯伍就是大宇島人,在大宇島出生,初中和父母離開大宇島去了名唐,後到東唐攻讀大學。井下是犯伍的教學老師。井下三審前犯伍才知道這件事,他甚至去旁聽了陸一航主導的三審辯護。

他不是曾經檢察官犯伍,他是來找場子的,他是來給井下翻案的。

這似乎是唯一能為井下翻案的辦法。有沒有效果不知道,但犯伍還是通過網絡社交平台聯系到烈焰,希望烈焰能接納自己的申請,在烈焰法庭重審礦石遇害案。

管家在犯伍介紹完畢後,道:“控辯雙方有24小時準備時間,所有的材料都送到各位的電腦,房間和手機中,請仔細查閱。另外從今天開始,在征得房主允許後,可以留宿房主的住所。”

……

24小時太多了,曹雲和九尾對礦石遇害案都非常熟悉。

本案辯方無法開辟新戰場,必須正面和九尾交鋒。因為關鍵點在井下的口供。本案的性質是主觀決定罪名,疑犯井下為什麽布置電貓是直接對井下罪名的定義。在警方經過三天審訊之後,井下承認自己購買和布置電貓時候,想過入侵者會被電死。

九尾監督下的警方審訊並沒有違反法律和規定,三天時間一共審訊十次,最長時間為40分鐘,最短審訊時間為25分鐘。總審訊時間、單次審訊時間和審訊方式都沒有超過法律規定。

深夜,歐陽逸聽完曹雲的說明後:“九尾沒有違規和違法行為,其取得的口供真實有效。同時被告井下不可能出席大名城法庭,也不可能改口供。再者,在一審,二審中,井下根本沒有翻供的跡象。”

曹雲問:“你有思路嗎?”

歐陽逸道:“第一條思路,井下家被入侵,私人財產被破壞。在井下報警,警方無法保護井下的情況下,井下采取一定的自衛態度和手段,是符合情理的。這條思路就要看陪審團能不能接受。我們的劣勢是井下沒辦法出庭,井下不開口,我們很難說服陪審團。”

歐陽逸道:“第二條思路簡單粗暴,對九尾督促的審訊工作進行全方位的質疑。這是曹雲你擅長的領域:奇襲。但是麻煩在,三審時候九尾就自己審訊的問題已經打敗了陸一航,九尾具備了對待這個問題的態度和經驗,這樣一來就不存在奇襲之說。一旦在此問題上庭辯膠著,即使是我們略占上風,陪審團也不會站在我們這邊。”東唐公信力是很高的,九尾沒有違反法律,陪審團肯定會傾向九尾。

這就是曹雲提出的踩死九尾戰術。不過如歐陽逸所說,本戰術要奇襲為主。不踩則已,翻出底牌後,踩不死九尾,那只能井下去死。經過真實三審,九尾肯定有準備,這招已經難以奏效。

歐陽逸問:“曹雲,你有想法嗎?”

曹雲回答:“有點想法,是不是可以考慮科普下法律的基本知識。”

歐陽逸會意一笑,撥通電話:“節目組,確定證人可以出席嗎?”

節目組回答:“確定,證人明天上午到達大名城。”

歐陽逸:“我需要和證人聊一聊,采集一些線索。”

節目組:“沒問題。”

歐陽逸掛電話道:“我們先出奇兵,盡可能避免和九尾在她戰場上正面交鋒。”

……

犯伍案,或者說井下案在民間重新開庭。犯伍代替井下站被告席。陪審團就坐聽審席。兩個陪審團被屏風隔開,互不相見。這已經不是真人秀,更像是社會調查節目。

在控方說明事情原委,案發經過等內容後,司馬落要求1號證人出庭。

1號證人是井下的妻子。九尾知道歐陽逸和曹雲又要開辟新戰場,但是她不知道這兩人耍什麽寶,還沒有進行辯護和說明就請證人。

曹雲:“證人,井下和你是什麽關系?”

證人:“夫妻關系。”

曹雲:“幾年了?”

證人:“四十快五十年。”

曹雲:“案發前你們家購買了電貓?”

證人:“是的。”

曹雲:“你們家被人入侵,打破你們玻璃後的第二天,井下聯系自己東唐的孩子,購買電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