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九章 答辯會

司馬落不想再說什麽,這次認定大聯盟為犯罪團夥是比較草率,甚至違反各國法律規定。認定一個犯罪團夥,首先最少要先認定一位主要團夥成員身份,另外還有團夥結構,盈利手段,犯罪手段,最終才能設定出犯罪團夥的框架。比如烈焰法庭被定性了框架後,烈焰答辯會因為和烈焰法庭運行模式接近,主要成員參與,就可以直接認定為烈焰答辯會為烈焰法庭。

曹烈背叛了高巖警隊,警方懷疑他去了大聯盟,但是沒有證據證明他去了大聯盟。大聯盟運作方式,資金動向等等都不清楚,這時候就將大聯盟定性為犯罪團夥,只是遏制了大聯盟的快速發展而已,對打擊大聯盟並沒有任何幫助。相反,有可能會助漲大聯盟的業務擴張。

比如明天,大聯盟宣布倒閉破產。後天,小聯盟宣告成立。小聯盟就不算認定的犯罪團夥,需要國刑再次重新認定後才行。要認定大聯盟,必須必須必須認定一名重要成員。

問題在於沒有什麽國家對打擊大聯盟有太大的熱情,沒有興趣投入大量資源去搜尋大聯盟的信息。

為什麽沒有熱情呢?大聯盟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反而是提升了治安,降低犯罪的惡劣性。比如一家綁架商戶,他原本是沒有規則的,他想綁架誰就是誰。加入大聯盟後,他的行為就受到了約束,比如不能隨意撕票,比如保障肉票的健康,比如收到錢之後必須釋放肉票,比如在兩年或者五年之內,不得對肉票直系親屬進行再次綁票。商戶增加了信譽,被綁親屬相信大聯盟,願意給錢,願意贖回肉票。

無論有沒有大聯盟,因為市場的存在,綁架團夥就是存在的。滅了這夥人,還會有其他人看見這個市場。沒有規則的約束,他們會殘暴對待肉票,侵犯肉票,甚至在收到錢後撕票。

大聯盟的危害肯定是存在的,但是並沒有導致治安的劇烈惡化,並且大聯盟的目標和買家是上層人,對占據多數的底層和中層人來說,更多是談資而不是恐懼。目前各國並沒有按照一個大團夥對大聯盟進行打擊,而是在本國區域內對犯罪的商戶進行打擊。

曹雲也是才明白東方采用的半文半武內容。雖然半文半武的方式是他提議的,但顯然東方做法更為聰明和理性。東方不想卷入是非,他利用朋友對大聯盟進行遏制,但是並沒有對大聯盟產生實質的傷害。大聯盟在知道東方不是鬣狗後,作為一個成熟的團體,也不會因此進行損人害己的報復。雙方接受目前的局面,將往事一筆抹掉。

……

曹雲想過烈焰囂張,但沒想到這麽囂張。第二天電視一台播放了烈焰的廣告。

烈焰答辯會將於某年某月某日,在公海某郵輪進行,就某案件法律問題進行研討,具體案件細節和參加細節,登錄某某某網站進行咨詢。

怎麽辦?電視一台態度很明確,這廣告沒有違法,所以他們播放了。網站也沒有違法,不能封停。烈焰答辯會的舉辦公司為注冊在南美一小國的名為烈焰法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業務提供法律咨詢。由於他們公司接到了一單業務,以公司之力無法完成業務,所以才向東唐投放廣告,希望東唐司法人氏參加答辯會。

案件內容:A和B是兄弟。他們家附近停車場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案發後,警方在他們家中找到了證據,A在上大學,在家的B一聲不吭。於是B被捕,最終零口供判決B罪名成立,無期。

十五年後,A出車禍死亡,B的律師幫助B提出了申訴,說明B不是殺人兇手。理由是,案發期間,B在五十公裏外的城郊銀行。B在城郊一家工地工作,案發當天B前往工地領取薪水。三個小時後也就是下午四點,停車場命案發生。下午三點五十分,B將自己領取的薪水通過城郊銀行存入A的戶頭。

也就是說,B是絕對不可能在十分鐘之內飛到五十公裏外的停車場作案。

警方查詢了證據,B當天三點五十分確實存錢,存單附件還在,上面簽字人確實為B,B在存錢之後經過銀行工作人員的遊說,開辦了銀行卡。基本可以確定,B不是殺人兇手。

B承認自己回家之後,發現A在家中非常慌張,身上還有鮮血。A告訴B,自己惹事了。B讓A回學校,什麽都不要說,什麽都不要管。第二天警察持搜查令進入他們的家。

B是知道A犯罪,但是他選擇了沉默,替A扛罪。在A死後,B說明真相。

經過法庭裁決,A犯有妨礙公務罪,包庇罪,最終被判處五年監禁。由於其羈押期限超過五年,當庭釋放。

出獄後,B則通過律師進行司法索賠,按照法律規定,提出了3650X500,一共182萬的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