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八章 學習(下)

曹雲道:“這時候辯方律師就尷尬了,他如果全力和你爭辯搶奪罪和搶劫罪,就必須承認被告是搶奪者。他不爭奪的話,被告就有可能被控搶劫罪。通常來說,檢方會提出指控是掌握有優勢資源的,實際證據的。我如果是辯護律師,我不會僥幸的認為被告有可能脫罪,我必須和你爭辯搶奪罪還是搶劫罪。兩者的罪行完全不一樣,刑期也是天差地別。好,遇見南宮騰飛這樣的老油子,未必有效,但是你要想一個問題,你吃虧了嗎?你沒有吃虧,你仍舊可以繼續指控搶奪罪。這就叫物盡其用。”

司馬落感覺挺有意思的,但是總感覺是不是太無恥了點。曹雲的說法可以具體化到一百塊錢,司馬落有五十塊,被告有五十塊。司馬落在不丟失自己五十塊的基礎下,盡可能的去搶被告的五十塊。能搶到多少算多少,搶不到我也沒損失。

這是要做筆記的,這個想法很好。司馬落態度立刻轉變:“曹律師,晚上吃什麽?我請客。”

曹雲:“吃是小事,你隨便叫個自助餐,獨樂樂不如眾樂樂。”

司馬落擦把汗:“曹律師,我的收入和你們不能比,不能動不動就自助餐。”請酒店到律師所布置自助餐,很貴的好不好?

曹雲道:“司馬,有句老話說的好,吃虧是福。你剛才很不高興,我能理解。但是你只是不高興,我就不理解了。難道你就沒有發現一些東西嗎?正常來說,司馬你有這個腦子。但是你生氣了,生氣的人是沒有腦子的,他們會有強烈的主觀意願排斥任何對他們不利的信息。順便說一句,激怒檢控官也是律師的一個策略。反過來,你就沒想過怎麽激怒被告,激怒辯方證人,激怒辯方律師嗎?”

司馬落若有所思。

曹雲再問:“值得自助餐嗎?”

司馬落苦笑:“我明白了。那……這吃虧又能學到什麽?”

曹雲道:“書非借不能讀也,沒有慘痛的付出,你怎麽能努力的學習和思考呢?你花一千塊買馬,和你傾家蕩產買馬,兩種狀態能一樣嗎?”

司馬落想了一會:“有沒有可能你就是想吃自助餐,所以才忽悠我呢?”

曹雲驚嘆鼓掌:“你看,這就有效果了,竟然一眼看破了我的心思。”

司馬落不知道怎麽用詞語來形容自己的心情,自己應該感謝曹雲,還是一腳踹死曹雲?

……

接下去就要和石梅、一河和高尚漫畫社進行會談。就曹雲來說,他並不希望打官司。官司打贏了也沒有利益點。這也是司徒巖建議衣美不打官司的原因。

又是一個法律問題。

很多人不清楚抄襲是什麽罪,是違法還是犯罪,或者是民訴。

按照法律規定,以盈利為目的的抄襲屬於違法行為,比如一些網站轉載蝦的書,就屬於違法行為,其盈利點在網站的流量。雖然蝦的書不能貢獻多少流量。一旦抄襲盈利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也就是刑事罪。(高巖)

本案是抄襲嗎?不一定,侵權,抄襲和咋騙的因素都存在。如果民訴,曹雲會告侵權,而不是抄襲。因為石梅現在還沒有正式連載漫畫,還沒有盈利,就算抄襲官司打贏了,賠償也很少。侵權則不一樣,侵權可以要求賠償自身所有的損失。但如果告侵權,也有一個缺點。

侵權屬於違法行為,民事責任範疇,除非侵權行為具備嚴重社會危害性,否則不屬於刑責範圍。實際上,是違法還是犯罪,區分點在於是否對社會存在有比較嚴重的危害性。

如果曹雲控告抄襲,官司贏了,扇美獲得的利益很少。如果曹雲告侵權,對方不會畏懼,因為不用坐牢。所以曹雲舍棄了石梅,轉而對一河下手。一河的弱勢在於他涉嫌職務犯罪。

四方會談,曹雲也不想浪費時間,直接說明了目前的情況,道:“現在是我方提出的協商條件,條件一:賠償扇美小姐五十萬元。條件二:紙質文字形式承認扇美為哀夏魔力系統和世界觀為原始作者。條件三:承諾不再侵犯扇美小姐的著作權。我能提供的是,撤銷立案申請。商業信息盜竊案屬於輕罪,從申請到最後批準立案的時間在一到三天之間。不過作為一名小有名氣的律師,我相信明天上午就會收到立案通知。幾位不是法盲,應該知道,刑事案一旦立案,我是無法阻止調查的。在刑事案結果出來之前,我也不能就相關案件提出民訴。”

曹雲看手機:“現在是下午五點,六點之前請給我回復。順便說一下,我不想事情太麻煩,否則我應該等司法機構對案件有明確判決後,再進行民事索賠。相信我,在有刑事判決的基礎上,我要的不會是五十萬,最少翻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