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 養或非養

第一次開庭。

曹雲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太郎和青青存在有撫養事實,雖然青青並非太郎的親生女兒,但是按照法律規定,養子女擁有和親子女一樣的遺產繼承權。作為有繼承權的青青被其他繼承者排除在外,所以提出訴訟,請求法庭同意,將青青列為山青太郎遺產合法的第一繼承人之一。

對方律師代表張律師則認為,二青隱瞞青青非太郎生育之女的事實。另外雖然有共同生活的經歷,但是只有太郎對青青的教導,青青未有任何贍養太郎的舉動。所以要求法庭駁回原告律師的訴求。

第一位證人出庭,證人是青青的母親,太郎的偏房:二青。

由於是原告證人,由曹雲先發問:“二青女士,請問,青青知道太郎不是自己的父親嗎?”

二青回答:“不知道。”

曹雲:“那太郎知道青青不是自己親生女兒嗎?”

二青回答:“也不知道,甚至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上次開庭後,三青出示了DNA報告後,我再次做DNA鑒定才確定這件事。”

曹雲驚訝問:“怎麽會這樣?到底發生了什麽事?”

二青回答:“那天我和太郎因為一些瑣事爭吵,事後心情不好,就去了家附近一家酒吧喝酒。迷迷糊糊中有人送我去附近的賓館,第二天醒來時候,我發現自己的衣裝還算完整,但是又有一些被侵犯的跡象,我無法肯定到底發生了什麽事,只希望不要發生什麽事。”

曹雲點頭:“也就是你還是主觀的認為青青是太郎的孩子。”

二青回答:“沒錯。”

曹雲面向法官道:“這是一個誤會,一個不美麗的誤會。從法理上來說,青青肯定不是太郎的女兒。但是他們之間並不知道這件事,也就是說他們以父女身份生活了很多年,完全符合了養父女的關系。青青上的學校都是私立貴族學校,以二青女士的收入是不可能供養的起的,所以可以確定青青在成長過程中很大一部分花費都是太郎供應,符合了撫養關系。”

“反對。”張律師站起來道:“按照繼承法規定,是否養子女有一個先提條件,那就是是否正當通過法律收養的子女,青青和太郎之間沒有任何的撫養手續,只是大家一直認為青青是太郎的孩子,所以才認為她有繼承權。事實顯然不是這樣。”

曹雲從文件中抽出一張紙出來,舉在手上:“這是山青家族的族譜,上面已經有青青的名字,並且到太郎死亡後,乃至現在青青的名字還在族譜上。族譜雖然不是合法的證明文件,但是可以做為很重要的參考證據。”

張律師道:“那是因為太郎認為青青是自己的孩子,所以才加入族譜。”

曹雲反問:“你有什麽證據證明這點?”

“這……這為什麽需要證明?”張律師有些惱火:“這是基本邏輯,太郎從來不知道青青不是自己的女兒,太郎是被欺騙的,所以才會在族譜中加上青青的名字。”

曹雲道:“你的意思是,如果太郎知道青青不是自己的親生女兒,那麽將青青名字加入族譜,就代表太郎承認青青是自己的女兒。”

張律師一時間愣住,幾個律師湊在一起嘰嘰咕咕,法官道:“被告律師,請回答原告律師的問題。”

張律師道:“如果太郎知道青青不是自己女兒,又沒有消除青青在族譜的名字,確實可以證實太郎收養了青青。但是,二青女士已經證明,他們雙方是不知情的。也就是說,族譜上的青青名字沒有任何意義。”

曹雲微笑,對法官道:“申請第二位證人出庭。”

法官問:“被告方是否有問題要詢問證人?”

張律師回答:“暫時沒有。”

法官道:“請原告申請的第二位證人,三青上庭。”三青為原配大青的大女兒。

三青雖然屬於被告方,但是由於是曹雲申請,所以還是曹雲先發問,否則曹雲不問,被告方不知道曹雲為什麽要將三青申請為證人。

三青站立到證人席上,不是很高興,曹雲還沒開口,三青就先開口:“現在的人還要不要廉恥?不是親生的都要來搶遺產,你要不要臉?”三青指侯庭室的位置吼著。

法官:“肅靜,證人你的行為屬於擾亂法庭秩序行為,這次是警告。”東唐法官可以當庭宣判擾亂法庭秩序的處罰,最高監禁十五天。

三青律師一直擺手,讓三青不要亂來。

法官道:“原告律師,你可以開始了。”

曹雲走到三青附近,問:“青青的DNA報告是你提供的,對嗎?”

三青點頭:“沒錯。”

曹雲問:“你為什麽會認為青青不是太郎的親生女兒?”

三青:“一看那表樣,就和她母親一個模子刻出來的,肯定不是我爸的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