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判官之章(七)(第2/4頁)

雷蒙德聞言,當即面露驚訝道:“你早就知道這個縮寫的意思?”

“我一直都知道,可惜你到現在才來問我。”卡門這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你早點來問,沒準我們有機會救呂特一命。”

雷蒙德一時語塞,幾秒後,他又轉而問道:“那……22040927,格林又是?”

……

“22040927”一看就是一個日期,而“格林”作為姓氏也是比較常見的。

這串暗語的含義,和雷蒙德本人有直接關聯——指他曾經經手過的一個案子。

那是大約十五年前的事了,當時的雷蒙德還是一名初出茅廬的小律師。

雖然雷蒙德在校期間是非常優秀的尖子,但他畢竟出身平民家庭,沒什麽背景和人脈可以依靠,所以,踏上工作崗位之後,一切還是要從零開始。

他和其他尚無資歷、也無錢無勢的年輕律師一樣,有兩條路可以選:

第一條,去那些知名的大牌律所裏當見習律師,一邊做繁瑣的文書工作、一邊溜須拍馬,等著有人提攜他上位。

第二條,去法院掛個公辯律師的名額,同時自立門戶,找個車庫之類的便宜地方當辦公室,一邊處理法庭指派來的“燙手山芋”,一邊祈禱自己可以靠某個能引起話題的大案一飛沖天。

雷蒙德不是那種甘於屈居人下的人,他的野心和抱負遠不止是當一名成功的律師而已,他的自信和能力也都很強,因此,他自然是選了第二條路。

結果,在那條路上走了沒多久,他就接到了一個非常棘手的案子……

案情其實很簡單,一名姓格林的高中女生,因在學校裏遭到霸淩和毒打,在自衛時,失手將一名霸淩她的女生的左耳打聾了。

那個霸淩女孩的家裏比較有錢,通了很多路子來打這樁官司;而格林的家裏很窮,只有一個單親媽媽,根本負擔不了律師費,所以當遍體鱗傷的格林被一個除了耳朵哪裏都沒事的人送上被告席時,她也只能去依靠法庭指派給她的律師……也就是雷蒙德了。

2204年9月27日,是那樁案件一審判決的日子。

格林最後被判處了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一年執行。

這個結果,顯然是不公平的,不過,在法庭上,本就沒必要談論什麽公平,而應該談論法律。

法律上來講,這已是雷蒙德所能取得的最好的結果了,這也是他首次用“妥協”去換來的“勝利”。

雷不是傻瓜,在第一次庭審過後,他就知道,這場官司是絕對贏不了的——因為整個法庭都在設法讓他輸。

雷並不畏懼控方聘請的所謂名律師,以他的業務能力,加上案件本身的事實以及諸多十分清晰的證據,他有把握不會在辯論上輸給任何人。

可是,在那次庭審中,法官不停打斷雷的正常陳述,並時不時提示和糾正對方律師的失誤;控方和控方證人反復無常的口供和明顯的謊言不斷被采納,而格林的實言不斷被否定和質疑;控方律師可以肆無忌憚地對格林施壓、誘供、誤導、甚至侮辱,而雷的問話卻屢屢被叫停……

這樣的官司,若雷堅持撐下去,格林甚至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罰;那樣的話,她最美好的青春年華都將在監獄裏度過。

眼見如此,雷便跟格林攤牌了,他明確地告訴格林,這場審判不會再有真相和公平,黑白已經顛倒,結果已經注定,現在他們能做的只有止損;然後,他就跟格林分析了其中的利弊,並希望後者通過認罪來減刑。

在說服了格林後,雷蒙德便去和控方律師以及法官進行斡旋,試圖達成一筆“三方交易”。

值得慶幸的是,那名控方律師也還算有點良心,撇開自己的立場,他也不想趕盡殺絕,所以他努力去勸說了自己的當事人,並忽悠他們說不接受交易也未必會贏……

就這樣,承認了自己“有罪”的格林得到了上述的判決,且沒有上訴。

她那時是高二,判決下來後她便休學了,之後也沒再去上過學了;一年後,她的緩刑期結束,因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她獲得減刑不用再入獄。

也正是在那年,她和母親離開了尼德蘭郡,遠走他鄉,再也沒回來。

控方那邊呢,事後並沒有進一步去報復格林,倒不是沒試過,主要是因為審判後的一年裏格林幾乎沒走出過家門,日子久了,這事兒也就過去了。

法官和控方律師都收到了他們應得的報酬,而雷蒙德也在這件案子中得到了“成長”,他的處理結果還被司法界的同行們視為“出色”和“正確”的典範。

皆大歡喜?天理不存?

沒人會在乎。

我們大部分人都一樣,在作為旁觀者的時候,即使是憤怒,也是短暫的、理智尚存的、計較成本的……事情只要不是出在自己的身上,我們很快就會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