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章、聖人(第2/3頁)

臯陶是一位聖人,在這一點上,當年的崇伯鯀比之都有所不如。

後世有諸子百家,形容“聖人”之說各異,帝堯放勛、帝舜重華亦被尊為聖人。但在如今這個民智與語言都很樸素的時代,聖人的含義尚與後世的種種說法不同。

它並不是指人們想當然所理解的神聖的人,也尚不是指聖明的帝王,亦不是指各家教派學說的祖師以及所推崇的古人,更強調“人”的含義。

“聖”字為倉頡所創,臯陶是他的學生,得到的傳承主要並非符文神通以及修行秘法,而就是聖人之修。聖人能聞道,通達天地正理;聖人能宣教,解說世事真義;聖人有德行,能率眾而垂範。它指的是一種知行完備、才德全盡的修養。

所謂修養,並不是個別人所理解的那樣只是自己的事情,它必須由內而外,與世上的各種事物真正發生關系,才可稱知行完備。有些人在離開人間多年後,被後人尊為聖人,但在世之時就被稱為聖人的,便是臯陶,盡管此時所謂的聖人含義與後世略有不同。

臯陶是倉頡的學生,所得的傳承是聖人之修,為何不是聖人之學?學從何來,前人有創後人方有學,先有聖人之修,後有聖人之學。且不談臯陶的個人修養,他都做了哪些事,為何在當時就被稱為聖人?

首先要談中華天子冊封各部、治理天下時都做了哪些事,以什麽為依據?都要統一祭祀、頒布歷法、實行禮法,並制定各部公認的盟約。制定盟約的過程本就是中華禮法的一部分,如此也被視為推行教化,可是教化的形式與內容何來?

所謂禮法,並不完全等同於後世的禮儀和法律的概念,但它同樣是一種行事的規則,違反這個規則就會受到指責或處罰。對什麽樣的行為施以什麽樣的處罰或評價,也屬於這種規則體系。人類社會文明的誕生源於此,沒有這種規則體系就不可能形成社會文明體系。

走出蠻荒蒙昧,人之所以為人,源頭在此,這也是個廣義的開啟靈智的過程。規則的作用絕不僅是約束人們的行為,更重要的是保證一種秩序,使文明社會體系能夠更好地存在與發展下去。

規則須符合這種內在的無形規律,聖人亦稱之為道,此道為人道,否則它遲早也會被推翻與改變,而另一方面,規則的崩潰也意味著秩序的崩潰。它的出現是廣義上的靈智開啟後,世人的自覺過程,猶如從混沌走向清明。

上古無書,先民結繩記事,太昊創八卦之符,可用於計數、喻事、問蔔。所謂問蔔,最早其實是應前事之驗、為後事之鑒。那麽禮法是怎麽來的呢,就是歷代人所自覺的行為以及社會規範總結,在太昊開創中華時,已形成了一套相對完整而樸素的體系。

後世天子,不論是青帝、炎帝還黃帝世系,一直到帝堯時代,大體都遵循一種樸素的原則。比如出了什麽事情該怎麽處理,應召集各部君首共商,處理的依據往往來自於古代賢君被共同認可的處置經驗。

比如在軒轅為天子時,曾出了什麽事情、軒轅是怎麽處置的,到了顓頊為天子時又出了類似的事情,那麽就遵循同樣的處置原則,或者以之為參考,根據實情稍加變化。那麽此前從來沒有遇到過的事情呢?那就由顓頊帝與各部君首共同商討出一種處置方法,這種處置方法又成了後世所參照的原則。

顓頊帝處理了這樣的事情,到了後世帝堯為天子時又碰到了,就可參見顓頊帝的處置方法。而這種參照是否恰當,需要帝堯與各部君首共商。依前人之判例而斷,在朝之君首共決,日積月累,就形成了一套禮法體系。

很多很多年後的後世,世間有一種“判據法”體系與“陪審團”制度,依稀與之類似。這其中的差別或許很大,背景亦天差地別,但世事總有似曾相識之處。

禮法本身也是一種傳承積累,無書無典之時,或口口相傳,或神念心印相傳。神念心印是不可能推廣的,口口相傳難免有訛誤,甚至也不可能記述得完備真切。到了帝堯的時代,這種方式已經很難適應需要了,其弊端越來越明顯。

倉頡造字為文,棄天子位後被尊為史皇氏,因為他還做了一件事,便是以文字為載體,記錄上古以來所能搜集到各種史料,並將這些史料傳給了臯陶。

臯陶便以文作書,為中華編九典。他整理、修訂自古以來的禮法規則,考“太昊之規”、“神農之衡”、“軒轅之繩”、“少昊之矩”、“顓頊之權”,根據天下所需,制定了正式、明確的禮法體系。須知臯陶作書與後世人寫書,完全是不一樣的,過程艱辛無比。

後世皆謂臯陶作《獄典》、定《五刑》。實際上臯陶所作遠不止如此,他制定的是一整套社會運行規則以及完備的文明秩序體系,最為後人熟知的是“以五刑弼五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