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第三天。

“招不招?”遊縣令端坐於大堂之上,望著堂下被壓在地上的劉猛。

“小民真的……”劉猛痛哭流涕,此刻他真是後悔了。

“再打……”

賀穆蘭無語的看著遊縣令的升堂過程,被古代審案簡單粗暴到爆的辦法弄的啞口無言。

也確實痛快。

劉於安用自己的死誣陷劉猛沒有成功,但他卻成功的用自己的死驚起了人們對“劉猛謀奪家財”一案的注意。

賀穆蘭作為曾經目睹過雙方爭執,也是最後一個和劉於安相處過的外人,也一同參與了堂審,不過她是證人,又曾經有過官職,得以站在堂上,看著劉猛受罪。

升堂是要錄供的,賀穆蘭自然不會坑遠在邊關的花木蘭堂哥,所以端端正正的寫了“花木蘭”的名字,文書、縣吏看見這個名字都忍不住吃了一驚,而後竊竊私語。

在賀穆蘭說完了她為何會去劉家,在劉家的所見所聞,以及劉於安對她訴過的苦後,遊縣令又點了劉猛的家人、撮合劉猛租下劉於安田的鄉人來問。當年的中人已經搬離了劉家集,找他回來還要幾天,但遊縣令十記臀杖對著劉猛下去,劉猛還是交代了當初給他寫文書的那個讀書人住的地方。

這下幾樣證據其實已經全了,撮合兩家的鄉人最初是好意,誰也不知道會變成這樣,連劉於安都死了,當下他自然是老老實實的說了當年是建議死者的父親把田租於劉猛家種的。

但凡讀書人最討厭招惹是非官司,這裏又不能科舉,當官當吏全靠推舉,最重名聲,很少有識字的學問人,願意為不認識的人寫這種可能會引起糾紛的文書,所以能給劉猛寫文書的就那麽幾個,他一交代是妻子的舅家人寫的,頓時堂外聽審的鄉紳宿老齊齊“喔”了起來。

‘這貨絕壁是故意的!’

賀穆蘭看著遊縣令不停的問著劉猛一些旁枝末節的小問題,只要劉猛說不清楚或者稍有遲疑,就叫堂下皂隸行杖,心中忍不住好笑。

想不到這縣令也是個嫉惡如仇的,雖然不會枉判命案,但狠狠的讓這種惡人吃個苦頭卻是可以的。

由於證據基本齊全,劉猛前前後後挨了幾十下臀杖,即使他是個強壯的漢子也受不住了,後來幾乎是遊縣令問什麽說什麽,連遲疑一下都不敢。

古代的法律只有“律”,“例”和“判”多掌握在地方官手裏,也就是說,如何判,如何量刑,是審判的官員在律法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好惡來的。

遊縣令是徹頭徹尾的古代人,行事風格就是古代官員的作風。他年幼喪父,雖是出身高門旁支,但家境卻是貧寒的,小時候也靠宗族接濟長大。

他最恨這種欺壓孤苦之人,加上又可憐劉家的一雙兒女,便把劉猛重重的判了,引起堂審外的觀者陣陣叫好。

劉猛謀奪他人家產,被判發配邊關修葺城墻,每年需服苦役二百七十天。除了當庭銷毀假地契,還田與劉家外,遊縣令還判定賠償劉猛家的家產一半沒入族中,由族中承擔起撫養劉家兩個孩子,以及以後的嫁娶,撫養到成年後,這筆家產歸於族中撫養老幼孤苦之用。

有這麽個定判,劉家集人人都會爭著撫養劉家遺留下來的兩個孩子了。

後面的沖沒家產屬於遊縣令因為同情而為劉猛加的刑。

只是這刑加的人人痛快,沒有一個提出質疑,可謂“人性化”到了極點。

劉於安終是要回了自家的田地,以一種令人唏噓的方式。

而賀穆蘭得以用參與者的形式目睹了一場古代的官司。

“偵查”、“刑訊”、“搜索證人和證物”、“審問”、“定案”、“執行”……古代的縣府衙門幾乎是公檢法於一身,這也讓賀穆蘭對這古代的衙門十分佩服。

這時候一個案子會不會冤判,能不能判好,全看主官昏不昏聵了。

這遊縣令明顯是一位富有同情心,但是卻不矯枉過正,又有著自己智慧的年輕人,賀穆蘭對他很是欣賞。

只可惜大概是為了避嫌,遊縣令沒有怎麽和賀穆蘭溝通,而他雖然用的是賀穆蘭的那一套驗屍報告和結論來審問結案了“劉於安自殺案”,卻也沒有在卷宗和案子中提到任何和“花木蘭”有關的東西。

漢人比鮮卑人更注重女子這方面的操守,自秦漢以來,仵作全是賤籍,沒人自甘下賤去學這些東西或把這個作為得意事的。

遊縣令這般做是為了保護花木蘭,所以賀穆蘭領了這份情。

案子很輕易的結了,賀穆蘭和花小弟前後在虞城待了五六天,遊縣令考慮到他們是鮮卑人士,花木蘭身份又特殊,便沒有在審案期間讓他們和其他證人一起住在府衙,而是安排住在了此地頭人的家裏。

因為花小弟平日裏要負責養馬和種軍田,很少來虞城,回去之前,賀穆蘭便和花小弟在這裏的集市逛了逛,買了一些蔬菜的種子和鹽之類的東西回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