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章 合議庭的爭執,審判長:你想把我送進去?!(第2/3頁)

“被告方認為陳斌在本案當中行使的是正當防衛的職能,檢方對此有沒有什麽要陳述的?”

在休庭階段。

呂安和張夢兩個人就再次開庭的辯訴,已經整理好了。

面對宋遠輝的提問,呂安沉了口氣,開口:“對被告方陳述的陳斌行使的是正當防衛的職能,檢方對此並不認同。”

“首先……”

“被告方沒有證據能夠確切的能夠證明,陳斌用刀對李飛和徐冰等人進行攻擊的主觀意願不是故意犯罪。”

“當事人的口供。”

“不足以形成一條證據鏈。”

“依照著陳斌先前的口述,可以結合特定的場景和事實對於其主觀進行判定。”

“其次,被告方委托人提出來正當防衛……”

“對於這一點,檢方並不認同。”

“……根據刑法中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的解釋:”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於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這一條刑法的理解與適用內。”

“有這麽一點:其中表明了實施正當防衛是針對不法侵害者以及不法侵害者行為的制止,是出於維護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而行使的防衛行為。”

“在陳斌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

“李飛和徐冰等人,並沒有對於陳斌實施不法的行為。”

“當時陳斌在做什麽?”

“陳斌那時候是站在房間的角落內,沒有人對陳斌進行傷害行為,同時李飛和徐冰等人雖然是在對陳斌的母親何麗娟進行言語上的騷擾。”

“可是……在整個的這個過程當中,沒有太過於侵犯何麗娟的法律權益。”

“陳斌的攻擊行為,利用正當防衛來解釋,完全不合適。”

蘇白:“???”

這說的是什麽話……?

侵犯了就是侵犯了,沒有侵犯就是沒有侵犯,什麽叫做沒有太過於侵犯何麗娟的法律權益?

還有。

你說過程的時候,倒是把事情的經過都說清楚啊!

面對呂安的陳述,蘇白直接開口進行反駁:“我方認為檢方陳述的不全面。”

“首先,當時陳斌是站在房間的角落內。”

“對於這一點,我方不進行反駁。”

“但是具體的經過是什麽?”

“具體的經過是,陳斌在撥打完報警電話後,執法方過來查看了一下當時現場的情景。”

“沒有調節雙方的矛盾。”

“而是簡單的警告了李飛和徐冰等人,不要鬧出什麽其他的事情,大致意思就是說不要做的太過分。”

“接著就離開了現場。”

“在執法人員離開現場後,李飛和徐冰是怎麽做的?”

“根據詳細的口控,執法人員離開,李飛和徐冰等人的侵害行為再度升級了。”

“原本李飛和徐冰等人對於何麗娟只是言語上的侮辱,可是等到執法人員走了以後,才升級到了行為上的拉扯。”

“根據法律上,對於合法權益的認定。”

“合法權益不單單指的是生命健康,人身安全,還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

“而李飛和徐冰等人,在一開始的時候,對於何麗娟是語言上的侮辱,可是在執法人員走後,更加的囂張,進一步的逼迫何麗娟的人身自由,和侮辱其人格尊嚴,甚至在後面進行人身健康上面的傷害。”

“根據檢方陳述的,雖然李飛等人沒有人對陳斌進行傷害,可是陳斌在拿刀進行制止的這個過程當中,第一時間是阻止李飛與徐冰等人對何麗娟的不法行為。”

“第二:在陳斌對李飛和徐冰等人的不法行為進行阻止的時候,李飛和徐冰等人完全不在乎,仍然在繼續實施不法行為。”

“所以才有了陳斌繼續防衛的行為措施。”

“試想一下,在當時的那個場景當中,陳斌的母親正在遭受侵犯,他上前阻止,但是對方並沒有停止,並且繼續侵犯。”

“這種侵犯並不是生命健康方面的,而是針對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方面的合法權益。”

“在這個繼續侵犯的過程中,陳斌實施了他的防衛行為。”

“有問題嗎?”

“合法權益又不單單指的是人生健康的生命權。”

“同時,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也是一種不法的侵害。”

“另外,在基於這一點上,我想對於陳斌的主觀行為進行簡單的陳述。”

“在陳斌有殺人意圖的想法的時候,執法人員還沒有過來。”

“在此期間,陳斌聯系了相關的執法人員解決問題。”

“那麽就說明他雖然有這個想法,可是第一時間想到的解決方案還是尋找執法人員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