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五章 天憲

在大明,皇帝陛下的意志不容違背。

《明報》上很快刊登了關於李至剛案件的公開討論。

而且極為尖銳地提出了兩個問題。

一,《大明律》明確規定,禁止公、侯、伯、四品和四品以上官員及其家屬、仆人經商,但沒規定這些人在官員成為四品以前就是商人怎麽辦,而李至剛的嶽父是早在李至剛入仕乃至與自家女兒成親之前,就已經是個頗有家資的商人了,這種情況要怎麽判?

二,既然《大明律》沒有規定這種情況的判決方法,《大誥》也沒有相關案例的補充判決,那到底是按照“法無不可即可為”,還是“法無允許即禁止”?

如果是底下府縣的案件判決,當然沒有這麽麻煩,誰管你這些?主官想怎麽判就怎麽判,只要不是太離譜,根本沒人追究。

但李至剛不一樣,這是堂堂禮部尚書,肯定不可能隨便判。

在司法程序上,明代在懲治官吏犯罪上還是比較謹慎的,雖然在程序上規定了民間控告和禦史糾查兩種進入訴訟的程序,但是在審判形式上,明代法律規定的就很細致了,根據官吏的不同等級規定了不同的程序,同時還規定了奏請制度,以免對朝廷的職官體系造成破壞。

而李至剛享受的待遇就是最頂格的,三法司會審加皇帝最終決斷。

而且由於沒有任何明確的證據能夠給他定罪,只能確定他嶽父經營的古董店賣的東西有“一點點”貴,涉嫌了一些疑似交易的內容,而且有幾個並不算那麽關鍵的證人。

可古董這東西,同樣一件物品,有人覺得價值連城,自然就有人覺得一文不值,光靠這個是無法定罪的,證人的證詞也都沒有切實的證據。

據老朱親自撰寫的《醒貪簡要錄》規定,官吏貪贓銀六十兩以上者,梟首,並處以剝皮刑,衙門一側的土地廟被作為“皮場廟”,而且每當有官員繼任,都要進行一項恐怖的交接儀式,那就是把“皮場廟”裏的過去貪官的人皮“請”過來,人皮內塞草,做成人形置於公堂座椅上,以此警戒繼任的官吏。

李至剛如果被定貪汙受賄,那這個數目的古董價格,足夠他全家扒皮實草了。

可這違背了皇帝的意思,皇帝不打算讓李至剛徹底從廟堂上消失,他還有用。

因此,給他定罪的思路,一直都集中在《大明律》規定的四品及以上官員的家屬仆人不得經商上面。

但這樣定罪也會涉及到不成立的問題,硬判當然可以判,可如今按照都察院陳瑛給的口風,三法司在“統一意見”以後,卻只能把案件糾結的關鍵點公之於眾,交給公眾輿論去評判。

這就很容易與三法司的觀點背道而馳。

對於刑部這種立法兼司法機構而言,自然希望“法無允許即禁止”,這樣不僅自己的權限大,而且麻煩還少。

但對於公眾百姓而言,則肯定是希望“法無不可即可為”,原因嘛自不必多說。

中午,朱棣正在大殿內批閱奏疏,這些日子他每天都在忙碌。

而今日是朱棣登基一年以來,首次處理這麽多奏疏,他已經記不清有多少份了,但都堆積成山,堆在了桌子上,朱棣靠在龍椅的靠背上,伸手揉著額角,眉頭緊鎖。

朱棣在當燕王的時候,私底下不止一次地幻想過,如果自己當了皇帝會怎麽樣,他一直以為自己會成為他爹老朱那樣勤政愛民、英明神武的好皇帝,但是現在,他發現事情不是這樣的。

他娘的,奏折怎麽這麽多?

但他依舊不願意休息,不斷地寫字批復奏疏,希望盡量減輕一下心中的壓抑感。

“陛下。”門口傳來司禮監掌印太監黃儼的聲音。

“進來吧。”朱棣放下筆。

黃儼推門走了進來,躬身稟報:“陛下,國師請見。”

“宣。”朱棣道。

今年二月的時候,黃儼以宣旨太監的身份,受命與都指揮高得、左通政趙居任等前往朝鮮,答謝朝鮮國王李芳遠對朱棣即位的恭賀,賜給他新的誥命和印章,再次封他為朝鮮國王,並讓他把逃到朝鮮的建文帝的下屬遣返。

此事之前便提過,大明向朝鮮索要水牛和戰馬,並提出了邊界貿易的要求。

黃儼把事情辦的很漂亮,李芳遠很快就屈服了,朱棣很滿意,再加上他跟隨朱棣多年,是燕王府裏資歷最老的宦官之一,因此順理成章地被朱棣晉升為司禮監掌印太監。

而黃儼身上還有一個半公開的秘密,那就是他在燕王府的時候,便與燕王世子朱高熾不睦,而與次子朱高煦、幼子朱高燧過從甚密,尤其是朱高燧,黃儼是他的死黨。

看著姜星火,黃儼神色不變,輕輕抖了三下手中的拂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