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章 起風了(第5/5頁)

“當然有問題。”

一個公子便道:“以前戶婚律,只是說夫妻離異,妻子只能帶走嫁妝,如今還得分一部分家財,這是何道理啊!”

蘇軾笑道:“這是有前提條件的,就是男子想要休妻,且又找不到‘七出’的理由,故而可以以分家財的條件去休妻。”

那公子問道:“為何要這麽改?”

蘇軾回答道:“這是因為有諸多案例,證明有些丈夫想要休妻,但又找不到妻子七出的理由,就只能虐待妻子,逼迫其與自己和離。

基於這一點,立法會就考慮,允許丈夫在妻子未有發生‘七出’的情況下,單方面提出休妻,但是要支付三成的家財,以及每月給予一定的贍養費,確保妻子能夠生存下去。同時,妻子也有資格要求丈夫刊登文章,說明是他主動提出的,並非是自己不收婦道,保留自己的名聲。

但是,在‘三不去’的情況下,其中只有一種情況改為允許休妻,就是前貧賤後富貴,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丈夫要休妻,是必須支付一半的家財,其余兩種情況,丈夫還是不允許休妻的。”

這七出,就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妻子犯了任何一條,丈夫都可以休妻。

而三不去,就是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原本在這三種情況下,是不允許休妻的。

但是現在最後一種,改為是被允許的。

就是因為有很多案例,丈夫通過折磨妻子,逼著她跟自己離婚,人性就是如此醜陋,法律就只能改為,你實在要休也是可以的,可以通過分家財,支付贍養費來休。

理由當然是妻子的生存能力不如男人。

這決定權還是在丈夫手裏的。

妻子沒有太多休夫的理由,這跟以前沒有多少區別,一般都是丈夫犯了什麽奸淫罪,妻子就可以提出離婚,還有就是遭受虐待。

因被虐待,而離婚,這在之前也是法律允許的,有很多判例,但是臨時法還規定,在這種情況,妻子是可以要求分更多的家財,索要更多的贍養費,這就不是丈夫能夠決定的。

大家點點頭,表示也能夠理解,並不覺得太過分。

因為這裏是有一個前提條件的,就是妻子沒有犯七不出之罪,那就是賢良淑德,你還要離婚,那當然是你的不對。

蘇軾又道:“不過我還要提醒你們兩點,其一,就是士兵之妻,是法律重點保護的。與士兵之妻有染,那可是非常嚴重的罪,最嚴重者是可判死刑。雖然也可以通過錢財去和解,但最終的決定權是在士兵手裏。”

大家一聽,當即怒火中燒,你蘇子瞻什麽意思,我們是那種人嗎?

蘇軾打了個哈哈道:“我就是說說,各位切莫在意。”

又有人問道:“那第二點是什麽?”

蘇軾道:“其二,就是將來的婚契也必須與警署蓋章,才能生效,因為如今戶婚律涉及到很多財產分割,對於婚期也必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