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八十一章 謀反案(終)(第2/5頁)

接下來就到了結案陳詞的環節。

首先,當然是控方先結案陳詞。

張斐喝了一口茶水,站起身來,瞧了眼文案,道:“關於第一被告吳天,我只能說他所犯下的罪行是罄竹難書。

雖然對方一再試圖將他的形容一個普通的強盜,因為在《宋刑統》的法律條文中,謀反罪是被歸於‘賊盜律’。

但是,《宋刑統》對於謀反和強盜都有著非常清晰的解釋。

在《宋刑統》中,謀反罪,定義是謀危社稷。其中‘謀’指得是‘故意’,只有當你有目的,且故意做出危害國家和君主的行為,才能定義為謀反罪。

而強盜罪,是依靠暴力掠奪他人財物,這種行為當然也會危害國家安全,但其目的是占有他人財物,其造成的危害,也是非常非常小的。

二者還是有著明顯的區別。

而吳天所犯下的罪行,他的目的顯然不是要占有他人財物。首先,他對朝廷,對官府,對官員,是有著刻骨銘心恨,他渴望推翻朝廷、官府的統治,並且付諸行動,燒毀倉庫、打劫官銀、走私官刀,以及脅迫官員,對他唯命是從。

其次,在劉蓮的供詞中,她曾說道,吳天希望借她來做正規買賣。可事實證明,吳天是在借劉蓮賄賂或者要挾官員,來獲得一些違禁貨物,比如官刀,比如戰馬,比如弓箭,等等。

這也是吳天與普通強盜最大的區別,他不僅僅是在謀財,而且還在利用錢財,擴張自己的勢力,擴大自己的人際關系,甚至於滲透官府,腐敗官府。

最後,對方辯稱,吳天種種行為,是為受朝廷詔安,對此我不想再多說,因為他現在被抓了,他失去了這個資格。

根據目前證據,是足以證明,吳天是有理由,有預謀,且故意去破壞社稷安定。因此,我懇請皇庭判決吳天謀反之罪。”

說到這裏,他稍稍頓了下,又喝了一口茶水,翻了一頁文案,繼續道:“而關於羅海等三十三人,根據當下的證據,足以證明,他們資助吳天,不是想要避稅,而且捍衛自己本身的權力,以及去謀取更多的權力,其中甚至包括與朝廷抗衡的權力。

而縱觀歷史,但凡資助那些反賊的人,他謀取的都是權力,一種不受律法和制度所約束的權力。

而想要獲得這種權力,唯有推翻現有的制度和法律,而制度和法律是支撐社稷的兩根主要支柱,這絕對是在謀危社稷。故此,我懇請大庭長判他們協助謀反之罪。”

他做完結案陳詞後,司馬光、文彥博等人皆是面面相覷,擔憂之色,躍然紙上,打到這裏,張斐的工作基本上已經完成,人人都可以清晰的感覺到,張斐就是不打算留有任何余地。

過得一會兒,李磊便站起身來,道:“關於吳天,關於羅海,關於此案中所有被告,他們是不是犯罪了?他們絕對有罪,即便我是受雇於他們,我也從未去否認過他們所犯下的罪行。

但是不是犯下謀反之罪,我認為並非如此,正如張檢控所言,謀危社稷,是要故意,且有目的的行為。但並不認為吳天、羅海他們是故意去破壞社稷安定。

當你感到害怕,感到恐慌,被逼入絕境時,你所做的一切,其實只是想要自保。就拿吳天來說,他為什麽落草為寇,因為他遭到官員的欺辱,他家的田地被官府收走,他父母因此而亡。

他只能落草為寇,搶劫為生。

他為什麽要襲擊稅警,因為是稅警先針對他,他為什麽要擴張勢力,因為他襲擊了稅警,他擔心自己遭受報復。

他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自保,為了能夠活下去,雖然他有罪,但不是謀反。此外,大家不要忽略一點,也就是京東東路當時的環境,別說百姓,很多富戶都被青苗錢逼得家破人亡,負債累累,其中百姓襲擊稅吏之情況,是比比皆是。這與吳天所為,其實並無太多區別。

而羅海等人皆是良民,他們自不會去襲擊官吏,也不會謀害稅警,於是在危機之前,他們選擇資助吳天。當然,這是一個錯誤的選擇,但是他們也只是出於自保。

故此我懇請大庭長判決我的當事人,並無謀反之意。”

趙抃聽後,突然開口問道:“辯方,你可知我朝有關防衛的條例?”

李磊愣了下,旋即心虛道:“知道。”

趙抃又道:“那你應該知道,防衛條例是不能適用於傷害無辜之人?”

李磊訕訕不語。

你這個自保,太過勉強,你自保你去打劫殺人,你自保你去燒毀糧食。

趙抃只是點明這一點,然後宣布道:“今日審理到此為止,待本庭長審查完所有的證據後,便會擇日開庭,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