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七章 法與現實(第2/3頁)

我們無從得知,韓冬娘當時是否有暗示孔、孫二人,亦或者是她的一個舉動令二者誤會。但我想要說的是,如果皇庭判孔泰、孫晟有罪,那麽其她歌妓很有可能會如法炮制,以此來勒索顧客或者路邊的行人。”

許芷倩狠狠罵道:“無恥至極!”

院外也響起一些噓聲,但比方才噓曹棟棟要小得多。

有不少人是沉默的,甚至有些那麽幾個人還是點頭支持的。

雖說北宋的歌妓,地位不是非常卑微,主要是因為這些文人非常推崇歌妓,此時的噓聲都是來自於讀書人。

但是也有很多普通百姓,這心裏想得跟陸邦興說得也差不多,也都認為歌妓就擅於勾引男人,取悅男人。

你一個女人走在煙花之地,這能不招蜂引蝶嗎?

尤其面對還是兩個醉漢。

“此外!”

陸邦興又看向曹棟棟,“我認為曹警司的處理手段嚴重違反皇家警察的行為手冊,雖然他當時是在放衙中,但是他最終又將孔泰、孫晟押回警署,顯然這放衙中的警司,身份是沒有變化的,如果他當時亮明身份,興許就不會發生這麽多事,故此在此案中,韓冬娘和曹警司也要負很大的責任。我說完了。”

張斐點點頭,又看向馬小義,問道:“馬警長,有什麽要說得麽?”

馬小義道:“俺以為曹警司並未違反行行為手冊,因為當時曹警司離他們的距離還很遠,如果早早就亮明身份,那他們跑了咋辦,亦或者狗急跳墻,挾持韓冬娘,又咋辦?我們皇家警察在執法的過程中,許多時候都是在有把握控制犯人後,再去亮明身份,以求保護無辜者。”

張斐點點頭,笑道:“多謝馬警長相助。”

“不謝!不謝!”

馬小義嘿嘿笑道。

張斐又看向蔡卞等人,“你們可有結果?”

四人相覷一眼,上官均道:“還是只能引用雜律中第四百三十二條,諸在市及人眾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也就是老師說得尋釁滋事來判,且由於並沒有驚擾眾亂,未達到杖八十的標準,故也只能用勞役來懲罰。”

其實《宋刑統》中並沒有尋釁滋事的罪名,只有這麽一句話,是張斐自己概括為尋釁滋事。

那勞役懲罰,當然也是張斐自己定得。

這也是為了遵循法制之法的原則。

張斐微微皺眉,問道:“那調戲婦女呢?”

四人又是面面相覷。

那蔡卞訕訕道:“回老師的話,這目前還沒有因言語調戲入贅的條例,最低的入罪要求,都必須是女子受害身體上的傷害。不過我知道曾經也有過一個判例,就是一個女子受到言語輕薄,而選擇輕生,官府之後便追究那男子強奸未遂罪,但顯然也不適用於這種情況。”

這個判例,其實是在遵循禮法中貞德,女子不堪受辱,選擇自盡,這就是一種貞德表現,那麽官府就有權追究責任嫌犯責任。

簡單來說,言語輕薄,這並不犯罪,但如果導致對方自殺,你就可能會被判重罪,因為律法中有規定,強奸未遂,至傷者,至死者,是要判故殺或者過失殺罪名的。

言語輕薄是不是一種傷害,就得看最終的結果。

如果女子因為你的言語,自殺,那可能就是一種傷害。

許芷倩道:“但是庭長可以給予判例。”

蔡京立刻道:“目前朝中、民間皆是狎妓成風,且大小酒館都有陪酒女子,如果給予此判例,只怕會引發軒然大波,那陸邦興所言,也並非是恐嚇之語。”

因為這種事,在當下的環境下,是太容易發生,若是給予判例,那雙方都把握不住。

也不好去斷定這到底算不算輕薄。

張斐點點頭:“若從刑事入罪,的確是過於嚴格,也與當下環境不合,那麽就只能從民事方面入罪。”

蔡卞道:“老師是說讓他們賠償韓冬娘?”

張斐點點頭:“也只能如此了。”

許芷倩補充道:“必須讓他們賠禮道歉。”

張斐瞧她一眼,沉吟少許,點了下頭,拿著木槌一敲,朗聲道:“經過本庭長和極為助審官的商量,首先,曹警司所為,是完全合法合規的,且秉承皇家警察的精神,也就是為陛下捍衛子民的權益。

而被告孔泰、孫晟二人在街邊尋釁滋事,驚擾市集罪名成立,但由於他們的舉動未有引起多數人恐慌,屬情節較輕,故判處其二人勞役七日,以示懲戒。

此外,雖然韓冬娘是一名歌妓,哪怕在她的工作當中,可能需要陪酒,但她亦有捍衛自己尊嚴的權力,尤其是當時案發地點是在大庭廣眾之下,而孔泰、孫晟二人的行為,已經嚴重威脅到韓冬娘,以及可能會給韓冬娘今後的生活帶來困擾,故此二人必須向韓冬娘公開道歉,澄清此事,以及賠償此案給韓冬娘帶來的一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