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玩嚴謹是吧!(第3/3頁)

因為李四當時並沒有趕著她走,反而是眼巴巴,淚汪汪,滿是不舍。

陳裕騰亦是如此,他是在沒有完成納征的情況下,就將人家妻子給娶走了,這當然是屬於奪妻,雖然中間沒有人反抗,但不代表這就合法。

想了半天,呂公著可算是理清楚了,歸根結底,就在那份契約的生效日期上,他們都以為自己完成了合法手續,可因為陳裕騰之後追究利息,而導致這一切都變得不合法,因為這個交易日期是定在六月十五,行為卻提前發生在六月初三,又怎麽可能合法,三人誰又能幸免。

此時此刻,不管是呂公著,還是許芷倩,都明白為什麽之前張斐先讓李四去祥符縣告官,以及方才要控訴那份契約不合法,其目的就是要官府給出證明,表示這契約非常合法。

只要這契約合法,那麽整個交易就不合法。

當然,如果三人都默認,那其實也算合法,官府也不會追究,關鍵現在是李四他不認,他認為自己違法,他若違法,其余二人自然也就違法。

但是真要這麽判,好像又有些不合情理,就差這麽十二天,然後就判三人重罪,人家李四、曾氏都還是受害者,這好像也不妥啊!

如果坐實罪名,除了坐牢,還得接受杖刑。

處罰是很嚴厲得。

畢竟這關乎禮法。

呂公著非常慎重道:“由於此案還涉及到陳裕騰與曾氏,本官還得調查清楚,再做判決。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