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玩嚴謹是吧!(第2/3頁)

雖說不足一月,按一月算,但是我們一定要明白一點,利息是每天都在產生的,而不是說每月的第一天就產生整月的利息。關於這一點,我是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很多舉債契約,是債權一方選擇提前終止,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就是算在當日,而不是不足一月,按一月算,由此可見,利息是每天都在產生。”

呂公著聽得是稍稍點頭。

這個不難理解,不足一月按一月算,只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利息的產生是以天數來論的。

張斐又接著說道:“既然利息是以每天而論,同時第二份抵償契約,並沒有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以及之後陳裕騰又是追究整年的利息,而利息又是產生於本金,那麽還款日期當然是應該算在六月十五。”

不足一月,按一月來算,是以終止契約為前提的,沒有終止,又沒有特別說明,而利息又是算足額,那自然就按契約上的日期來算。

呂公著稍稍點頭道:“確實是應該算在六月十五。”

由於第二份契約本就是一個坑,陳裕騰方面也就沒有提及利息方面的事宜,更加不可能說直接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

既然沒有說明,那自然就得按第一份契約的時效來算。

張斐繼續說道:“既然本金就是聘禮,那麽納征之期,就應該是在當年的六月十五生效,而李四卻在六月初三,便將妻子賣於陳裕騰,這絕對是屬於戲賣之罪。”

門口圍觀之人,皆是一臉懵逼。

也包括許芷倩在內,事到如今,他們算是聽得非常明白,但他們卻更糊塗了,這麽打下去,李四的戲賣之罪,可真就坐實了呀。

戲賣之罪,非常清楚的寫明,賣妻必須是在雙方自願,且手續完備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一律視為戲賣。

顯然,李四是在沒有走完整個程序,就將妻子賣給陳裕騰。

呂公著又認真查閱了一番資料,若有所思道:“關於這兩份契約,本官得重新審……”

張斐直接打斷呂公著的話,“方才知府可是再三確認,這兩份契約是沒有任何問題,如今知府又認為這契約有問題嗎?”

“本官……”

呂公著突然恍然大悟,方才辯論就是一個圈套,誘使他確定這份契約無誤,但同時他又感到非常疑惑,你是李四請來的,你怎麽還告李四坐牢,這葫蘆裏面賣著什麽藥。

但呂公著也是身經百戰,他知道肯定還有下文,突然看向李四,道:“李四,你可認罪?”

李四忙道:“小民認罪。”

呂公著立刻道:“來人啊!先將李四收押。”

立刻上來兩個衙差,將李四押了下去。

門口頓時又響起議論之聲。

不少書生紛紛指責張斐。

珥筆之人名聲本就不是很好,這一看,就知道張斐絕對被陳裕騰收買了,又是這種戲碼。

可真是令人寒心啊!

對於李四的同情心一時間泛濫起來。

許多人大聲嚷嚷起來,為李四打抱不平。

冤案啊!

但是呂公著知道事情沒有這麽簡單,他方才那麽一問,其實是在試探李四,見李四如此爽快地認罪,肯定是他們早就串通好的。

於是他果斷喝止門口喧嘩。

果不其然,待人聲盡散,張斐立刻又掏出兩份狀紙來,道:“小民代李四控訴其妻曾氏犯下擅去之罪,以及祥符縣陳裕騰奪妻之罪。”

許芷倩眼中一亮,激動道:“真是好一招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門口又是響起一陣嘩然。

比起契約的時效性,他們更懂得什麽戲賣,什麽是擅去,什麽奪妻。

奪妻最好理解,就是搶奪別人的妻子。

至於擅去,就是妻子拋棄原配丈夫,跟了別得男人。

顯然這三者是矛盾的呀。

三罪最多只能存其二,不可能三罪共存。

要麽就是妻子與老王勾結,要麽就是丈夫與老王勾結,不可能三個人同時有罪。

這簡直自相矛盾啊!

呂公著還未看狀紙,就道:“既然李四犯下戲賣之罪,其妻子是擅去之罪又從何談起?”

既然是李四戲賣妻子,妻子就應該是受害者,怎麽成了被告人啊!

張斐道:“曾氏在未完成納征之禮,就自願委身於他人,這分明就是擅去之罪啊。同理而言,陳裕騰當然也犯下奪妻之罪。”

審案無數的呂公著,這回也被張斐弄得頭昏腦漲。

如果就常理而言,戲賣與擅去是不可能同時存在的,但律法並沒有規定這一點,律法只是解釋何謂戲賣,何謂擅去。

那麽如果分開來看的話,曾氏的確犯了擅去之罪,因為她是在沒有完成納征的情況下,就主動離開自己的丈夫,跑去跟別人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