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2章 宦修派的崛起

大唐法制設計,遵循的原則是:“法無明文禁止可行之,道無理教所違可由之。”

這和西方近現代普世法制設計的“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既有相似之處,又有很大不同。

西方法制設計的兩個規範對象,一是私權,二是公權。也就是私人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政府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其核心前提是法治:法律至上。

崔秀寧當然很清楚,法律至上的法制設計思想,到底有什麽優點和缺點。

優勢很明顯,就是達到了私權和公權上的某種平衡,公權為合法私權服務,概括理解為:合法的公權既保障合法私權之權。

也就是法律至上,私權為重。

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皿煮自由主義。

按照這個理論,政府完全是為了保障合法私權而存在。政府的公權力必須受到合法私權的嚴格制約,凡是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政府就不能幹。即“法無授權不可為”。

這種理論的發源基因其實非常古老,就是古代西方海洋商業社會的“無政府自由主義”。

在他們看來,政府公權力的出現,只是無奈之舉,是仲裁大家私權力的公共契約,是底線保障體系。

所以法律至上,是以私權為前提的。法律追求,是最大限度的實現最公正的個人私權。

這就是後世西方人為了皿煮自由無所不用其極的內在原因。

那麽,西方這種法制設計的弊端又在哪裏?

李洛和崔秀寧都認為,是對“公”的解讀有誤。

西方把“公”,當成私的附庸,或者私的對立。公私權力之間,被定義為零和遊戲。

對“公”的解讀出現偏差,是造成後世西方一系列社會治理難題的根本原因。使得因為私權對公權的制約,導致私權的惡性變異。

比如,一個連殺幾人的罪大惡極的罪犯,竟然不判死刑,甚至還要進行人道關懷。

道德是私權的質量,是私權的審美。可西方以法律為唯一懲罰依據的思想,造成普遍的道德滑坡,反過來千方百計操作法律,利用法律天生的漏洞。

是不是犯罪,不在於有沒有做壞事,而是在於,法律能否在程序中認定他有罪。西方現代經常發生大家都知道某人做了壞事,但法律層面卻無法定罪的案例。

因為法律的表現形式是量化的。既然是量化的,那就必然有約束漏洞。也就是“法網必疏”。西方越是有錢人,就越是能利用資源尋找放大漏洞。

可在李洛和崔秀寧的眼中,用華夏傳統哲學思想和道家佛家的理論解讀,公又是什麽呢?

公是大公,公也是大私。

公是大私,私是小私。

大私又是什麽?無私。

這就是道之陰陽的轉化衍生。西方人怎麽會明白呢?

簡而言之,公權力的存在,遠不僅僅是保障私權,還要優化私權在質量、時間、空間上的彈性和精神物質上的文明高度。

公權是為了更多的私權,更大的私權,更好的私權,更長久的私權。所以是“大私”。

當私權和公權發生沖突,私權就要讓步。當更多的私權和公權沖突,那麽公權就不再是公權,而是轉變為私權,新的公權產生。

這就是陰陽轉化。

本質是道,不是法!

公權力不需要刻意制約,公權力只需要保持不變質即可。也就是,只有變質為私權的假的公權力,才需要制約。

保持公權力不變質的力量,就是道,不是法!

這就是“法無明文禁止可行之,道無理教所違可由之”。

公權力的判斷標準,就是道,道德。

倘若一個衙門,在符合道德的情況下,越俎代庖行使超越職責範圍的權力,那就是合法的公權力。

拿大唐來說,警部的職責只管治安,不管工程水利。可倘若警部發現工程出現問題,就能超越職責範圍,參與行使對工程的公權力。

這就使得,工部不能完全壟斷在工程建造上的權力。

禮部不管監察。可倘若禮部發現在監察上的問題,也可以超越職責行使監察上的權力。

在大唐,部門的公權力不是專管,而是主管。專管的意思是,只有我能管。主管的意思是,主要是我管。

任何部門都沒有權力專管。因為專管就是對某個領域的權力壟斷。就是因為你是警部,治安領域就完全是你來管?憑什麽?就憑你掛了警部的牌子?不行。

就是因為你是財部,財政的事就完全你來管?不行。

你掛個禮部的牌子,就能壟斷禮制教育之權了?不行。

個人沒有治安執法權,也沒有監察權,可只要發現相關問題,就能越俎代庖,行使治安權和監察權。